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发改〔2024〕90号
TSBG2024006
市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台山市财政局关于粮食风险 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台山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8日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台山市财政局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确保本级政府粮食足额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证粮食供应安全,防止粮食价格大幅波动。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69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目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广东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22〕58号)及《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台府〔2020〕12号)等规定,参照《江门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江财工〔2024〕19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台山市粮食风险基金(下称市粮食风险基金)是指用于保护粮食生产,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市粮食风险基金来源
第四条 市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有:
(一)上级财政下拨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农业“三项补贴”,即原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
(二)本级政府安排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配套资金。
(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包括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储备粮油轮换价差补贴资金,下同)。
(四)本级政府为平抑市场粮食价格,在粮食应急供应期间拨入的粮油应急供应、销售费用及轮换价差补贴资金。
(五)本级政府按规定安排的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资金。
(六)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利息收入。
第三章 市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有:
(一)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支出。
(二)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相关经费。
(三)本级政府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
(四)按政府规定的保护价收购的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
(五)粮食应急供应期间,为平抑市场粮油价格,按政府规定价格销售的应急储备粮油,其销售费用及价差,超过原定储备费用及价差标准的部分支出。
(六)经市政府审定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及利息支出。
(七)结余资金可用于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等粮食方面的支出。
(八)经市政府同意的与粮食相关其他事项。
第四章 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将下达的年度风险基金规模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粮食风险基金的筹措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在本级农业发展银行(下称:农发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三方签订的承储协议,将市粮食风险基金按季度足额拨付到专户,再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审核资料,分季度从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入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 市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支出事项要符合上级政策规定和本办法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应接受农发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从市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当年结余的市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市财政局不得减少下年度市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缴回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章 市粮食风险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根据有关预算执行通知,会同市财政局对年度申报项目做好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在每年年初根据签订的承储协议,填写《台山市粮食风险基金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申请本年度的地方储备粮、油储备费用。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市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从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季度划入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上级下拨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种粮农民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账户。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第五条第(五)(六)(七)(八)项所需使用的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粮食风险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和 本级财政、审计、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遇上级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应遵从上级文件精神作出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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