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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 2018-05-24 09:21: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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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府办〔2018〕16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台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

 

为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着力推进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和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发〔2016〕23号)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粤府办〔2017〕35号)、《江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江府办〔2017〕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监测和评估预警能力不断提升,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明显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噪声聋和手臂振动病等快速增长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市本级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积极培育鼓励综合性医疗机构、临床医院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以满足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求。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鼓励具备条件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参与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控技术服务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筹指导职业病防治技术工作。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我市开展的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实现全覆盖。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与预警,强化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全面掌握职业病防治基本信息。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完善职业病信息互通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市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全面掌握辖区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立项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疑似或确诊职业病发病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达到100%,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限制目录管理制度,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手臂振动病等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轻工、机械、化工、建材、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施统一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强化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识设置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市、镇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四)提升防治服务水平。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好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加大医务人员技能培训力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治技术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

(五)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让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各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统一数据规范与管理,逐步实现系统间各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定时交换,推进部门和系统内现有信息系统的交流与共享。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和报告管理网络,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卫生专项调查和职业病报告管理为基础,持续、系统、及时收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和救助落实情况等相关动态信息。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动态掌握全市职业病危害情况等信息。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掌握重点人群和行业的职业病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

(七)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增强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推进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系统建设。创新方式方法,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

(八)加强科研和成果转化应用。围绕严重危害我市劳动者健康的重点职业病,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职业健康损害、疾病负担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方案提供依据。加强对粉尘、噪声、手传震动、有机溶剂、重金属、电离辐射等传统职业病危害,以及非电离辐射、职业紧张和新工业、新材料、新设备引起的新型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研究。重点开展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综合治理适宜技术研究与推广。实施职业病防治科技示范、学科建设、专业人才培养等重点项目和工程。加强职业病流行病学调查和大数据分析,发挥信息技术在职业病监测、预防控制和风险评估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国内职业卫生合作,积极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及成果经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实现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检测或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的监管,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指导开展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定期将用人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立项信息共享至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市科工商务局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申报制度;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区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等科研和成果推广。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中职、高职类学校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市公安局负责查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因职业病危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犯罪案件。市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向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提供法律援助。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职业病人的工伤认定,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落实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市公资办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市属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市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协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要继续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同时加大救助经费的投入保障力度。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梯队建设,提高市、镇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积极参加省、江门市职业卫生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制定培养计划,补齐基层职业病防治技术人才短板。

四、督导与评估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到市政府。各镇(街)要结合实际明确辖区职业病防治的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完成省2020年的终期评估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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