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府函〔2017〕29号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业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389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6〕224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称省级共享平台)以及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台山市信用信息数据平台等共享交换平台,将我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联合惩戒和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等涉企统一归集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实现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将各部门涉企信用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对外公示,形成覆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全方位信息,加强协同监管,落实信用惩戒,增强监管合力。
二、信息归集
(一)信息归集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6〕389号)的要求,我市涉企信息归集的政府部门共计58个(分两类,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信息归集内容。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和要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涉企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两部分组成。
1.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和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
2.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并公示的“黑名单”以及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等信息。
(三)信息归集方式。各部门应将履职过程中产生或归集的涉企信息,原则上应当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提供给省工商部门,由省工商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1.第一类单位信息归集方式。有关单位应向上级部门请示并确定信息归集方式,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已向省级共享平台交换共享的,由省级共享平台向省工商部门推送信息;与省级共享平台尚未连通,公示系统信息由上级部门业务系统集中的,应将该情况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2.第二类部门信息归集方式。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已由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台山市信用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归集的,由上述两个平台按照工商总局下发的数据标准整理转换后,统一推送到省级共享平台。尚未实现在上述两个平台统一归集涉企信息的政府部门,可以申请直接通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的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以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作为应急补充和过渡交换通道,向公示系统上传、更新相关涉企信息,并记于企业名下。账号申领管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信息公示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归集至市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市市场监管部门的7个工作日)通过公示系统对外公示。第一类有关单位要对公示的涉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对涉企信息的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实行分类管理。
四、信息应用
(一)做好“双告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履行“双告知”职责,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和审批部门的告知工作,落实构建“双告知”工作机制。
1.告知申请人。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已公布的《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登记申请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后方可经营,并由申请人作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2.告知审批部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共享至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平台,告知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在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平台获取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依法办理相关商事登记后置行政许可,履行审批和行业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二)加强企业信用联合惩戒。各部门要及时从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下载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名单,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印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劳动用工、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积极运用公示系统的各类企业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承担主体责任。制定本地落实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部门通过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等归集路径实现涉企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
(二)各部门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具体负责,承担直接责任。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将本部门涉企信息及时、稳定、准确地推送,加快推进本部门各类网站、平台和系统的建设,确保各类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我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跟进反馈以及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直报通道账户的分发和管理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要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做好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台山市信用信息数据平台等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平台与省级共享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及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交换共享数据,并各有关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梳理确认统计,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和公示的信息化保障。
六、工作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统筹协调解决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加强工作考核。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是江门市政府重点督办任务,并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考评内容。市协调小组要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对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部门要在资金上给予保障,提高自身信息化建设工作水平。对达不到信息交换、归集要求的,要对现有软件、硬件进行升级、扩容,实现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确保通过国家组织的验收。
(四)扩大工作宣传。各部门要加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宣传,重点突出建设的目的、意义和作用,通过主流媒体、集中宣传活动、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提高社会认知度。
附件:市有关单位名单
附件
市有关单位名单
第一类有关单位(15个):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台山供电局、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江门银监台山办事处、台山盐务局、台山海关、检验检疫局台山办事处、国安办、台山海事处、邮政集团台山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台山分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台山调查队。
第二类有关单位(42个):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大法工委、市委统战部、市国家保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审计局、市外事侨务局、市统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法制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体育局、市公资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档案局、市人防办、市金融办、市海防打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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