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山市国家级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
相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府办〔2017〕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国家级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
台山市国家级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
相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78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国家级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1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国家级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下简称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推进我市健康养老服务业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多元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支持优质社会资本举办高端的个性化医养结合机构,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对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医养结合服务业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增长极。
(三)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鼓励商业保险参与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和养老资源的高效融合和良性互动,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行业融合发展。
二、工作目标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内设有医疗机构或者配有医疗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内设有养老机构或者提供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的,应当分别取得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资质证书和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资质证书,且法人登记性质应当一致,在享有相关扶持政策方面保持适度统一。
2017年,制定实施方案、考核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初步建立医养结合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人才培养制度、以及医养结合相关医保支付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纳入定点机构协议范围的医养结合机构就医,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国家、省和江门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序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适用范围。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医养结合全覆盖。
2018年,民办养老机构实现医养结合 全覆盖,全市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家庭病床服务;推动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初步建立统一的多层次养老人才培养、评价和流动机制;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020年,100%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建床对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纳入家庭病床,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完善覆盖城乡、资源共享、保障有力、支付合理、人才充足、运行有效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
1.加强家庭医生团队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为支撑,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等组成家庭医生团队,并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建立医养护一体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到社区养老、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通过建立适宜的签约服务方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按照协议为居家签约老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急诊、转诊等医疗保障。探索开展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提供健康养老签约服务,并享受同等的收付费政策。到2017年,家庭医生65周岁以上老年人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参与]
2.推广家庭病床制度。将符合《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工作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304号)规定的人员纳入家庭病床的建床对象,提供全程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80%以上,100%的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建床对象纳入家庭病床。(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3.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疏导、日常健康管理、文体娱乐、生活照料等老年服务。(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二)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1.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应开设老年人就医服务绿色通道,特别是要为高龄、重病、失独、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一站式”或“全程陪护式”就医便利服务。继续实行65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免费体检。鼓励、组织各镇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2.加强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提供能力。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设置一定比例的医养结合床位,开设老年病科、康复科、临终关怀科,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举办养老机构,对辖区医养结合机构进行技术指导或合作,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提高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3.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老年病服务诊疗能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鼓励民营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型医养结合机构。积极发挥医联体优势,建立方便老年人就医的远程医疗、急诊转诊、术后康复巡诊、预约就诊等协作关系。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在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老年专家门诊,定期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诊疗、巡视服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4.发挥传统医学老年病服务特色。发展中医药特色养老机构,要将老年门诊、老年病床或老年病院、养老康复护理中心等建设纳入中医院建设规划。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保健特色优势,积极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5.开展老年病专业研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老年病的研究和预防,提高老年病的防治水平;市第三人民医院要发挥学科优势,深入开展老年精神类疾病预防、治疗和护理方面的研究;市人民医院要开展老年慢性病管理方面的研究,并探索石花分院向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医疗机构转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三)促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深度融合。
1.支持养老机构开设医疗机构。鼓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类型医疗机构,也可内设医务室、门诊部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护士在养老机构内开办诊所、护理站。规划新建的养老机构,要根据条件和需求预留开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所需的房屋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诊疗设备。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设有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工作,并积极将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市民政局负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2.鼓励开展协议合作。开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条件尚不成熟的养老机构要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医疗与养老服务协作机制,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鼓励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采用托管、直管、直办、协议签约等多种方式举办养老机构或与养老机构合作,形成医养结合联合体,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市民政局负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养结合工作。
1.加强设置规划。根据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创办医养结合机构或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2.做好政策保障。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在土地供给、医保定点、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先优惠,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简化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鼓励优质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养结合机构,满足个性化医养需求。(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3.推进对外合作。积极吸引港澳及国外优质医养结合产业转移落户,开展高档医疗养老资源开发、人才培训培养合作项目,引导老年人和有养生康复需求的群体来台山养老、养生,发展“秘书式”“管家式”居家健康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外事侨务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4.丰富周边产业。鼓励企业与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开展医养护一体化机构合作建设,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充分发挥我市大健康产业优势,打造一批天然养老食品、饮品和养老保健品企业和品牌。发挥我市自然环境优势,结合生态旅游的开发,打造结合旅游地产的度假型健康养老养生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科工商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外事侨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五)建立医养结合服务保障制度。
1.完善医保支付制度。有序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适用范围。符合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可申请纳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纳入定点机构协议范围的医养结合机构就医,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完善家庭病床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2.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村(社区,下同)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鼓励商业保险参与养老和医养结合,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人群的医养需求。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在全市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促进失能老人生活和医疗护理服务的社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3.减免相关税收、费用。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免征自用的房产、土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小型微利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优惠政策标准及实施办法另文明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4.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要50%以上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型机构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5.加大扶持力度。参考鼓励社会办医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医养结合机构按照投资额分三档给予政府补助,投资额在10亿(含)~2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投资额在20亿(含)~30亿元的,补助2500万元;投资额在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3500万元。补助资金由江门市和本市政府按1:1比例分担。享受扶持政策标准及实施办法另文明确。(市财政局负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6.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新增医养结合类公共服务产品优先采取政府购买方式提供,实行更加灵活的政府购买服务支付方式,允许分阶段支付购买服务经费。(市财政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六)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养老护理员培养。市政府将加大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加快建立一支以养老护理员为主要力量的养老服务队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给予获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人员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2.做好养老机构医护人员培养。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3.深化院校培养人才工作。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强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民政局负责,市科工商务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办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和典型报道,推介传统养老模式向医养结合养老模式转型的重要意义,为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系统宣传促进健康养老和医养结合的相关政策,推动政策顺利施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思想动态、实际需求,使宣传教育工作更具针对性。树立全社会尊老、爱老与正确健康养老的观念,为创新健康养老新途径,加快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创造社会发展条件。(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收费定价和监督,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各镇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新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和社区,应按规定保障医疗、养老等相关设施配套。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企事业单位、个人经规划批准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三)强化信息支撑。加快全市卫生计生信息平台建设,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村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全市卫生计生信息平台对接融合,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探索“互联网+医养结合”、O2O 智慧医养结合经验,建立居家养老智能化健康监测和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市科工商务局、各镇人民政府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卫生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建立由相关主要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对工作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形成分工负责、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医养结合工作有效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医养结合协同推进机制,实行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同步规划建设。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的规划、审批、技术指导与业务监管等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组织实施;市民政部门要把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基层社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做好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的对接。其它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立足部门职能职责,在政策制定、项目申报、人财保障、土地审批及信息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对医养结合机构和相关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倾斜,重点支持全市“医养结合”试点机构建设项目。
(三)抓好试点示范。市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医养结合机构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考核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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