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2018〕11号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台山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77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江府函〔2017〕212号)的精神,规范政府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审查范围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三、审查主体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负责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就合法性情况进行审查把关。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以本机关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其自行负责审查。以多个单位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四、审查程序
(一)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本部门内的具体业务机构各自负责,也可以由特定内设机构统一负责。(责任单位:政策起草机关)
(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对照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全面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政策起草机关)
(三)各部门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要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2),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完成后,随相关政策措施一并履行程序。履行程序完毕后,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未填写此表即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单位:政策起草机关)
(四)各部门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征求意见可以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责任单位:政策起草机关)
(五)各部门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责任单位:政策起草机关)
五、审查标准
各审查责任单位应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规定的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增量审查。
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单位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存量清理。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及废除工作。各单位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存量清理情况报市法制局。
(三)定期评估。
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单位每年应对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条件成熟时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1.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局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的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建立和落实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市法制局备案。
(二)强化责任追究。
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单位,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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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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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 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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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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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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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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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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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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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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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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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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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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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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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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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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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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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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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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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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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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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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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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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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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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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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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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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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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否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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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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