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财综〔2018〕24号
TSBG2018005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的管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5日
台山市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的管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财产,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取各种形式自愿无偿向本市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和财物。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三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四条 捐赠财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倡导爱国爱乡、乐善好施、助人为乐、造福社会的新风尚,为发展我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改善环境、完善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筹集资金。
(二)提高捐赠财产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规范捐赠财产使用原则,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确保捐赠财产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对捐赠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自愿和无偿为原则。
慈善组织可依法开展经常性捐赠和集中专项捐赠活动。经常性捐赠是指通过设立捐助接收工作站(点)等形式面向社会吸纳捐赠。集中专项捐赠是指以兴办特定公益事业为内容而开展的捐赠。
第六条 捐赠财产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渠道:
(一)接受社会各界和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捐助;
(二)接受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社团捐助;
(三)接受通过义演、义卖、义展、义诊、义修等活动向社会和团体募捐的捐赠;
(四)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实现的增值。
(五)其他合法的来源。
第七条 捐赠财产用于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福利事业;
(五)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八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该符合《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并尊重捐款人的意愿,坚持慎重选项、严格把关,提高社会效益,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
第九条 为确保捐赠财产的安全和正确使用,接受捐赠的单位在接收捐赠时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捐赠资金原则上要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资金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受赠单位应将受赠的财产登记造册,专项管理,属于固定资产的,要记入固定资产账。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公益事业捐赠资金分为定向捐款和非定向捐款,定向捐款是指捐赠人已经指定用途的捐款,非定向捐款是指捐赠人没有指定用途的捐款。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协同慈善组织根据当年非定向捐款的筹集情况及推进公益事业的实际需要,拟出非定向捐款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使用定向捐款的,提交《台山市申请使用公益事业捐赠资金(定向)审批表》,数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申请使用捐赠资金数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但不足300万元的,由受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审批;申请使用捐赠资金数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但不足500万元的,由受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和市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申请使用捐赠资金数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受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市分管财政的领导及市长审批。
(二)申请使用非定向捐款的,提交《台山市申请使用公益事业捐赠资金(非定向)审批表》,数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审批;申请使用捐赠资金数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但不足300万元的,由受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和市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申请使用捐赠资金数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由受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市分管财政的领导及市长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的捐赠财产的,须经公益性社会团体审核并加具意见。
第十四条 定向和非定向捐款的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协同相关部门,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 公益事业捐赠资金货物类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捐赠人要求将捐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受赠人应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受赠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七条 全部由捐赠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当进行招标。但是,捐赠人认为不进行招标更能节约成本、更能保障质量而要求不进行招标的,从其意愿。
第十八条 部分由捐赠资金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总额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范围的,或投资估算总额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范围的,但其中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预算金额达到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市有关规定实行招标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市有关规定,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和不宜公开招标而实行邀请招标、由捐赠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市残疾人联合会等慈善组织依法(章程)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开展募捐工作,负责捐赠资金和财物的归口管理和缴入市财政专户管理。慈善组织发起慈善募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捐赠项目的建设情况有权查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公益事业捐赠资金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
(二)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
(三)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上级倡导的希望工程等专项捐赠活动要按照相应的捐赠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有关主管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细化操作办法和监督检查措施,加强对捐赠款物运转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市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台山市申请使用公益事业捐赠资金(定向)审批表
2.台山市申请使用公益事业捐赠资金(非定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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