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
文本解读:《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
台农农〔2023〕29号
TSBG2023004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3日
财务管理的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三章 会计代理制与财会人员
第四章 财务计划
第五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六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开支审批权限
第八章 会计核算
第九章 费用限额管理
第十章 民主理财
第十一章 征地补偿款的管理
第十二章 财务公开
第十三章 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
第十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章 农村财务审计
第十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江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财务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镇(街)设立会计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会计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及各镇(街,下同)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社委会)、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和财会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章程设立理事会(社委会),推行村(社区)书记、主任、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三个职位“一肩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理事会(社委会)和3-5人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经济联合社理事会(社委会)社长鼓励由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社委会)社长鼓励由当选的村民小组长担任。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报镇政府审核。决策具体程序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
第三章 会计代理制与财会人员
第七条 村级会计代理制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不变、经营权不变、开支审批权不变、原有出纳工作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统一由各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一种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 支持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委会)设立财会站,统一代理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出纳和报账工作。财会站配备站长(开票员)、出纳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财会站财会人员。
村委会的文书负责经济联合社开票、报账工作,经济联合社的出纳员由村委会其他干部兼任。
第十条 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村内一切涉及财务、生产以及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参与本村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合同管理,有权拒绝办理一切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活动,并向村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村委会财会站财会人员实行聘用制。财会人员的聘用和调换,由村委会通过“四议两公开”确定。各镇政府应加强对村委会财会人员管理的指导。
村委会财会站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业务水平低的财会人员,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建议撤换。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移交全部会计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任人、监交人要签名盖章,移交工作由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安排人员监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应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其行使工作权利,对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财会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财务计划
第十四条 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实际情况,按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可行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预算方案要按“四议两公开”的规定执行,并报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
年度综合预决算主要包括:
1.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
2.举办公益事业投资计划预决算;
3.经营性投资建设计划预决算;
4.固定资产购置预决算;
5.收益分配计划预决算等。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年终将本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决算,决算情况应向村党组织和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第五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岗位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严禁非法截留、乱支乱用、贪污挪用集体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实行基本账户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确需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的,须经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同意,报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出纳必须以核算单位设库存现金,于村委会设置专门保险柜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应控制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如一人兼任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员的,总的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应控制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但不能超过负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一次性现金支付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含1000元),超过上限的,往来收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出纳员每天收取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因特殊情况当日送存困难的,必须在7天内完成送存。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擅自借支挪用集体资金。单位之间或本社成员因特殊情况或公务需临时借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借据”,借款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须经济联合社社长或合作社社长签名同意后才能借出;借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经济联合社社长或合作社社长签名同意,再由村“两委”会集体成员讨论通过才能借出。单位或个人向集体借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含3000元),须有担保人担保,借出的款项必须依时归还,出纳员要记账,会计员要列入应收款科目处理,不能以借据长期抵库存现金,超出借款期限未归还又无正当理由的,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 要坚持开票、收款分离的原则,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要办理委托和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必须及时向出纳员报账。
第二十三条 现金、银行存款实行每月盘点一次,由镇农村财务结算中心会计员与出纳员核对现金日记账,盘点库存现金,并核对《银行客户明细对账单》,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不准白条单抵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钱柜”。
第六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收款收据的管理。在收取款项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统一使用市农业农村部门监印的“台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村委会的文书负责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收据的领用情况要在“收款收据签领登记簿”中登记确认,并录入财务监管平台管理。镇农村财务结算中心会计员应当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的使用及对开票是否符合要求做好把关工作。每本收款收据必须以核算单位独立使用,不得混合使用,收款收据存根联要按顺序连号完整保存归档。使用完毕后,凭收款收据存根向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结报并核销,以旧换新。
第二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各种有价证券,要纳入账内核算,要设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金额等。有价证券由出纳员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盗用。
第二十七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统一设置经济联合社(合作社)公章、法人印章、文书私章预留银行印鉴。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公章由村委会文书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取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需有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防止集体资金损失。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开支审批权限
第二十九条 群众、华侨、港澳同胞等捐赠以及各级部门和财政拨款给集体用于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属集体财产,应纳入账内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列支要标清专项资金详细名称。如捐赠者有特殊要求的,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单独设账核算,但必须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执行开支审批制度。工程完工验收并经审查后,要并入集体账内核算,工程项目开支的原始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图纸、预算表、决算表和工程验收表等要做好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专项资金设置专门会计科目核算,并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合同保证金、押金等款项,要实行专款管理,不得用于开支或作其他用途,确保合同到期时退回承包者。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以下规定建立健全资金的管理和开支审批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严格执行“开支计划使用,先批后用,先审后用”的管理办法,规范集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层级审批制度。重大财务事项要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二)经济联合社的开支实行一级审批制度
(1)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下的开支事项,由经济联合社社长审批。
(2)10000元(含10000元)至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开支事项,要经村“两委”会议商议通过后,才能开支。
(3)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开支事项,属于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讨论事项通过后,报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才能开支。
(1)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开支事项,由经济联合社社长审批。
(2)5000元(含5000元)至30000元(不含30000元)的开支事项,要经村“两委”会议商议通过后,才能开支。
(3)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开支事项,属于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讨论事项通过后,报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才能开支。
各经济联合社执行标准由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经济合作社的开支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经济合作社由理事会(社委会)负责事权审议,由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负责收支审核。
1.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开支事项,由理事会(社委会)议事通过后,才能开支。
2.500元(含500元)至5000元(不含5000元)的开支事项,由理事会(社委会)议事通过,报村党组织同意,才能开支。
3.5000元(含5000元)至30000元(不含30000元)的开支事项,由理事会(社委会)议事通过,报村党组织会议同意通过后,才能开支。
4.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开支事项,要经理事会(社委会)提议、村党组织会议同意、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报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得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四个环节均通过后才能开支。
(四)村、组集体排灌设施及机耕路维护修理开支实行项目立项制度。必须先将维修地段、开支预算报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才能实施。
(五)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江门市有关规定执行,大额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并采取公开方式决定中标单位,各镇政府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涉农财政资金项目按项目资金文件规定执行。工程款的支付应当具有:村民民主议事签名表;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工程设计图纸和预算方案;镇政府审查资金批示;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决算报告等工程资料。支出凭证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并注明开支用途才能报账。镇政府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核制度。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名(盖章);需证明人的业务须证明人签名(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名(盖章),交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社委会)议事表》内容审核同意签名(盖章)后由财会人员审核记账。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要指导和督促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合法发票。经济业务核算要以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一般性支出使用税务发票入账,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财政票据入账;向农户购买、租用物品、劳务费用等使用市统一印制的支付凭单,填写支出证明单并附支出明细清单,坚决杜绝“白条”入账。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若经济合作社社长期缺位的,经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由理事会成员或村党组织委员暂代履职。
第八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监管,严禁另设账簿单独核算。对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资金按违纪违规资金处理,并依法追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村经济合作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开设账户和核算,规范财务管理,按独立核算单位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编制报表,做到记账依时、内容真实、计算准确、工作规范。要建立农村合同台账管理,对未到期和已到期的合同应分别归档,记账前必须认真做好合同收款勾对检查工作,台账收付款情况要与实际收付款情况相符,出纳员收款未勾对合同以及账实不符的要及时通知各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助解决,并认真做好合同款项的通知追缴工作。村委会出纳员应在每月5日前向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报账,核对库存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等;村小组出纳员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量按月或季度进行报账。镇(街)农村财务结算中心会计员要在每月15日前做好核算工作,并公布各种报表,做到账据、账实、账款、账账、账表相符。
第九章 费用限额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要按通过的财务预算计划做到开源节流、量力而行,应尽量减轻成员负担。村务管理费包括会议费、办公费、报刊费、差旅费、电话费、水电费、车辆费、业务接待费等,超出预算部分的开支计划,应报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开支。超出预算部分的开支要在村务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业务接待费开支实行限额管理和总量控制,具体限额由镇政府审定。业务接待费一律要在账内核算,按实际开支报账,不得胡乱开支;未办理超出核定额度开支审批程序的业务接待费,超支部分依法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两委”干部报酬要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干部报酬定额标准。会议伙食费、出差补助、住宿费、误工补助、包干电话费、包干车辆费等,按镇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依法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章 民主理财
第四十条 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对执行财务制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必须由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后方可入账。
第四十一条 村民对集体经济收支情况有疑问的,可向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反映,由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账目,予以澄清。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认为账目不清的,可提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申请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组织清查小组开展清查。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在镇政府及村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每月对农村集体经济收支情况和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审查一次,欠发达的经济合作社可以每季度审查一次,并将审查情况向村民公布。
第十一章 征地补偿款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征地补偿款应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专门的账册,单独将征地款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二)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应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完成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人要将土地补偿款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及实际分配使用情况向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款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款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二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镇农村财务结算中心应在每月15日前完成上个月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会计记账,每月(季)20日前采集会计核算软件财务数据并上传到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并将月结科目余额表、应收款、应付款、合同兑现情况登记表等财务报表送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村务公开栏张贴,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务公开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计划、现金存款日记账、月结科目余额表、合同兑现情况公布表、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应收应付款明细表、财产明细表、征地补偿款、工程发包、经济项目招标、收益分配表情况等。
第十三章 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将集体的固定资产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并设固定资产登记簿登记,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防止流失;变动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做好账务调整。
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及管理用固定资产每年按原值5%-10%的年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公益用及支农用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产品物资的盘点、清查制度。集体的产品物资要由专人保管,并登记造册,每年要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要及时做好账务调整,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税后实现的纯收入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公积公益金提取10%;福利费提取10%;向投资者分红;分配给社员。
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福利费应先提取后使用。收益分配方案报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十五章 农村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各镇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的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接受审计检查和监督。
鼓励有条件的镇政府委托第三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的审计对象和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组集体统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财务等经济活动和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的审计内容:
(一)年度审计。镇政府负责对村、组两级集体经济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计;
(二)离任审计。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各镇政府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或离职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专项审计。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各镇政府对财务管理混乱、群众不满的、需要审计的或检查发现存在财务问题较严重的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组织专项审计。
第五十条 对查实后属于侵占集体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财会站应将会计凭证、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应收应付款报表等有关材料按月打印,将总账、明细账、预算表、决算表等各类报表年终打印,由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按规范标准建立档案,并设专人专柜保管。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拿走、私存、毁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
第五十三条 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与经济事项有关的资料、财会交接清单保存30年;建筑合同、建筑图纸、产权证、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档案清单(或会计档案目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要永久保存。
第五十四条 财务档案期满需销毁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批准,并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镇政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村委会派员监督下才能销毁。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日。2021年7月29日印发的《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台农农〔2021〕14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各镇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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