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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2022-01-04 12:12:06
  • 来源: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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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

图解:《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

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台自然资〔2021〕389号

TSBG2021011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资办、市残联: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31日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验收、移交管理机制,加快教育、社区公共服务、环境卫生、卫生服务、治安、养老服务等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1〕2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48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台山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台山市行政区域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类项目必须配套、建成后须无偿移交政府的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社区公共服务站(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垃圾收集站(点)、公共厕所、卫生服务站、警务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微型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社区公园、残疾人康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政策以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前出让的土地,按相关标准要求配套的幼儿园无需移交政府。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以及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有关规划条件、意见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接收单位应根据本意见规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接收手续,并做好资产登记。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制度,确保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



二、配建要求

  第四条  本意见施行后出让住宅、商业类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政策规定,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项目类别和规模、移交手续等要求,并将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历史协议出让土地在出让时无规划条件的,在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补办申请规划条件时,如地块所在区域已有经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自然资源局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按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未有经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地块实际情况、有关规范和政策确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    社区公共服务站(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垃圾收集站(点)、公共厕所、卫生服务站、警务室等公益性六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为每万平方米商住计容建筑面积配套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48平方米;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每100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 

  第六条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临城市道路设置,有独立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设置楼层不得高于二层,采光通风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

  第七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当遵循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四同步”原则。若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应当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安排在首期交付使用。

  第八条 为避免社区公共服务站、幼儿园等设施零散建设和分散管理,商住开发项目配建的社区公共服务站、幼儿园等可根据地块出让条件要求折算资金(以下简称“代建款”)由政府统筹建设。

  幼儿园代建款包括应支付地价、应支付基建成本和装修成本三部分,具体标准为:

  (一)应支付地价按出让地块土地成交楼面地价乘以应配幼儿园计容建筑面积确定;

  (二)应支付基建成本按江门住宅基建投资标准1880元/㎡确定;

  (三)装修成本按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成品房装修移交标准1800元/㎡确定。

  社区公共服务站(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卫生服务站、警务室等代建款包括应支付基建成本、装修成本两部分,具体标准为:

  (一)基建成本按江门住宅基建投资标准1880元/㎡确定;

  (二)装修成本按住宅装修备案标准1050元/㎡确定。

  开发单位应支付的代建款由市自然资源局核算数额并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函告政府指定的代建单位。开发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有关代建合同并支付代建款后,凭有关支付证明向市自然资源局申办规划修改核准。

  代建款必须全部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缴入市政府指定的统一代建单位专户,由代建单位建设,建成后移交政府。

  代建款的收取及使用应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验收、接收、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共服务设施验收标准:

  (一)开发单位在申请公共服务设施验收前,应完成地板铺设、墙体粉刷、天花板粉刷或装饰,并为公共服务设施配备水、电、卫生、通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社区公共服务站装修标准不低于备案单价1050元/平方米;幼儿园装修标准按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成品房装修移交标准1800元/㎡。

  (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须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行业有关规定,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1、完成规划、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开发、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自检合格。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7、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达标造成的实际损失(含误延交付使用时间),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8、其他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在出让合同或规划批复文件中明确第九条所列的公共服务设施装修标准,在核实规划条件时,应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进行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本意见第九条所列的公共服务设施装修标准进行复核。

  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的,不予通过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指定的接收单位,再由该接收单位统筹安排给对应的使用单位管理。  

  公共服务设施接收、移交管理流程如下:

  (一)开发单位在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向接收管理单位提出移交申请;

  (二)接收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开发单位签订接收协议。接收单位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三)办理产权登记后,接收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根据本部门管理规定尽快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办理须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所需费用由资产接收单位负责,移交设施产生的税费按相关税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机构在办理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时,应当将其具体规划使用功能登记在产权证书上。未经批准,资产持有、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须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协调工作,接收单位拒收的,由使用管理单位进行协调。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所涉地价标准、基建投资标准、装修标准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的变更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期间上级文件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一:公建配套设施接收单位及使用单位清单


公建配套设施名称

接收单位

使用单位

教育设施

幼儿园、中小学

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

公益性

设施

社区公共服务站(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

属地街道办/镇政府

属地街道办/镇政府

垃圾收集站(点)

市公资办

市城管局

公共厕所

市公资办

市城管局

卫生服务站

市公资办

市卫健局

警务室

市公资办

市公安局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属地街道办/镇政府

属地街道办/镇政府

消防设施

微型消防站

市公资办

市公安局

体育设施

社区公园、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市公资办

市城管局

市政设施

公交首末站

市公资办

市交通运输局

康复设施

残疾人康复设施

市残联

市残联

附表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表

编号

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名称

配建标准

1

社区公共服务站(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

33.3 m2

每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配建48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

2

公共厕所

2.2 m2

3

垃圾收集站(点)

4.6 m2

4

卫生服务站

6.9 m2

5

警务室

1.0 m2

6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每100户配建20 m2

  注:(1)若地块规模较小,根据片区控规及周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在总配建

  面积不变前提下,通过规划条件约定选配其中一项或多项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2)附表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列入计容建筑面积。


联系人:许先生,联系方式:0750-555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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