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建〔2019〕159号
TSBG2019011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台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山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台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及提高台山的城市品质,根据《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台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资金补助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台山市内具有合法权属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含四层)以上非单一业主的无电梯住宅增设电梯补助申请。
二、申请主体
住宅楼宇统一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或住宅楼宇统一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即增设电梯实施主体)。
三、申请条件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实施有效期内经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验收备案后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的住宅楼宇增设电梯工程项目。
四、申请资料
(一)《台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申报表》一式五份。
(二)增设电梯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验收备案资料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领取补助资金的委托书原件。
五、补助标准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每台增设电梯补助8万元;六层至六层半住宅每台增设电梯补助6万元;五层至五层半住宅每台增设电梯补助5万元;四层至四层半住宅每台增设电梯补助4万元。补助资金由业主协商分配,可通过以下方式分配:
(一)按增设电梯出资比例分配补贴各业主;
(二)作为电梯检测、维修资金使用;
(三)对低楼层受影响的业主进行补贴。
六、申请程序
申请人在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后向所属镇(街)提出申请。所属镇(街)受理后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并联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台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申报表》上加具是否同意申请补助的意见。
七、支付程序
所属镇(街)的住宅增设电梯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补助资金,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请款,市财政局及时将款项通过国库集中拨付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指定银行账号。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相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台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申报表
台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申报表
申报单位 | |||||
项目地址 | |||||
业主代表 | 联系电话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
银行 开户名称 | 账号 | ||||
申请材料 | 申请资料是否完整 | ||||
是 | 否 | ||||
1.《台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申报表》一式四份 | |||||
2.加装电梯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 |||||
3.加装电梯工程有关部门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复印件各一份 | |||||
4.领取补助资金的委托书原件 | |||||
备注: | |||||
所在镇(街)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住建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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