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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府办〔2017〕16号
  • 2017-05-06 08:59:0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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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府办〔2017〕16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江门市驻我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6日

 

 

台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安全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我市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有效防范遏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江门市委、市政府以及台山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全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风险点、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严格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不断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大幅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加快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二、组织领导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领导。市安委会视情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市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4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4月底前)。各工业园区、各镇及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总体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措施;认真研究部署,广泛宣传,营造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工业园区、各镇及市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确保各项工作按期按质量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工业园区、各镇及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江门市安委会。

四、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

1.全面摸排风险点危险源。根据国家公布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6〕172号)要求,认真组织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业园区、港口、码头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风险点危险源,建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

1.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根据国家研究制定的高危化学品目录,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台山海事处、邮政集团台山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60号),建设民用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追溯体系信息系统。(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科工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2.加强风险点危险源分级管控。在前期全面摸排风险点危险源基础上,结合本行业领域监管实际和工作需要,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和可能性,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的原则,将风险点危险源的安全风险分为“红、橙、黄、蓝”(红色为安全风险最高级)4个等级(以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为依据),提出科学有效的管控措施,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督促有关企业组织辨识本企业的风险点危险源,建立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等制度,切实采取制度、标准、技术、管理等风险管控措施,明确每一处风险点危险源管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管控状态,切实规范安全风险管控。突出加大对风险点、危险源的监管力度,定期对红色、橙色风险进行分析,及时发布公告、警示、预警信息;强化各类隐患和问题闭环管理机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形成的重大隐患,要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及时消除。对高风险且无法有效管控降低风险的风险点、危险源,要依法落实关闭、取缔等措施;对无法关闭、取缔的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要结合实际划定禁区,务必把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并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卡。(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卡,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和危险货物生产储存港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巩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和危险货物生产储存港区安全风险评估成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和落实建议措施。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和危险货物生产储存港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和危险货物生产储存港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分别按职责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山海关、检验检疫局台山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5.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全市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专项建设基金等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属地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市科工商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台山海事处、邮政集团台山市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研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参照省的有关做法,进一步厘清有关单位职责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消除监管盲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编办牵头,市法制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责小组制度,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提升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监管衔接能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统筹规划编制。在编制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借鉴试点地区推进“多规合一”工作经验做法,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及安全规划等内容,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规范产业布局。督促各工业园区、各镇及市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海洋、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单位联合审批。督促各镇、各工业园区严格落实禁止在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台山海关、检验检疫局台山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检验检疫局台山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在装置设计阶段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按规定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6.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8.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督促各镇、市有关单位按照《江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采取措施,对其在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审批、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限制或禁止,并在“信用广东”网站、本级政府和单位网站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从严监管,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加强跟踪督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并作为银行贷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集团台山市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9.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镇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1.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落实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的相关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增强监管效果。(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推进科技强安。引导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安全技术。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加快推动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和安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市科工商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4.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加强安全评价、环保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查审批和日常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评价检测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评价、环保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5.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预防和经济赔偿功能,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1.建立风险点危险源电子图。绘制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电子图,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镇、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完善推进)

2.对接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依托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市科工商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台山海关、检验检疫局台山办事处、台山海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1.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探索建立以属地政府统一指挥的现场指挥官制度.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强化救援现场管理,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实现应急处置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台山海事处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完善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危险化学应急体系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统一指挥、分类指导,平战结合、一专多能,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作用,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大力培育省级骨干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使之成为应急宣教和实训基地,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和水平。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先期处置能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山海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属地政府及其单位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山海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1.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推动加快人才培养,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市教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各工业园区、各镇及市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分解细化任务。

(二)密切合作,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各工业园区、各镇及市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本地、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形成治理合力,确保取得实效。各工业园区、各镇及市有关单位要分别确定1名副科级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于2017年5月12日前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注重宣传,夯实治理工作基础。各工业园区、各镇及市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事故警示教育和网络舆情引导力度,全面提升相关企业和社会各界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各工业园区、各镇及市有关单位工作情况。

(四)强化督查,确保治理工作实效。市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工业园区、各镇及市有关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市安委会将此次治理工作作为2017—2019年三个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各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督促,强化考核,强力推进。

请各单位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前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于2019年11月10日前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并于综合治理期间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伍婉瑶,联系电话及传真:5503959,工作邮箱:tsaj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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