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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台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台府办〔2016〕40号
  • 2016-11-11 01:43:0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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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台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台府办〔2016〕40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台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第一批)》业经市政府十四届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

 

 

台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18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江府〔2014〕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应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成《台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一、列入《台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决策,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市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按职权临时决定,并及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向行政首长报告。须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二、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三、未录入本听证目录,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四、依本目录,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市政府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台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第一批)

 

 

 

附件

 

台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第一批)

 

序号

听证事项    

(内容)

设立依据

听证承办

单位

1

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

更新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台山市国土资源局

2

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台山市国土资源局

3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七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台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台山市体育局

4

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台山市城乡规划局

5

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

选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住建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台山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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