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台山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台府构〔2017〕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23号)和《关于建立江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江民〔2016〕2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台山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组织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召 集 人:李白云 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长
副召集人:胡洁明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林杰荣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谭嬿瑜 市法院专职委员
陈灿荣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傅文锐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谭志敏 市委政法委专职委员
陈逸莲 市发展和改革局纪检组长
李育恒 市教育局副局长
梁健忠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惠林 市民政局纪检组长
胡阳明 市司法局副局长
黄景良 市财政局副主任科员
刘小冬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廖世豪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钊华 市农业局副局长
陈剑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检组长
陈悦能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
黄千帆 市统计局副局长
陈啟贤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
冯宏略 市法制局副局长
谭新叶 市总工会副主席
黄月嫦 团市委副书记
严小敏 市妇联副主席
罗中达 市残联副理事长
李 琨 市地税局副局长
邝阜双 市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市政府。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决定。
三、职责任务分工
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市法院。
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二)市检察院。
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市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及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三)市委宣传部。
指导市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四)市委政法委。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有关规定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五)市发展和改革局。
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六)市教育局。
指导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各镇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七)市公安局。
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下同)派出所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八)市民政局。
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地方建立政府领导,市民政部门牵头,市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市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镇级民政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市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市公安部门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九)市司法局。
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十)市财政局。
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指导各镇财政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市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指导各镇财政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三)市农业局。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指导各镇扶贫工作机构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十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加快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文化活动、教育培训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各镇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十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各镇卫生计生部门和卫生防疫、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各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六)市统计局。
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及生存发展需求,建立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十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化落实登记注册制度便利改革措施,为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便利高效的工商登记服务。鼓励和支持爱心企业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十八)市法制局。
指导涉及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工作,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九)市总工会。
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团市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志愿服务活动,建立推广“结对 接力”服务机制,加强希望家园、七彩小屋、志愿驿站等关爱阵地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感受城市、自护教育、学习辅导、亲情陪伴、爱心捐赠等关爱服务。
(二十一)市妇联。
依托妇女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督促各镇妇儿工委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二十二)市残联。
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服务实施,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落实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长知道和支援服务。
(二十三)市地税局。
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指导各镇税务部门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四)市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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