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建〔2023〕57号
TSBG2023012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促进台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山市财政局
台山市水利局 台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1日
促进台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快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发挥建筑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着力壮大产业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全力打造台山建筑品牌,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鼓励企业资质升级
积极支持建筑企业申报高等级资质,制定扶持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的激励措施,提升竞争力。在我市注册的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奖励800万元;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奖励200万元;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奖励80万元;晋升为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1.在我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市项目获得“鲁班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得“詹天佑奖”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建设工程优质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地级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在我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外地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建设工程优质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地级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在我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市项目,获得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标准化工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地级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标准化工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以上奖励适用于本措施施行后的新获奖项目,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奖励,以最高奖为准。
(三)鼓励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
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研发中心,加强与高校、科研等机构合作,建设科技研发与应用供给。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使用和推广建筑新技术、新工艺。引导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市注册的企业获得国家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按获得相应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配套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奖励,以最高奖为准)。
(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我市二级总承包资质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产值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增长的,给予该企业增产增量奖励,标准为该增长年度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30%、20%。对外地企业承建的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引导施工企业在台山市成立二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全额缴纳增值税,按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承接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上述在我市成立二级独立核算分公司、全额缴纳增值税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条件的外地企业,给予企业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对我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30%、20%的奖励。本条所称地方经济贡献量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定数额为准。
(五)鼓励企业投身“百千万工程”
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积极投身“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简称“百千万工程”),并在资质审批、信用评价、评先评优、工法认定、新技术应用示范等方面对建筑业企业投身“百千万工程”示范项目予以倾斜和支持。鼓励招标人将企业投身“百千万工程”项目有关业绩、形成示范项目等作为招投标择优因素。
(六)鼓励企业落户入库入统
吸引外地大型、高等级建筑企业到我市落户,帮助其解决建设用地、高级职称人才和家属落户及子女入学等问题。对新变更到我市注册的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奖励800万元;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奖励200万元;甲级资质勘察、设计企业,给予奖励80万元。
(七)搭建企业沟通平台
建立项目投资主体与本地建筑业企业沟通合作桥梁,对发包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新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的,给予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价(以开票金额为准)千分之五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和能力企业与国有大型总承包企业合作,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外地总承包单位优先选择我市企业进行合法分包。加强重点招商制造业项目与建筑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优质建筑企业承接制造业建设项目的市场份额,形成制造业与建筑业联动对接机制。
(八)创建建筑业总部基地
加大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力度,建成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和产业园区,统筹安排建筑业企业基地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作为企业加工、装配、仓储及科研中心,全方位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打造以设计、施工、研发为核心,覆盖建造全过程产业链的建筑产业集群。
(九)发展绿色建筑
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大型公共建筑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优先保障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的生产建设用地,对政府投资项目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带头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在我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新承建的本市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或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被认定为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施工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补贴。
(十)深化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
进一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在试点单位实施基础上全市范围内扩大实施范围,通过“择优与竞价相结合”的竞标模式对投标单位进行评估评选,将诚信等级高、企业综合实力强、到岗履职情况良好、业主满意度较高等作为定标考量因素。同时扶持重点骨干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等投标方式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
(十一)培育优秀龙头企业
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培育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资产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管理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建筑企业或企业集团,探索改制我市高等级国有建筑企业,重新激发企业活力。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建筑企业评选活动,鼓励企业发挥先导示范作用。
对年度入库税收总额前5名的建筑企业,授予“年度纳税贡献突出建筑企业”称号;对市场竞争力强、重质量、讲诚信的企业,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前5名的,授予“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对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长排名前3名的企业,授予“年度建筑业最佳进步企业”称号;对在外地建筑市场开拓业绩突出的企业,授予“对外开拓优秀建筑企业”称号。
(十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深化政银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建筑业专属金融产品,加大对我市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授信额度,解决建筑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三、附则
(一)本措施涉及的升级、落户奖励分5年进行发放。
(二)本措施涉及的奖励资金按每个财政年度进行各项指标的计算,以企业上报税务等部门的数据为准,其中纳税数额经税务部门确认为准。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经申报审核及市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于次年兑现相应奖励。企业在三年内出现偷税骗税、拖欠工人工资引发劳资纠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严重违反行政法规以及不作为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三)本措施与江门市级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申请,企业获得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税收本级库总量。
(四)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准。
(五)本措施最终解释权归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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