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科工商〔2023〕48号
TSBG2023009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关于绿色发展奖励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
2023年10月24日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关于绿色发展奖励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台山市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台府办〔2023〕2号)、《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 台山市财政局关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的办法》(台发改〔2020〕161号)等文件精神,为对开展绿色发展的企业做好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园区);
(二)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上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
(三)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节水标杆园区”称号的企业(园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通过上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节水标杆园区”称号的企业(园区)给予5万元奖励。
符合以上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在台山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营利性法人;在台山市辖区范围且管理主体明确并经省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工业园区;
(二)企业在信用广东中未被列入黑名单或联合失信惩戒名单;
(三)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扶持:
1.台山市绿色发展奖励项目申请表;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获得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认定的证明材料;
4.无失信记录的证明材料(可在“信用广东”网站下载信用报告);
(二)清洁生产审核扶持:
1.台山市绿色发展奖励项目申请表;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意见;
4.企业获得省或江门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证明材料;
5.无失信记录的证明材料(可在“信用广东”网站下载信用报告);
(三)工业节水先进创建扶持:
1.台山市绿色发展奖励项目申请表;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获得节水工作先进称号的证明材料;
4.无失信记录的证明材料(可在“信用广东”网站下载信用报告);
上述申报材料均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申报、审核及公示程序
(一)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联合各园区、各镇(街)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二)各园区、各镇(街)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和企业申报材料报台山市科工商务局;
(三)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在台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内,有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由台山市科工商务局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申报;
(四)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将审核结果报台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台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本项目所需资金从“节能专项资金”预算项目支出,列入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本项资金申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对符合本项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以台山市科工商务局的申报通知为准。如未能在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申请,不再进行奖励。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细则由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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