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BG2019009
台司〔2019〕101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台山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山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6日
台山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规范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实施意见》(江财行〔2016〕33号)、《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是指专门用于补贴按本办法规定调解民间纠纷案件的人民调解员的经费。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在人民调解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以案定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统一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以案定补”经费按照“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发放;所补贴案件必须符合“一案一卷(登记)、调解成功、协议履行”的要求。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及考核时间
第五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案件属于案件补贴的补贴范围。
下列纠纷不属于补贴范围:
(一)行政调解案件;
(二)司法调解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四)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六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我市各镇(街)、村(居)、行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除外。
第七条 市司法局每年定期对补贴案件进行集中评审,并统一发放案件补贴。
第三章 规范化案件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人民调解案件应按“一案一登记”“一案一卷”原则及时进行归档。
第九条 人民调解案件档案应当按规范装订成册,并包含以下材料:
(一)调解案件封面;
(二)目录;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四)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五)相关证据材料;
(六)调解笔录;
(七)调解成功的,应附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应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
(八)调解成功的,应附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第十条 调解文书制作要求如下:
(一)调解记录制作规范、表述清楚;
(二)调解协议书要明确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和履行时间,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要求告知当事人案件终止调解的原因;
(三)回访记录要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及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
(四)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五)当事人应按规范签名、按指模;调解员应按规范签名;调解委员会应按规范加盖公章。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民生实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的通知》(粤司办〔2018〕18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实施意见》(江财行〔2016〕33号)文件精神,“以案定补”标准按照矛盾纠纷案件调处的简易、复杂疑难、群体性社会影响的程度以及调解程度、制作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履行情况、档案质量等条件分五个补贴等级和标准:
(一)疑难纠纷案件,每宗补贴1000-3000元;
(二)重大民间纠纷案件,每宗补贴300-1000元;
(三)复杂民间纠纷案件,每宗补贴200-300元;
(四)一般民间纠纷案件,每宗补贴100-200元;
(五)简单民间纠纷案件,每宗补贴50元;
调解疑难纠纷案件补贴标准以1000元为基数,涉案标的每增加5万元,补贴增加1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调解重大民间纠纷案件补贴标准以300元为基数,涉案标的每增加1万元,补贴增加5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调解复杂民间纠纷案件补贴标准以200元为基数,涉案当事人每增加3人,补贴增加50元;涉案标的每增加2万元,补贴增加5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调解一般民间纠纷案件补贴标准以100元为基数,涉案标的每增加2000元,补贴增加5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镇(街)调委会、村(社区)调委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简单民间纠纷案件,调解过程有作登记的,每宗补贴50元;市医调委、市交调委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简单民间纠纷案件和交警大队各中队快速理赔的调解案件,不属于补贴范围。
调解不成功的纠纷案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经严格审核后,按标准的30%-50%补贴,同一案件不重复补贴。
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另外补贴100元。
第五章 案件难易程度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案件难易程度认定标准
(一)疑难纠纷案件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纠纷案件:
1、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
2、涉案标的在20万元以上;
3、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4、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5、工伤、医疗死亡1人以上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以上等纠纷;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经市司法局“以案定补” 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为疑难纠纷案件的。
(二)重大民间纠纷案件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民间纠纷案件: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以下;
4、经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经市司法局“以案定补” 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为重大民间纠纷案件的。
(三)复杂民间纠纷案件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复杂民间纠纷案件:
1.内容涉及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纠纷;
2.省内跨县域纠纷;
3.涉案当事人为5人以上、10人以下;
4.涉案标的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5.涉及10亩以上,不足50亩土地使用权或林权流转;
6.涉及5户以上,不足10户拆迁安置补偿;
7.经市司法局“以案定补” 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为复杂民间纠纷案件的。
(四)一般民间纠纷案件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民间纠纷案件:
1.涉案当事人为4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1000以上、1万元以下;
3.涉及10亩以下土地使用权或林权流转;
4.涉及5户以下拆迁安置补偿;
5.涉及伤残的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
6.经市司法局“以案定补” 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为一般民间纠纷案件的。
(五)简单民间纠纷案件认定标准
1.涉案标的在1000元以下;
2.调解过程有作登记或记录的,或制作比较简单的、内容合法调解文书的纠纷;
3.经市司法局“以案定补” 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为简单民间纠纷案件的。
第六章 补贴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成立市“以案定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下设“以案定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评审小组工作职责:
(一)审定各镇(街)司法所上报案件的补贴等级和补贴标准;
(二)对“以案定补”实施过程中涉及补贴认定、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等重大疑难问题进行解释。
市司法局“以案定补”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收集各镇(街)司法所上报的补贴申请材料;
(二)审核各镇(街)司法所上报案件的补贴等级和补贴标准;
(三)根据批准的补贴数额,及时将个案补贴发放到相应的司法所;
(四)监督补贴的发放情况。
第十四条 各镇(街)司法所负责所在镇(街)、村(居)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补贴申请的初审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辖区内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纠纷案件,进行初审,确保调解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调解人员真实和其它案件相关材料完整;
(二)初定补贴等级和补贴金额并制表上报;
(三)根据核定的补贴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发放程序向相应的调解员发放。
第七章 补贴程序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将调解的案件,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规范化案卷认定标准,一案一档,装订成卷,每年定期逐级报送审核认定评审。
第十六条 各镇(街)司法所每年定期对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定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并及时制表统计。
各镇(街)司法所每年定期向市司法局“以案定补”工作办公室上报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以案定补”工作办公室应对各镇(街)司法所报送材料进行逐一初审,市司法局“以案定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各司法所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市司法局“以案定补”工作办公室按最终核定的补贴标准制表并通知相应镇(街)司法所代为领取补贴经费。司法所应在代领补贴之日起7日内向相应的调解员足额发放补贴,并将调解员签领补贴的签领表报送市司法局,完善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以案定补”工作办公室、镇(街)司法所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核实和对给予补贴的调解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责令退回已领取的补贴经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鼓励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业务规范化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工作,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我市将结合辖区实际开展“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的推荐评选活动,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4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人民调解补贴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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