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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台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府办〔2016〕2号
  • 2016-01-12 03:10:18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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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台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府办〔201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台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作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各镇(街、场,下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尽快修订本镇、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案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台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损害的一般以上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台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以上职业中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和《台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以上食物中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和《台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台山海关、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台山办事处、市气象局、台山海事处,台山边防检查站,市红十字会,市爱卫会等。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参与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加强对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正确引导舆论,必要时配合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会及中外记者采访。

(2)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3)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协调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负责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协调、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口岸预防疫情宣传工作,防止疫情通过口岸传播;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对口岸疫情进行检测、预测,协助做好大型外经贸活动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各中小学校(含教育部门属下中职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5)市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动态,严厉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计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动员居委会、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组织、协调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按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

(7)市司法局:负责协调因疫情防控需要带来的司法问题及民事纠纷的释义、调解等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需由市财政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国家、省的工伤保险政策,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协调做好工伤待遇支付工作,落实伤亡抚恤政策;各类技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10)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开展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人员的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组织协调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和防治药品、器械及有关标本物资的运送。

(12)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疫情防治和信息通报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初级农产品(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

(13)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1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汇总、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等。

(15)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涉外事务;收集外国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做好外国记者在本市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港澳台地区的事务,做好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台湾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与市委宣传部共同做好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台湾媒体有关报道情况的收集和记者在粤管理工作。

(16)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疫情防控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

(17)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符合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

(18)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的质量监管;协调相关企业开展防控药品、器械等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协调上级主管部门保障大规模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对本市辖区的供应;做好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品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

(19)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渔业的疫病防控工作。

(20)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旅行社做好有关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和疫情登记、观察工作。

(21)台山海关:负责协调相关海关优先验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急需的进口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协调相关海关为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应急物资入境提供通关便利。

(22)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台山办事处:负责组织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传染病排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处理;及时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提供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

(23)市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协助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预警信息。

(24)台山海事处:负责疫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及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对发生疫情的船舶进行重点监管;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船舶及人员的疏散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船舶进行传播;优先办理运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和防治药品、器械船舶的进出港手续,必要时提供护航服务。

(25)台山边防检查站: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及时收集汇总出入境旅客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或存在隐患等相关信息;加强口岸秩序维护和警戒,协助做好口岸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6)市红十字会: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公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分配募捐款物。

(27)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对市有关单位进行指导,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2.3 镇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下同)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3.1.2 分级与预警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1.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3.1.2.1.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1.2.1.2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且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并呈扩散趋势;发现高致病性新型流感(新亚型)病例,出现明确的人间持续传播,且呈扩散趋势。

3.1.2.1.3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两个以上省份并呈扩散趋势。

3.1.2.1.4我省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呈扩散趋势;或发现我省已消灭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3.1.2.1.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且出现人员死亡或呈扩散趋势。

3.1.2.1.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危害严重的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出现输入性病例,并呈扩散趋势,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

3.1.2.1.7其他危害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3.1.2.2.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3.1.2.2.2腺鼠疫在1个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

3.1.2.2.3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呈扩散趋势;发生由高致病性新流感(新亚型)病毒株引发的疫情,并出现聚集性病例。

3.1.2.2.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3.1.2.2.5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3倍以上出现危重病例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3.1.2.2.6我省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或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危害严重的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出现输入性病例;或我国发现已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出现脊髓灰质炎疫苗株循环病例。

3.1.2.2.7出现危害严重性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并呈扩散趋势。

3.1.2.2.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或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的。

3.1.2.2.9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严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100例以上,或出现人员死亡。

3.1.2.2.10省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3.1.2.2.11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3.1.2.3.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例以上、5例以下。

3.1.2.3.2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 10例以上、20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1.2.3.3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1.2.3.4出现聚集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1.2.3.5出现高致病性新流感(新亚型)病例。

3.1.2.3.6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前5年同期水平两倍以上。

3.1.2.3.7出现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病例。

3.1.2.3.8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危害较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1.2.3.9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

3.1.2.3.10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1.2.4.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例以上,10例以下。

3.1.2.4.2霍乱在l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例以上、10例以下;或出现境内感染的死亡病例。

3.1.2.4.3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高致病性新流感(新亚型)病例。

3.1.2.4.4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

3.1.2.4.5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防控及危害程度等有关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1)责任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主要包括:各镇人民政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医疗工作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2)报告形式。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手机短信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要求。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镇人民政府及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如实向我市人民政府或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前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的50分钟内报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6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其他地市的,要尽快报告江门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及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于比较敏感的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可直接上报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计生部门应急机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委、市政府和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告。

(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要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国家、省卫生计生委、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另行制订。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3.2.2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我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请求江门市卫生计生局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事件现场调查人员反馈的情况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研判,当达到或趋于一般事件发生时,报市分管领导请示:(一)是否启动Ⅳ级应急预案;(二)是否需要召集各相关部门和专家等成立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及集结地点(集结地点原则上在市应急指挥中心),以便开展对事态发展进行研判,为现场应急救援方法和措施提出指导意见,以及及时掌握现场情况;(三)可否委托属地政府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成立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由市分管领导或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卫生副主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相关专家队伍等组成,各职责部门和应急力量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对事件进行协调处置,并认真开展事件信息收集、分析,研判事态发展,为现场指挥提供事件处置决策依据。

  3.2.3 现场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委托属地政府的由属地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官;不委托的,由市卫生计生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的,经请示市分管领导同意委托属镇政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由属地政府分管领导作为现场指挥官,市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负责应急处置指导工作;不委托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分管领导作为现场指挥官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加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听从现场指挥官的统一指挥,并配合指挥官做好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江门市人民政府支援。

  3.2.4 社会动员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救治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我防护;邻近镇人民政府根据事件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善后处置

  3.3.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

  3.3.2 调查评估

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后及时上报。

  3.3.3 抚恤补助

有关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3.4 征用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4〕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或给予补偿。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市指挥部在市委宣传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指导下,严格按照《广东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粤卫办〔2008〕35号)、《台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台山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道。现场指挥官应做好现场媒体沟通解析工作,明确有关事件和救援情况将通过省级以上政府进行统一发报疫情。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危害等相关信息。

另外,各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事件信息报送时限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事件信息。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具体实施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救灾防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治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4.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组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编制合理的物资储备计划及装备目录。

  4.4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研发,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4.5 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

  4.6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等单位要协助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4.7 安全保障

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人员要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8 通信保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储备应急频率资源,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通信管理机构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公众电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及市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卫生计生、检验检疫、疾病控制中心等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4)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5)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6)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6.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6.3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台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8年修订)》(台府办〔2008〕224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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