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林〔2019〕41号
TSBG2019004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各单位:
根据《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涉及机构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府办函〔2019〕150号)文件要求,因机构改革后个别部门单位名称改变或已撤销,我局决定对2018年7月23日印发的《台山市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扩面工作实施方案》(台林〔2018〕5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四款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府办、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和各镇(街)为成员…”。
三、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指导换发林地《不动产权证书》”。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6日起施行,《台山市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扩面工作实施方案》(台林〔2018〕54号)根据本通知修改后重新印发附后。
台山市林业局
2019年9月16日
台山市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扩面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2013〕11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提出珠三角九市全面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群的建设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中共台山市委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台山大行动的实施意见》(台发〔2014〕4号)的工作部署,加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完成我市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工作任务,建设绿色生态侨乡,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森林资源用途管制,实行生态补偿制度。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提出,要优化布局,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地逐步区划为生态公益林。根据省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珠三角国家森林城市群建设的要求和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生态公益林扩面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林业园林〔2017〕78号)的要求,到2020年底,我市生态公益林面积要达到林业用地面积的50%以上,新增生态公益林要达到31.76万亩,全市生态公益林面积要达到112.41万亩。
二、工作依据
1.《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2013〕11号);
2.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2015〕9号);
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6〕317号);
5.《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粤林〔2009〕173号);
6.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目标任务的通知》(粤林〔2014〕1号);
7.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林〔2016〕134号);
8.江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江门大行动的实施意见》(江发〔2013〕10号);
9.江门市政府《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饮用水源水库第一重山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规划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5〕68号);
10.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生态公益林扩面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林业园林〔2017〕78号);
11.台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台山大行动的实施意见》(台发〔2014〕4号)。
三、工作目标
截至2014年底,台山市共有林地面积224.74万亩,其中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80.65万亩,生态公益林占林地总面积的35.9%。根据《江门市生态公益林扩面工作方案》的要求,至2020年底,我市计划实施生态公益林扩大任务为31.76万亩(详见附表1),调整后全市生态公益林面积达到112.41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50.0%。计划分两方面实施:
(一)饮用水源水库临水面第一重山商品林调整(以下简称“饮用水源林调整”)9.06万亩,其中第一阶段(2012-2017年),将22座饮用水源水库纳入扩面范围,实施扩大面积3.61万亩(已实施完成,不纳入本实施方案);第二阶段(2018-2020年),将11座饮用水源水库纳入扩面范围,实施扩大面积5.45万亩。
(二)生态公益林扩面工作,全部于2018-2020年实施完成,涉及15个镇(街),实施扩大面积22.7万亩。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集中连片的原则。结合我市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成果,优先将生态区位重要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尤其将饮用水源水库临水面第一重山商品林、森林公园范围林地、大中型水库和有供水功能水库的集雨区面积范围内的林地、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第一重山、生态景观林带、森林碳汇工程用地等林地纳入调整范围,重点调整桉树商品林地。在符合市规划前提下,充分考虑森林整体生态效能的发挥,尽可能使扩大后的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分布。
(二)坚持依法操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工作,自始至终做到符合《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物权法》和省、市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既符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符合林地林木权利人的意愿,严禁暗箱操作,避免引起矛盾,产生不稳定因素。
(三)坚持林区稳定经营原则。扩大为生态公益林的小班权属必须清晰。存在权属纠纷、与相关规划有冲突的林地,以及其他不利于生态公益林长期稳定经营的林地(如经济林、苗圃地等),原则上不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在外业调查和内业整理中,做到与我市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补充调查数据相衔接。
(四)坚持分步实施的原则。考虑我市各镇(街)的实际情况,一方面,饮用水源林调整范围内的,直接将该商品林地调整为县级生态公益林;另一方面,饮用水源林调整范围外的,先将商品林全部调整为镇级生态公益林,待经营承包合同终止后,逐步升级为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
此外,对本轮新调入县级生态公益林采取在先办理划入手续及进行总体功能管控的基础上,视林地租赁时间采取“一地一策”、“一林一策”,在保障原林地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从按商品林方式管理逐步过渡到严格按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方式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升级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
五、组织实施形式
本次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按照“全市统筹,属地负责”的方式实施。调整的林地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工作。
六、调整范围
本次生态公益林扩面工作由各镇(街)对照《台山市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任务年度分解总表》(详见附表2)的调整任务,结合本辖区的发展规划需要,分年度实施生态公益林扩大工作,合计扩大面积28.15万亩,调整范围分两个方面:
(一)饮用水源林调整范围内。根据江门市的水源林调整实施方案,并结合我市实际,采取赎买回收方式将饮用水源水库临水面第一重山商品林调整为县级生态公益林,将11座饮用水源水库纳入扩面范围,涉及大江镇新塘水库、四九镇山耳水库等,实施扩大面积5.45万亩(桉树面积1.8万亩、松树3.65万亩),计划分三个年度实施,其中2018年调整2.07万亩、2019年调整1.67万亩、2020年调整1.71万亩(详见附表3)。
(二)饮用水源林调整范围外。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台山市(2018-2020)年生态公益林扩面任务年度分解表》(附表4),将我市辖区内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城市周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交通主干道两侧的第一重山;沿海、沿江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的林地、村庄后山风水林、没有发包经营的林地和剩余承包期较短的发包林地等区域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首先将上述商品林全部调整为镇级生态公益林,待承包合同终止后,逐步升级为县级生态公益林;同时,在保障原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从按商品林方式管理逐步过渡到严格按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方式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县级生态公益林升级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
2018-2020年生态公益林扩面工作,共需调整商品林面积22.7万亩,涉及15个镇(街),计划分三个年度实施,其中2018年调整6.95万亩、2019年调整7.74万亩、2020年调整8.01万亩(详见附表4)。
七、调整步骤
(一)开展调查摸底,落实调整地块,制订调整方案
各实施单位对拟调整的山头地块要充分调查林地现状和发包经营情况,落实具体小班并勾绘小班地形图,制订调整方案。调整方案经台山市生态公益林扩大面积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调整。
(二)调整、界定方法
1.饮用水源林范围内的调整。对饮用水源林范围内的林地,由属地镇(街)政府与相关权属人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书,按水源林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调整为县级生态公益林,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林调整为县级生态公益林后,林地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我市相关规定的要求经营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纳入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按照《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经营管理。
属地镇街与权属人达成一致的协议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种植桉树林的林地经营者在林木成熟后(树龄不超过6年)应当申请对现有林木进行采伐,并在完成采伐后与发包人解除原租赁合同;市政府对林地经营者给予包括桉树伐根补偿和剩余租赁期价值补偿的一次性补偿费;租赁期间,承包人不得将林地转包。林地所有权人应同意林地调整为县级生态公益林,并承诺租赁合同解除后,不得再进行林地发包。
(2)列入年度计划的种植松树林的林地经营者在林木到达成熟期后(树龄不超过15年),应当申请对现有林木进行采伐,并在完成采伐后与发包人解除原租赁合同;市政府对林地经营者给予剩余租赁期价值补偿;租赁期间,承包人不得将林地转包。林地所有权人应同意林地调整为县级生态公益林,并承诺租赁合同解除后,不得再进行林地发包。
(3)列入年度计划的其他经济林(指种植龙眼、荔枝和绿化苗木等经济作物的林地),林地所有权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不再续约,且应同意林地调整为县级生态公益林,并承诺在原承包期满后不再发包。林地经营者应承诺保留现状,不可改种。
2.饮用水源林范围外的调整。对饮用水源林范围外的林地,根据工作领导小组已批准的调整方案,由属地镇(街)政府与相关权属人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书,按规定调整为镇级生态公益林。协议书应分情形包括相关内容:
(1)调整前没有发包经营且已种植有林龄在6年或以内桉树的林地的所有权人应承诺本批次林木要在林龄不超过6年内进行采伐,并承诺林地调整为镇级生态公益林后不再进行发包。
(2)调整前没有发包经营且已种植有林龄在6年以上桉树的林地的所有权人应承诺在当年进行采伐,并承诺林地调整为镇级生态公益林后不再进行发包。
(3)调整前没有发包经营且已种植有除桉树以外其他树种的林地的所有权人应承诺在协议书签订后实施一次采伐,并承诺林地调整为镇级生态公益林后不再进行发包。
(4)调整前已发包经营的林地的所有权人应承诺现有发包合同期满后不再发包,并承诺在合同期满前依法通知承包人不再续约。
林地所有权人经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同意,可向市林业局申请将镇级生态公益林升级为县级生态公益林。市林业局收到申请后,应组织县级生态公益林界定小组,开展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工作,并与林地所有权人签订相关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市林业局应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将该林地由镇级生态公益林升级为县级生态公益林。
对本轮新调入生态公益林的原有商品林地,在承包期内如因提升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或因国家对县级以下生态公益林采伐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有商品林经营者利益受损的,根据其实际损失情况,由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参照《印发台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台府办〔2016〕45号),与相关权属人协商进行地上附着物补偿。
(三)资金补偿及标准
县级以下生态公益林补偿优先使用上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以下财政统筹安排补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1.水源林经营损失性补偿金由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按以下原则与权属人协商确定:
参照现时的水源林调整工作流程,水源林经营损失性补偿包括桉树伐根补偿和剩余租赁期价值补偿等两方面的费用。其中桉树伐根补偿按500元/亩补偿;采伐后剩余租赁期(用字母T表示)价值补偿分5个档次:1<T≤5年为300元/亩,5<T≤10年为500元/亩,10<T≤15年为800元/亩,15<T≤20年为1000元/亩,T>20年为1200元/亩。
2.新增生态公益林工作奖补经费
新增生态公益林工作奖补经费,主要是对各镇(街)开展生态公益林扩面工作的奖励性工作经费补助,由市政府给予其一定的工作奖补经费,奖补标准如下:一是如期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镇政府(街道办),按实际完成调整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45元/亩;二是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70%以上的镇政府(街道办),按实际完成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35元/亩;三是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率未达到70%以上的镇政府(街道办),则不给予奖励补助。
3.生态公益林效益损失性补偿资金
(1)新增镇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
补偿对象:新增镇级生态公益林林地权属人。
补偿方式及标准:由镇(街)政府(办事处)与林地权属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协议书,按约定给予林地权属人一定的镇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协议书应约定须经市林业局审批同意后才生效,并约定补偿资金自协议生效后的次年开始计算。
(2)新增县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
补偿对象:新增县级生态公益林林地权属人。
补偿方式及标准:对升级为县级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由镇(街)政府(办事处)根据市政府要求与林地权属人协商签订协议书,由市政府按约定给予林地权属人一定的县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协议书应约定须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才生效,并约定补偿资金自协议生效后的次年开始计算,补偿面积以该地块林业资源数据库档案数据为计算依据。协议还应约定权属人领取县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后,不得再领取镇级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县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与当年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保持相一致。
(四)林地林木确权发证
商品林地调整为县级生态公益林后,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从承包期结束后,逐步对调整后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林地、林木权属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科学经营,逐步对生态公益林进行林分改造
市政府逐步对新调入生态公益林中生态效益较差的林分进行改造,营造乡土树种阔叶混交林。市林业局负责对林分改造工程进行科学规划和技术指导。各镇(街)负责对所属调整地块林分改造工程进行组织实施和初步验收。台山市生态公益林扩大面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所有调整地块林分改造工程进行总验收。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本次生态公益林扩大工作,是贯彻落实新一轮绿化大行动的一次具体行动,进一步优化我市生态布局,做好这一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镇(街)和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提高认识,增强生态公益林扩面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按时完成这项工作。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府办、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和各镇(街)为成员的台山市生态公益林扩大面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三)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把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市委市府办作为协调单位,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生态公益林扩面工作;市林业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我市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工作开展;有关镇政府作为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生态公益林调整工作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生态公益林扩面工作的资金安排;市自然资源局指导换发林地《不动产权证书》;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对工作方案提出指导意见。
(四)严格管理,规范发放补偿资金。生态公益林扩面过程中农村集体林地收益分配要符合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标要求,林地收益的70%以上发放到集体内部组织成员。严格执行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有关发放规定,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通过银行直拨到户。
九、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1日,有效期5年。
附表:1.台山市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任务总表
2.台山市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年度任务分解总表
3.台山市(2018-2020)年饮用水源水库临水面第一重山商品林调整任务年度分解表
4.台山市(2018-2020)年生态公益林扩面任务年度分解表
5.台山市生态公益林扩面投资估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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