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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 2021-12-09 10:43:14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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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函〔2021〕358号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  

    每次征地时,市人民政府按“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按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标准计算。我市统一使用一个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一个计提比例。经研究确定,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92万元/亩,计提比例为18%,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标准为1.07万元/亩。

  我市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今后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以及省、江门市有关工作的部署,及时按粤府办〔2021〕22号文、江府办函〔2021〕130号文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获批的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并将相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各镇(街)、市直有关单位要妥善处理好本办法实施前的征地社保相关事项,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点击查看: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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