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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03-16 15:51:37
  • 来源: 台山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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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20231

TSBG2023001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上级要求,台山市司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证明事项、兜底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优化。经过清理,现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台山市名医、台山市名中医评选管理的办法(试行)》台卫〔2022〕95号第八条删去第项,增加第二款“台山市卫生健康局应在授予称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删去第九条第(三)项第2目第(10)分目。

删去第十五条第(四)目。

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5年1031日。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奖励补助的办法(试行)》台应急〔2022〕72号第四条 删去第一款第(四)项,该条第二款修改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补的,应参照前款规定提供第(一)、(二)、项资料。

    三、《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台自然资〔2021〕389号删除第九条第(二)项第8目。

第十六条修改为:本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本意见施行期间上级文件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台山市民政局关于台山市捐赠捐建建筑物命名办法》(台民〔2020〕2号)删去第七条 第(七)项。

此外,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台山市司法局            台山市民政局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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