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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山市“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2018-07-27 10:05: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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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2018〕21号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台山市“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试行)

 

为解决中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市政府与相关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政银保”贷款(以下简称“政银保”)工作。

一、基本原则

通过制度创新,科学合理地安排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与政府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坚持市场化运作,最终实现“政银保”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二、“政银保”工作机构以及风险资金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单位以及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联合成立市“政银保”融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政银保”风险资金的设立、监管、风险代偿审核等工作。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市“政银保”融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设立风险资金池。由市财政安排500万元设立“政银保”风险资金池,用于开展“政银保”融资项目。风险资金由市财政存入专户进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风险资金池性质为扶持专项资金,可根据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和风险资金的用途,调整协议中具体合作额度风险资金的名称,但不得体现有政府担保的性质。

(三)“政银保”融资项目试点期。本次“政银保”融资项目试行期为2018年—2020年,期限届满后,视情况重新签订合作协议。风险资金池内的资金滚动累积使用。根据“政银保”贷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效果,市政府可每年增加资金支持。

三、“政银保”主要内容

(一)“政银保”融资项目实行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合作,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按照不低于合作协议约定安排的合作风险资金10倍,安排贷款合作额度。“政银保”贷款发生的本金的逾期违约由市政府、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三方按照协议承担。合作期间市政府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以合作协议约定安排的合作风险资金余额为上限。

(二)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的确定。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在台山市辖区内经营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有营业网点且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中选择,今后将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融资成本及我市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发展情况扩大合作对象范围。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的确定采用报名制,银行、保险公司根据本工作方案自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起草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合作协议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就有关细节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面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工作方案审核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起草的协议,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协议中的合作风险资金原则上为200万,以风险资金池余额为上限,如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的数量不足以覆盖我市风险资金池资金的,可视合作效益情况并经市政府审批后增加合作协议安排的合作风险资金。

(三)“政银保”合作协议的签订。“政银保”合作协议由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进行签订。合作协议须明确以下内容:1.贷款、承保对象;2.贷款用途;3.贷款、保险申请的程序;4.银行贷款利率、保险公司保费等融资成本;5.风险资金的监管;6.风险预警机制;7.违约代偿机制。

合作协议中关于贷款、承保对象及其有关条件,贷款用途,贷款、保险申请的程序,融资期限以及融资成本的约定应当进行公示。

四、支持对象

“政银保”主要支持对象为向合作银行申请“政银保”信贷业务的中小微企业(以实体经济小微企业为主,下同)、农业经营主体。

(一)中小微企业支持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经营地址在台山市范围内,积极配合我市政府部门各项管理工作,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3.授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单位查询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经营数据、诉讼、税费、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确保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符合守法经营要求。

4.符合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规定的信贷风险条件。

(二)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积极配合我市政府部门各项管理工作,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2.种养大户须符合以下规模标准:种植大户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养殖大户年生猪出栏1000头以上,或肉鸡年出栏5万羽以上,或肉鹅、肉鸭年出栏5000羽以上。

3.申报项目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新、扩、改建项目的,需提供用地、环评、防疫等合法手续。

4.授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单位查询经营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经营数据、诉讼、税费、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确保经营主体以及其主要负责人符合守法经营要求。

5.符合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规定的信贷风险条件。

(三)上述中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需已在《台山市中小企业非银征信系统》《台山市农户征信系统》登记信息,符合系统信用评定要求,并且符合普惠金融工作有关规定。

(四)对于我市重点扶持对象,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以及市政府确认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应当同意贷款以及承保,违约代偿机制经协商可突破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约定。

(五)我市有关救灾复产贴息贷款、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金融扶贫贷款以及其他我市政府部门制定的扶持性贷款项目如适用本“政银保”合作方式的,可结合实际列入“政银保”合作支持范围,贷款扶持对象以及优惠内容以相应规定为准,并列入该项规定的贴息、保费补贴等扶持措施范围。具体操作流程由相应主管部门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后施行。

五、“政银保”相关单位职责

(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负责“政银保”融资项目的政府、银行、保险三方的日常协调工作,代表市政府履行合作协议;负责市政府、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科工商务局负责根据本方案规定对申请借款的中小微企业资格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核心是引导银行贷款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优质中小微企业,不对贷款风险、保险风险负责。如需组织有关部门、银行、保险、专家进行会审的,及时召集会审。

(三)市农业局负责根据本方案规定对申请借款的农业经营主体资格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核心是引导银行贷款投向经营状态良好的优质农业经营主体,不对贷款风险、保险风险负责。如需组织有关部门、银行、保险、专家进行会审的,及时召集会审。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政银保”风险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配合做好风险赔付处理工作。

(五)合作银行负责开展贷款风险调查和评估,独立进行贷款审批。合作银行要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要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政银保”贷款授信风险,尤其要确保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挪用。

(六)合作保险公司负责开展承保风险调查及评估,独立进行审批。

(七)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申请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情况和数据,并主动反映有关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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