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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 2022-03-17 11:53:37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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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20226





关于印发台山市行政应诉工作

规则(修订)的通知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315

 

 

 

 

 

台山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应诉机关,是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以下简称应诉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则。

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其上级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条 行政应诉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以管委会、镇(街)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该单位负责应诉。

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具体应诉责任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市政府应工业园区管委会、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上报该请示者为应诉责任单位;

(二)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调查取证等具体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三)起诉市政府不作为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调查取证等具体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四)因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市司法行政部门为应诉责任单位;

(五)涉及多个单位共同以市政府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以牵头单位为主负责应诉事务,其他单位协同配合;

(六)市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市政府确定相关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应诉指导、协调、监督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并负责组织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行政应诉业务知识。

第六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中,应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参加诉讼;分管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

(二)案情复杂,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主要负责人应出庭的案件。

本条第一款以外情形的案件,应诉机关负责人应按人民法院通知或有关规定出庭应诉。

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上年度本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市司法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代市政府起草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报告,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于2月1日前报送江门市政府。

第七条 应诉机关应当就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适用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适当等进行答辩,并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事实和理由,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适当回应。

应诉机关对诉讼事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应就起诉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进行答辩。

第八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到应诉通知文书后,市政府办公室收件人员应注明收到日期,按本规则规定以特急件形式于当日通知应诉责任单位,并复印应诉通知文书送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备跟踪;

(二)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应诉意见,并将应诉意见连同应诉通知文书、起诉状等有关材料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应诉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案情简介说明,包括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市政府当初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情况,对案件在应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结果的分析等;

2.拟出庭参加应诉的委托代理人名单及授权委托文书送审稿;

3.行政答辩状稿;

4.当初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名称列表及其相对应的证据复印件;

5.当初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名称列表及其相对应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6.在应诉期间应否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

7.在应诉期间应否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应诉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送达应诉责任单位。应诉责任单位应对审查意见及时研究,并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后1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修改补充及重新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应诉意见,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如应诉责任单位保留原意见的,应将保留原意见的原因、理由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决定采取何种应诉意见。应诉责任单位应将前述报告抄送给市司法行政部门;

(四)应诉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以特急件形式呈批,并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批示及有关材料登记后退回应诉责任单位,并将领导批示意见页复印送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备跟踪;

(五)应诉责任单位收到领导批示件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按批示要求、应诉通知及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应诉材料送相关单位加盖市政府印章或市政府应诉专用章,并在应诉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将材料交给管辖案件的人民法院。

工业园区管委会、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诉程序,由该单位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制定相应办法。

第九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的应诉文书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市政府分管应诉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审批。

属于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因自然资源争议确权决定所引发的市政府应诉案件的应诉文书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审批。

因行政复议决定所引发的市政府应诉案件的应诉文书由市政府分管司法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应诉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应诉文书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交经按本规则审定的答辩状、当初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经过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负责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举证,复议机关负责就复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一般由应诉责任单位工作人员担任。

行政应诉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案情复杂的,经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批准,可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会同本单位工作人员一同担任诉讼代理人。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与应诉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案件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由应诉责任单位工作人员与外聘律师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十二条 应诉机关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可决定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一)参加诉讼庭审活动;

(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三)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赔偿并进行和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五)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应诉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或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案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作好阅卷笔录。

对案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应诉人员应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在庭审中,行政应诉人员应尊重审判人员,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五条 庭审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当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针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及行政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十六条 符合规定、具备调解可能性的行政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 应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诉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请抗诉案件的办理程序,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应诉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行政案件生效裁判结果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或违法、限期履行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等败诉情形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生效裁判文书后15个日历天内将个案败诉情况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个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分析、改进工作措施及改进情况等。报告应当随附行政处理文书、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司法(检察)建议书等有关材料。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代市政府起草年度败诉行政案件情况报告,呈市政府审批通过后,于次年2月1日前报送江门市政府。年度报告应包括败诉行政案件的数量、类型等基本情况,败诉行政案件反映的问题,败诉行政案件整改落实措施及整改情况等方面内容。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结果为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或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出依法强制执行的书面建议,附送强制执行有关文书稿件,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实施。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应诉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应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办理司法建议需要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办理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执法和文明执法,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各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上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沟通联系,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十一条 应诉案件终结后1个月内,应诉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案卷材料整理齐全,装订成卷,分类归档。

第二十二条 各应诉责任单位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年度本单位行政应诉的分析总结书面材料。市司法行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本年度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应诉机关应当将应诉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列支予以保障。

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赔偿费用的,经市财政部门及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统筹资金解决。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对在行政执法和应诉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监察机关应完善制度,对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以市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2年315日起施行,以台府〔2017〕17号文印发的《台山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xxxx案件应诉(答复)的请示式样.wps

              2.关于xxxx案件的简介说明及处理意见式样.wps

              3.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式样.wps

              4.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式样.wps

              5.行政答辩状(答复书)式样.docx

              6.提交证据材料列表式样.docx

              7.提交依据材料列表式样.wps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式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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