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已失效】关于《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优惠办法》的解读
台府办〔2017〕43号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台山工业新城的开发建设,发挥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核心示范作用,吸引大项目和优质项目落户,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1月1日起在台山工业新城范围内设立、符合台山工业新城园区准入条件(详见附件3)的工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
2017年1月1日起设立的镇级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本条所称的镇级投资项目包括台山市内各镇的投资项目以及列入台山工业新城“一城多园”扩园思路中增加的台城、四九、冲蒌、白沙等地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及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负责对落户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四条 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以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取得工业用地的投资项目,在规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基建的,按建设情况给予奖励:
条件 | 厂房及仓库结构 | 层数或高度 | 奖励标准(元/平方米) | 备注 |
依法建设并竣工验收 | 钢筋混凝土 | 两层以上 | 120 | 核算面积以实际验收面积为准。 |
单层 | 90 | |||
钢结构 | 7米以上 | 60 |
本条所称规定建设期限是指:
(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动工开发,属分批次供给用地的,按各批次供给用地时间起分别计算。
(二)项目投资规模低于5000万元的,15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18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2亿元至3亿元的,21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投资规模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建设期限,由市工业新城管委会按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必须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不作奖励。
第五条 租用公有标准厂房,符合亩产税收条件的,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月租金2元/平方米的补助。
本条所称亩产税收条件为投资项目单位面积年创税额不低于15万元/亩。
第六条 租用公有员工宿舍的,自租赁之日起,前五年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市场参考价的70%计收。
第七条 除国家、省规定统一征收的税费外,对符合条件进入工业新城的投资项目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具体见附件1),应缴交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标准收费。
第八条 支持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的通知》(江科〔2017〕65号)规定进行补助,单个企业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2016-2018年期间从珠三角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符合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要求,且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14号)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条 对科技研发以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优先给予台山市科学技术奖励。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依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按“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补助,对每个企业的年度补助额一般不超过50 万元;对研发投入超过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采用“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 实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第十四条 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100万元的经费资助;认定为江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5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符合江门市创新券资助条件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建立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一次性资助经费200万元;建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一次性资助经费50万元。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省级实验室的,一次性资助经费100万元;组建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资助经费50万元。
第十七条 认定为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设立台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台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予以扶持。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受理、联席审批”制度,由台山工业新城管委会负责统一受理落户项目注册、登记及建设等申请事宜。
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应为每个投资项目对应成立一个项目代办小组,为投资方免费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手续代办等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对进行技术改造而融资的落户企业,按规定予以贷款贴息资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实现主板上市的企业按规定分阶段给予共400万元的奖励和补助,对实现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本市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加大授信额度,创新信贷品种,设立股权、知识产权和各种物权凭证质押贷款,缓解企业建设投产的资金压力。
市金融办应牵头搭建融资合作服务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服务。
第二十三条 落户台山工业新城园区的企业与具有工程技术类、科研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专业技能的技术型优秀人才签订工作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在工作服务期内按人才薪酬总额1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每年每人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享受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在我市工作满3年以上,又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购房落户我市的优秀人才,由市政府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并在入户、子女入学、配偶推荐就业等方面享受“一站式”服务。
以上优惠政策具体根据《关于印发<台山市鼓励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优秀人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人才领〔2016〕3号)、《关于印发台山市人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发〔2014〕9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落户台山工业新城园区企业执行广东省东西两翼优惠电价政策。
产业转移园区内2015年以来年用电量达800万千瓦时,园区外2015年以来年用电量达8000万千瓦时的企业均可申请参与直购电。
第二十五条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产业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特别重大项目,实施“特企”政策,可另行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优惠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市工业新城管委会或所属镇政府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由市工业新城管委会牵头,会同相关单位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交相应职能部门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项目优惠,应当根据不同的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山工业新城工业投资项目优惠申请审批表》或《镇级工业投资项目优惠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应提交原件核对)。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时应提交原件核对)。
(四)申请优惠项目对应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本办法要求的有关承诺书。
(六)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受惠企业(含通过资产转让、赠与取得企业产权的第三方)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之日起10年内将企业搬离台山工业新城范围的,由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向其追回已享受的建厂优惠款项。
第二十九条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优惠款项的,由台山工业新城管委会依法追回所拨付的优惠款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台山工业新城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目录
2.台山工业新城工业投资项目优惠申请审批表/镇级工业投资项目优惠申请审批表
3.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准入条件(镇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附件1
台山工业新城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目录
单 位 | 项 目 名 称 | 备 注 |
市城乡规划局 | 1.绿化补偿费 | 免收 |
2.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免收 | |
市公安局 | 3.户口准迁证费 | 免收 |
市外事侨务局 | 4.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代办费 | 取消 |
市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 5.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 | 部分免收 |
6.不动产登记费 | 部分免收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7.使用流动人口调配费 | 免收 |
8.劳动年审证照费 | 取消 | |
9.劳动合同文本费 | 免收 |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疾控中心) | 10.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收费(劳动卫生监测部分) | 取消 |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11.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取消 |
市科工商务局 | 12.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 免收 |
附件2 台山工业新城工业投资项目优惠申请审批表/镇级工业投资项目优惠申请审批表
附件3
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准入条件(镇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一、产业导向
重点引进新能源装备、重卡及汽车零部件、五金机械、新材料、电子电器、通用/专用设备制造、医药化工、古典家具等我市优先发展的产业。各镇可因地制宜,结合各镇园区情况增加符合各镇的产业类型。
二、环境保护
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生态化的建设目标,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引进的投资项目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排放量应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凡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引进落户。
三、投资强度
工业新城(水步镇)、广海湾(赤溪镇)、台城街道、大江镇、四九镇区域内投资项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三合镇、白沙镇、冲蒌镇、广海镇、斗山镇、端芬镇区域内投资项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亩;
海宴镇、汶村镇、都斛镇、深井镇、北陡镇、川岛镇区域内投资项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
四、创税能力
工业新城(水步镇)、广海湾(赤溪镇)、台城街道、大江镇、四九镇区域内投资项目单位面积年创税额不低于15万元/亩;
三合镇、白沙镇、冲蒌镇、广海镇、斗山镇、端芬镇区域内投资项目单位面积年创税额不低于12万元/亩;
海宴镇、汶村镇、都斛镇、深井镇、北陡镇、川岛镇区域内投资项目单位面积年创税额不低于10万元/亩。
五、用地指标要求
(一)建筑容积率不小于1.0。
(二)投资项目原则上须建造2层或以上厂房,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工业新城管委会(或经所属镇政府)同意后可建造单层厂房。
(三)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允许自行建设生活配套区,但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投资规模低于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自行建设生活配套区,确需自行建设生活配套区的,须经市工业新城管委会(或经所属镇政府)同意。
六、建筑规划
新引进的投资项目要遵从全市的产业规划布局安排,进驻相关的产业集聚区,项目的建筑风格应与集聚区的规划相一致,项目建设外立面及围墙效果要经市工业新城管委会(或经所属镇政府)审查同意。
七、建设期限
(一)投资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个月(镇级投资项目最长不超过6个月)内动工建设,属分批次供给用地的,按各批次供给用地时间起分别计算动工期限。
(二)投资项目投资规模低于5000万元的,建设期限为15个月(镇级投资规模低于5000万元的,建设期限不超过18个月);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建设期限为18个月(镇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建设期限不超过21个月);项目投资规模在2亿元至3亿元的,建设期限为21个月(镇级投资规模在2亿元至3亿元的建设期限不超过24个月);重大项目(投资额超过3亿元)的建设期限,经市工业新城管委会(或经所属镇政府)同意后,按实际情况确定。
八、注册登记
新引进落户的投资项目工商注册地必须在台山市行政区域内,并在台山市进行税务登记,向项目所在地所属主管税务部门缴税。
九、项目审核
成立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投资者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应与提供项目用地的有关单位或部门签订《招商项目合作协议》。
十、其它说明
本投资项目准入条件由工业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备注:
相关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购地、建厂、添置设备等,不包括流动资金。
2.单位面积创税额=项目年创税额÷项目总用地面积。
项目年创税额指会计年度项目工商税收实际入库额(含生产性企业自营进出口产品免、抵、调库部分),不包括政策性减免、先征后退等税收优惠数额和由税务机关稽查补税所发生的纳税额。
3.容积率=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4.项目总用地面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中的红线图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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