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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司法局关于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的办法》的通知
  • 2020-10-20 09:39:38
  • 来源: 台山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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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台山市司法局关于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的办法

解读文本:关于《台山市司法局关于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的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台山市司法局关于政府法律顾问考核

评价的办法》的通知

台司〔2020〕78号
TSBG2020005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台山市司法局关于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联系人:谭艳梅,联系电话:5555053。


                                        台山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10日





台山市司法局关于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履职质量,充分发挥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以及《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考核由市司法局负责实施,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由各聘任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或者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外聘法律顾问责任清单制度,量化责任,并在法律顾问聘任合同中予以明确。责任清单将作为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的基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与外聘法律顾问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在聘任合同中列明:

   (一)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重点梳理已发生的涉访涉诉案件,分析查找聘任单位履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依法履职规范要求,提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的合理建议方案。每工作年度不少于1次。

   (二)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定期走访聘任单位,了解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参与聘任单位日常法律事务处理,沟通交流法律服务重点内容,优化法律服务工作措施和方案。每季度上门走访不少于1次。

   (三)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根据聘任单位要求参与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行政赔偿等案件办理。

   (四)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参与聘任单位重大改革、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活动、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项目等研究论证,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五)外聘法律顾问应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和重大项目或重大合同的洽谈;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行政机关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及其他涉法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六)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聘任单位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行政资源优化配置等重点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成果。每工作年度不少于1次。

   (七)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根据要求,通过以案析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集体学法授课,提高公职人员的法治理念与风险防范意识。每工作年度不少于1次。

   (八)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根据要求协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每工作年度不少于1次。

   (九)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妥善收集保管行政机关提供的原始资料、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法律顾问承办业务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每项考评内容扣分累计不得超过该项总分,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职责履行评价(30分)

    1.无正当理由缺席聘任单位通知参加的会议或者活动的,一次扣10分;

    2.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对受委托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他涉法文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法律论证意见的,一次扣10分;

    3.未在聘任单位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一次扣10分;

    4.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聘任单位委托事项的,一次扣10分;

    5.未按聘任单位要求提供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行政赔偿等案件办理法律服务的,一次扣10分;

    6.未按要求提供法律体检、学法授课、法制宣传服务和课题研究成果的,每缺一次扣10分;

    7.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以及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酌情扣分。

   (二)服务质量评价(30分)

    1.受托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法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一次扣10分;

    2.受托审查的行政机关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重大法律、经济风险,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一次扣10分;

    3.指导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因违法被复议机关或被人民法院判决纠错的,一次扣10分。

    4.法律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酌情扣分。

  (三)执业规范评价(20分)

    1.未妥善保管聘任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造成灭失的,扣20分;

    2.未建立工作档案、未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10分;

    3.被聘任单位约谈后,未按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一次扣10分;

    4.因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

   (四)工作纪律评价(20分)

以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性宣传或者招揽业务的,一次扣10分。

   (五)加分项目(20分)

    1.创新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每次分别加20分、10分、5分;

    2.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5分;

    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得到本级政府及聘任单位好评的,每次加3分。

上述扣分项目,行政机关未按照外聘法律顾问的指导意见办理而导致违法的,不予扣分。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满90分)、基本合格(60分以上不满70分)、不合格(不满60分)四个等次。外聘法律顾问任职不满3个月的,不评定年度工作考评等次。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具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外聘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给行政机关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

    3.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以法律顾问名义对其他单位、个人施加影响的;

    4.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行政机关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5.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法律事务的;

    6.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因不举证、逾期举证被复议机关纠错或者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撤销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条 聘任单位发现外聘法律顾问扣分达到20分的,应当对外聘法律顾问及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被约谈的5个工作日内向聘任单位提交经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年度工作考评结果均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在下一轮的选聘中可以优先聘任。年度工作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任单位应当予以解聘,并通报市司法局。外聘法律顾问自解聘之日起三年内,各行政机关不得新聘其为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聘任单位应当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政府法律事务情况,作为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聘任单位提交本人当年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总结,并填写考核评价自评表。如有加分项目的,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聘任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工作,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反馈给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日内向聘任单位申请复核。聘任单位应当在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聘任单位应当在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完成后5日内将考核评价结果书面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在完成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后5日内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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