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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印发《台山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粮〔2019〕11号 TSBG2019001
  • 2019-02-12 02:11: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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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BG2019001

台粮〔2019〕11号

 

市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山市粮食局              台山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2日

 

 

台山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确保本级政府粮食足额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证粮食供应安全,防止粮食价格大幅波动。根据《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粤府〔1995〕3号)、《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69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农〔2016〕213号)、《台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台府〔2016〕13号)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台山市粮食风险基金(下称市粮食风险基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保护粮食生产,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有:

(一)上级财政下拨种粮农民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包括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储备粮油轮换价差补贴资金,下同)。

(三)本级政府为平抑市场粮食价格,在粮食应急供应期间拨入的粮油应急供应、销售费用及轮换价差补贴资金。

(四)上级拨入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及职工分流补贴资金。

(五)本级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拨入资产变现收入及其他资金。                 

(六)本级政府按规定安排的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资金。

(七)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利息收入。

第五条  市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有:

(一)按上级规定标准拨付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二)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相关经费。

(三)本级政府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

(四)按政府规定的保护价收购的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

(五)粮食应急供应期间,为平抑市场粮油价格,按政府规定价格销售的应急储备粮油,其销售费用及价差,超过原定储备费用及价差标准的部分支出。

(六)根据上级拨入补助资金和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资产变现收入和其他资金到位情况,经政府审定的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职工分流部分补贴支出。

(七)经市政府审定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及利息支出。

(八)经市政府同意的与粮食相关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将下达的年度风险基金规模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基金筹措到位,并纳入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下称:农发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季足额拨付到专户。

第九条  市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支出事项要符合上级政策规定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农发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根据市财政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及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三方签订的储备粮(油)协议所协定的储备费用额度,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从市粮食风险基金中拨付市粮、油储备费(含管理费用及轮换价差、利息)。

第十一条  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从市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当年结余的市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市财政不得减少下年度市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市粮食主管部门在收到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年度申报项目做好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承储企业)应在每年年初根据签订的承储协议,填写《台山市粮食风险基金申请审批表》,申请本年度的市储备粮油储备费用。申请经市粮食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将市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从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进度划入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上级下拨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种粮农民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一折通”账户。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第五条第(五)、(六)、(七)、(八)项所需使用的资金,由市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市粮食风险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和本级财政、审计、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

 

附件:台山市粮食风险基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

台山市粮食风险基金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

 


申请金额

 


申请事项      简要说明

 



市粮食局     审批意见

监督检查股审核意见:


财会企业股审核意见:


局领导审批意见:


市财政局     审批意见

 


此表一式三份,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申请单位各留一份。

 

 

 


 


 政策解读材料:图解《台山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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