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 :
关于印发《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 2021-08-23 11:36:20
  • 来源: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打印】   【字体:    

图解:《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

文字解读:《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


关于印发《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

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台农农〔2021〕157号

TSBG2021009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3日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

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农规〔2018〕6号)和《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农农〔2019〕269号)精神,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我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与监测,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台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下同)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配合。

  第五条  申请认定我市示范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用地合法:家庭农场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需办理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须办理好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三)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四)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的5倍;

  (五)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六)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产品销售渠道稳定。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七)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家庭农业净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体现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发展。

  我市示范家庭农场应达到以下规模:

  (一)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水果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茶叶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30亩以上,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

  (二)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4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0000羽以上,肉禽(鸡、鸭)年出栏30000羽以上,肉禽(鹅)年出栏3000羽以上;水产养殖50亩以上。

  第六条我市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选认定:由台山市农业农村局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我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台山市农业农村局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由台山市农业农村局授予“台山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台山市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如公示有异议,由台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申报我市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台山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厂房场地、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批复或建设用地批复、照片等);

  (四)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六)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七)获得各类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我市示范家庭农场两年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监测表,市农业农村局核查后,提出监测意见、建议。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我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示范性家庭农场条件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我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我市示范家庭农场: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十一条  经认定、监测合格的家庭农场,可优先享受有关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对我市示范家庭农场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示范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市财政局要根据当年认定的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2日。


  附件台山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docx


联系人:黄先生,联系方式:0750-558723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知识产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问题, 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 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65827邮件:tssxzzx@jiangmen.gov.cn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