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山市“三旧”改造旧厂房项目地上建筑物补偿问题的补充通知
台府办〔2014〕36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印发台山市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其工作方案》(台府〔2010〕15号)施行以来,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有序开展,取得了预期成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对我市“三旧”改造旧厂房项目地上建筑物补偿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自行组织实施,改造为商业、住宅项目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其地上建筑物不再给予补偿;如原土地使用权人不自行改造,而交由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统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其地上建筑物仍纳入收回价格计算价值,按规定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
二、由政府主导开展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地上建筑物仍按台府〔2010〕15号及《关于印发台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台府〔2010〕78号)等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权属人必须按市政府批复的建设期限组织实施。
三、政府主导开展的旧厂房改造项目是指在旧城区、旧镇区核心范围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政府引导开展的项目。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由市城乡规划、土地开发储备、城市管理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各镇(街、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市“三旧办”提出项目改造建议。(2)市“三旧办”召集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等职能部门及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农场)对拟改造项目进行初步审核。(3)项目初审通过的,由提出项目改造建议的部门单位或市“三旧”办与项目权属人协商,引导项目权属人开展“三旧”改造。(4)项目权属人有意向同意进行“三旧”改造的,由市“三旧办”将该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最终审核认定后,由项目权属人依法组织实施“三旧”改造或由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本补充通知实施前已通过审核认定的“三旧”改造旧厂房项目,并于
五、本补充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在实施期间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工作不适用本通知。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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