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民〔2020〕2号
TSBG2020002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捐赠捐建建筑物命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台山市民政局
2020年1月28日
台山市捐赠捐建建筑物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捐赠建筑物命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捐赠人)在台山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或捐建的、用于公益事业的建筑物(以下统称捐赠建筑物)的命名,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堂馆所等命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赠建筑物的命名由受赠单位提出,经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捐赠人单独捐赠、捐建的建筑物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捐资额占兴建建筑物价格总额51%以上)兴建的建筑物,可由捐赠人向受赠单位提出建筑物的名称,由受赠单位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捐赠建筑物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破坏社会和谐。
(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
(三)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反映台山历史、地理、民俗、文化和地方特色。
(四)尊重当地群众意愿,与有关各方协调一致。
(五)维护地名稳定性。
第五条 未经批准的捐赠建筑物命名,不得公开使用。
第六条 捐赠建筑物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一)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二)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三)不得使用单纯序数命名。
(四)禁止使用重叠通名。
(五)通名应当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第七条 捐赠建筑物的命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物命名申请书(包括:建筑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命名的理由;拟用名的用字、拼音、含义等)。
(二)建筑物命名审批表。
(三)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复印件。
(四)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复印件。
(五)市自然资源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平面或建筑物四至图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捐赠建筑物的更名、销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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