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印发台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台府办〔2017〕18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台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一)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和预警机制
(二)地质灾害分级
(三)应急响应
(四)信息发布
四、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证
(二)通讯与信息传递
(三)应急技术保障
(四)宣传教育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二)宣传与培训
(三)责任与奖惩
六、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二)预案更新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二)预案解释部门
(三)预案的实施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我市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侨乡提供保障。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地震、山洪等灾害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一)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对超出县级市人民政府处理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质灾害作出应急处理,并速报上级主管部门。其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市领导
副指挥长: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任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武装部政委
成员:市武装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武警中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台山供电局、台山公路局、市气象局、财产保险台山市支公司、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广东省江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1.统一领导、指挥和布置小型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工作,协调配合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2.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方案与救灾工作方案;3.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4.指导各镇(街,下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5.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贯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镇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2.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3.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5.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6.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7.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及其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可参照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市武装部: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驻台山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指导、协助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工作。
3.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和建设资金;协调粮食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调拨和供应;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害后恢复重建规划。
4.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通信畅通;负责提供防治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及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5.市教育局:负责危及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灾害发生时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镇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市武警中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8.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督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
9.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拨付应急和救灾所需的资金。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灾情信息;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情况。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检测和治理工作;检测和消除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督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3.市水务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水情动态。
14.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传播;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5.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协助播发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防灾救灾法规、政策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
16.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督促直属医疗机构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和防控工作;及时组织力量抢救受灾伤员,加强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应急情况。
17.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督促非煤矿山等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8.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协调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规划;负责编制灾区恢复重建规划。
19.市旅游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隐患排除,协调组织修复被毁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0.台山供电局:负责及时修复灾区被损毁的供电设施、设备,保障灾区应急救援用电,及时恢复正常供电;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
21.台山公路局: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22.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镇人民政府报告。
23.财产保险台山市支公司:负责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24.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广东省江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负责协助市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日常排查、巡查和复查、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与分析,为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勘查、设计、施工提供技术支撑;及时组织、派出应急技术人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开展调查,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并参与灾害重建选址评估。
25.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市的做法,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领导和协调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应急抢险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和预警机制。
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防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要加快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要加强对台风暴雨严重影响丘陵山区地区的地质灾害调查,进一步完善台风暴雨影响地区的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在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中增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内容。市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科工商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江门市、台山市、各镇三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特别要注意收集台风暴雨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
(3)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分为四个级别。4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用蓝色表示;3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2级预警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1级预警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2.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报信息,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特别重视台风暴雨期间防灾措施的落实。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台风暴雨季节,要特别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地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定灾害发生时的避险地点、避险路径,并对所有避险地点和避险路径进行安全性评价,确保避险地点万无一失。
(3)发放“防灾明白卡”。
要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处置能力,科学防灾、避灾,要根据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逐级、逐项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
(4)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短信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特别在台风暴雨时期,要加强综合分析,及时预报预警。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及时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5)预警行动。
市国土资源局对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达到3级以上预警等级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统一协调部署应对措施。
预报等级为1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避免人员伤亡。
预报等级为2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防群测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降雨量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预报等级为3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防群测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二)地质灾害分级。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三)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特大型及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和Ⅱ级)。
发生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及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国土、财政、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人员以及抢险救灾力量,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中发生二次人员伤亡。
市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上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赶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并配合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2.较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应立即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立即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较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国土、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中发生二次人员伤亡。
3.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国土、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邀请江门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镇国土资源所接到当地出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60分钟内速报镇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接报后60分钟内速报至市人民政府和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并随时续报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镇国土资源所接到当地出现一般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60分钟内速报镇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接报后60分钟内将情况报至市人民政府和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速报市国土资源局。
(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采取的对策措施。
5.现场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或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6.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四)信息发布。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
四、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证。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照市有关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事先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并及时更新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
(二)通讯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无线电话、无线电台和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及升级换代,确保信息畅通。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
市国土资源局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技术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方法与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投入,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教育。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定期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二)宣传与培训。
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灾科普宣传,不断增强公众防灾救灾观念,提高地质灾害处置能力。各镇人民政府、市广播电视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对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
(三)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可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和备案。
(二)预案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五年。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通信和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要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台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台府办〔2010〕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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