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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台山市财政局关于台山市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19-07-30 15:56:40
  • 来源: 台山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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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台山市财政局关于台山市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试行办法

图解:台山市财政局关于台山市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试行办法


台财库〔2019〕14号 

TSBG201900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各商业银行:

  为提高我市财政专户资金增值收益,规范财政专户资金增值运作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财政局关于台山市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山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0日

 

台山市财政局关于台山市财政专户资金

 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专户资金增值收益,规范我市财政专户资金增值运作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山市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依据国家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以核算具有专门用途款项的财政专户中运行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是指在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在商业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以提高财政专户资金增值收益的业务活动。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四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期限,除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资金到期后划回原活期存款专户重新调配使用。

  第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二章  定期存款操作

  第六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必须在商业银行存储,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台山市辖区范围内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设立支行级以上经营机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八条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的商业银行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状况良好,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除上述条件及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其他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在政策要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存储。

  第九条  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及确定存款额度。市财政局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及存放额度。主要流程包括:

  (一)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政府采购网等政府网站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资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二)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组建由市财政局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三)市财政局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对外公告。

  (四)市财政局与选定的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并办理相关存款手续。

  第三章  综合评分指标

  第十条  综合评分指标的设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重点体现安全性和利率优先,具体指标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考评指标体系设置主要分为五大类:

  (一)经营状况指标,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

  (二)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水平和质量。

  (三)代理业务指标,主要是反映资金存放银行代理、支持财政业务和社会保障卡发行业务以及社保业务的程度。

  (四)利率水平指标,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并给予不低于约定的同期人民银行挂牌利率上浮的优惠利率,如遇国家政策的统一调整则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五)贡献度指标,主要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市实体经济、社会建设、城市建设以及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贷款等的支持贡献度。

  第十一条  在一级指标下,设置二级指标,如有必要可设置三级指标,并根据二级、三级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各赋予一定的指标权重。二级、三级指标的具体内容和分值,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财政部门应当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要求存放银行按照监管要求,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强化监管和问责。

  第十四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业务资格,并收回财政专户资金。

  (一)非国家政策调整,资金存放银行没有按约定给予的同期人民银行挂牌利率上浮的优惠利率计息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五)经核实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六)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商社会保险等业务管理机构,合理确定和调整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财政资金规模和期限,在确保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资金保值增值计划。当财政专户余额不足以保障专户支出时,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从各商业银行提前提取定期存款,以满足资金支出需要。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财政专户资金的存放。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中的违规问题,涉嫌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对资金存放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应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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