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2018〕3号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台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业经市政府十五届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4日
台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运作,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集中精力议大事,确保重大决策事项落到实处,根据《台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内容与其他市领导分管工作有直接关系的,该市领导一并参加。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为固定列席人员;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监察委、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和台城街道为固定列席单位。
根据议题需要安排相关媒体列席会议。
四、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五、常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江门市委、江门市政府和我市市委的重要决定、会议精神,集体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二)审议拟上报江门市政府和我市市委、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拟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
(五)审议涉及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1.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审议经济发展和改革、民生保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
3.审议征地开发成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面积在50亩以上的行政办公、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用地行政划拨事宜;
4.审议土地协议出让事宜;
5.审议政府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6.审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予安排而需市财政统筹安排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含300万元)的申请;没有列入年度预算的上级下达没有具体分配方案和指定用途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上级补助支出安排;
7.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8.单宗评估价1000 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公有资产处置,1000 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对外投资、担保。
9.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单宗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融资方案。
10.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市公有资产收益的支出。
(六)传达贯彻或通报上级在台山调研、检查、督查督办,以及上级组织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等重大活动精神及情况;
(七)市长认为应由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市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市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报市长批准。
七、会议议题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应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镇政府(办事处,下同)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过协商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主办单位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公众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科学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会议议题未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未完成征求意见、咨询、科学论证和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不提交常务会议审议。
八、会议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议题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文件稿、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拟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及科学论证情况,提请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包括:
1.涉及法律问题的,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查意见;
2.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情况的说明;
3.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4.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九、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文本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列为会议审议材料。
十、市政府办公室认为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或者退回。
第三章 会议召开
十一、常务会议最多每周召开一次。
十二、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方案,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有关议题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上会后,议题主办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汇报发言材料、会议议题材料、贯彻落实意见代拟稿及建议列席单位名单,对是否安排新闻报道及多媒体演示等提出具体意见。
十三、议题材料有关要求如下:
(一)会议议题材料是否定密由牵头单位负责根据保密规定自行确定,并在会议材料的封面上标注相应密级。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有需要的应采用多媒体演示汇报,其中规划类文件及其它需作图表说明的议题必须运用多媒体演示。演示文档应清晰、简洁、直观,并由牵头单位于会前两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牵头单位在会前进行演示调试。
(三)会议议题材料清样由牵头单位按规范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办公室主办议题的股室负责对汇报发言材料进行严格初审,经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定稿后,由牵头单位负责印制并于会前两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四)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制发常务会议材料和会议通知,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加常务会议人员。
十四、除确有如下情形外,常务会议一般不能请假。
(一)陪同市委主要领导参加相关公务活动;
(二)参加上级相关会议或陪同上级领导调研;
(三)在台山市外出差或因公出访;
(四)正在处理突发紧急事件(任务);
(五)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
市领导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书面提出,也可以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代为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如需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经同意后可委托副职参加。
十五、参加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在规定地点候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会上不得擅自分发材料和使用移动通信、录像录音等电子设备。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带助手,如确有需要,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可带一名助手。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议室。严格会议考勤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跟进、登记、统计会议考勤情况,及时向市长报告。
常务会议材料按内部文件管理,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回,其中涉密材料由牵头单位收回。因工作需要借阅会议材料的,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及时归还市政府办公室。
十六、各单位在常务会议上汇报,原则上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汇报时间控制在五分钟左右。
列席人员参加相关议题的审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列席人员的意见应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原则上不应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议题已经市分管领导或者其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单位原则上不应发表与原协调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充分说明理由。
十七、议题牵头单位派一名工作人员记录本议题的讨论内容,经与市政府办公室会议记录核对无误后,可按本单位会议记录先行推进工作落实或对议题文稿进行修改,确保修改后的文稿按时上报。
第四章 会议决定
十八、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应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发表意见。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常务会议召集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十九、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会议召集人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二十、常务会议记录应当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政府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市长审签。常务会议纪要一般七个工作日制发。
二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须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或须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牵头单位要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议题文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不需修改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主办议题的股室呈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印发;
(二)需作个别文字或内容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三)需作部分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四)需作部分修改且需补充征求意见的,牵头单位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五)需作重大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六)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政府网站公开。
二十二、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和交办事项。对于会议有明确完成时限要求的,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按会议要求的时间办理完毕;对于会议没有明确完成时限要求的,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二个工作日内,提出交办事项的完成时限、落实责任人、办理措施等,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二十三、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和交办事项,要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督办,定期将办理情况汇总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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