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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02-19 16:52:17
  • 来源: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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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图解:台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台市监〔2024〕7号 

TSBG2024002

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台山市财政局

 2024年2月18日



台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和省、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号),设立台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参照《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1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台山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我市法人单位开展标准化战略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修订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省和江门市级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办法所称“参与省、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广东省、全国、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建设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WTO/TBT的通报和研究平台等。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  在台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

  第五条  单位职责: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批、公示和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协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和下达专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用款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自觉接受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二章 资助的范围和额度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广东省、国内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以及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市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性项目或确需资助的其他项目、活动的经费资助。具体范围包括: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含江门市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承担的江门市、省、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国际、全国和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

  2.承办江门市、省、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学术研讨会或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四)国家级、省级实施标准化战略试点(示范区)的承担单位。

  (五)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用于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六)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市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性项目或确需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

  (四)每承担一项江门市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五)多个单位同时属于参与制定或修订同一项技术标准,主导制定或协助制定单位并存的,只资助主导制定单位;无主导制定单位,但有多个协助指定单位的,只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

  (六)主导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主导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50%,协助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协助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50%。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修订)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三)由标准起草单位或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出具材料佐证在标准起草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唯一单位。佐证材料中有多个单位的,以证明材料中排序首位的单位为主要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参与标准制定、修订者视为协助制定(修订)单位。

  第九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十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四)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六)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七)对牵头承办江门市、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战略试点(示范区)建设的单位,通过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承担省级标准化战略试点(示范区)建设的单位,通过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资助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和应诉被国家采纳的,每宗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对承接省级通报评议会的单位,每次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奖励;承接国家级通报评议会的单位,每次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5万元用于资助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

  第十五条  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市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性项目或确需资助的其他项目、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章 受理、审查

  第十六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部门、受理范围等内容,并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

  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

  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补充)相关材料的,可中止办理;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不予资助,资助已发放的,予以追回。

  第十七条  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列明要求补充的资料清单。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审查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本次立项申报中有利益冲突的审查组成员应主动向审查组申报并退出审查组;否则该次审核无效,需按程序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非常设性或其他需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查组由当期专项资金审查组兼任,项目审查通过后,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议并发文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后,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查的费用在每年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用款单位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二十三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指南;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信息;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及原因、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情况将及时作出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台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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