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函〔2018〕32号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18〕107号)精神,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3元/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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