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函〔2018〕169号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台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江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精神,做好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17〕8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8〕5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我市行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配合省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我市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行政区域内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垃圾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与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1.普查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2)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3)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4)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普查技术路线。
(1)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按照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制定的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1.普查内容。
(1)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2)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3)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2.普查技术路线。
以己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普查内容。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2)市区、镇街的入河(海,下同)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3)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4)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普查技术路线。
(1)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5)利用己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2)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3)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4)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2.普查技术路线。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1.普查内容。
(1)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2)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2.普查技术路线。
(1)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2)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按照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3)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台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及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制定本市普查方案,组织普查动员、宣传、培训,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普查,入户调查与现场检测,做好生活源排污量核算及整体测算工作,做好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和校核,总结发布普查成果以及表彰等工作。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落实相应机构或专人,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辖区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全市各级在国家和省统一下发的污染源信息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调查成果,借助购物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按上级部署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开展普查动员、宣传,招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并组织培训。
2.清查建库:在国家下发的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基础上,进一步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分解落实到具体负责单位及普查员。配合省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培训
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普查培训师资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培训;普查指导员参加江门组织的培训;其余普查工作人员参加我市的培训。
(五)宣传动员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质量要求高,我市普查办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六)市有关部门分工
市武装部:牵头组织实施驻台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园区企业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工业新城管委会:提供园区企业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各阶段的宣传报道。
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科工商务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公安局: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财政局:落实市本级普查经费,并做好经费的监管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工作方案,组织污染源普查培训,对全市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审核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市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以及入河排污口普查和监测工作;提供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人口、能源、主要产品等相关统计数据;对污染源普查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完成入海排污口普查和监测工作;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配合市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国税局: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地税局: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台山公路局: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
各镇(街):提供辖区内企业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等文件要求,由本市财政落实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普查经费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各有关单位普查工作要求,统一编制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引入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六、普查质量管理
我市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我市普查机构按照国家、省和江门的要求,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落实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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