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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1-01-19 11:41:10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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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府办函〔2021〕13号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台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




台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制,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45号令修订,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8日发布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

  (11)《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2016年7月27日)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根据应急管理部2号令修订,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1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自2017年11月30日起施行)

  (14)《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5)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应急〔2017〕9号,自2017年6月12日施行)

  (1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安〔2012〕11号)

  (1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18)《江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府办函〔2015〕208号)

  (19)其他未列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

  1.3事故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⑤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⑤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发生跨区(县级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⑤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台山市范围内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Ⅳ级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灾难的应对工作。

  当发生超出镇(街,下同)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镇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应急预案。

  当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灾难后,迅速启动本事故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同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请江门市应急管理局逐级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实行各镇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有关部门应当与镇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宣传教育、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 危险性分析

  2.1区域概况

  台山市位于珠江三角洲西南部,濒临南海,毗邻港澳,陆地总面积3286平方公里,现辖16个镇、1个街道办事处。

  台山市现有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和产业转移工业园两大产业发展平台。广海湾经济开发区规划总面积52.86平方公里,是省级新区江门大广海湾经济区的核心区和起步区之一;产业转移工业园规划总面积138平方公里,重点发展重卡和商用车产业、五金机械制造、清洁能源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及装备等产业。

  台山市海洋资源丰富,海域面积2717平方公里,海(岛)岸线长697公里,有广海湾和镇海湾两大海湾,大小海岛(礁)557个,其中上、下川岛分别为全省第二、第六大岛,有可供水产养殖的浅海21万公顷,沿岸滩涂(潮间带)1.3万公顷,渔港3个。

  台山市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21.8℃,年平均日照1836小时,年均降雨量2007毫米。

  2.2风险分析

  台山市共有4家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分别是台山市耀成石料有限公司、台山市祥安矿业有限公司、台山市万方石业有限公司和台山市北陡雄利沙石开发有限公司,其中台山市耀成石料有限公司和台山市祥安矿业有限公司已投产,台山市万方石业有限公司和台山市北陡雄利沙石开发有限公司即将投产。存在的事故灾害类型主要有坍塌(滑坡)、泥石流、放炮、火药爆炸、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火灾、容器爆炸、淹溺等。

  台山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30家(13家带仓储经营企业,17家不带仓储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1家。加油站87家、储存、经营汽油的油库3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家、涉氨企业12家,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易燃有机溶剂、液氨、乙炔、电石、酸类、碱类等物质,存在的事故灾害类型主要有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灼烫、中毒窒息等,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86家,批发企业1家,存在的事故灾害类型主要有火灾、爆炸等,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其他工商贸行业也可能有车辆伤害、触电、电梯困人、粉尘爆炸、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起重伤害、液氨泄漏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策划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3.1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1.1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组成。

  总指挥:市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市府办分管负责同志。

  执行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

  3.1.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防范和应对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统筹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挥、协调各镇开展有关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4)指挥、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6)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3.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2.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

  3.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指导各专业(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3)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管理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镇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及队伍的应急准备情况;

  (4)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报送工作,建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

  (5)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救援;

  (6)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培训、演练和交流;

  (7)承担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3.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职责编制部门应急处置卡,明确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指定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市政府办公室:事故涉及外籍地区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及时向有关机构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3)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成品油保障。

  (4)市科工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各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5)市委统战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及时向有关机构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6)市公安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及周边警戒、道路交通管制;负责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协助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转移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7)市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9)市民政局: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

  (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11)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负责组织因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周边涉及的在监、在建工程(水利、交通工程除外)、既有房屋的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应急救援装备参与工程抢险工作。

  (13)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镇、相关单位开展燃气管道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做好事故有关的城区市政排水工程的抢险抢修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区域有关单位做好城市供水、燃气保障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抢修受损市政公用设施,组织、指导事发地周边涉及的城市道路的在建交通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做好事故有关城市排水工程的抢险抢修工作。

  (14)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完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所需的应急专家、专业队伍、转输装备及车辆等应急资源,并根据处置需要调集相关力量参与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事发周边涉及的在建交通工程(城市道路除外)的抢险救援工作。

  (15)市水利局:指导做好事发地水源保护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周边涉及的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

  (16)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

  (17)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受灾群众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1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编制、修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镇、各从业单位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习;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事故发生周边市场稳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等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20)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

  (21)市公资办:负责调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协助进行现场救援。

  (22)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救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前沿指挥部指挥工作。

  (23)台山供电局: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受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电网的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4)市气象局:负责事故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服务支持。

  (25)台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的供水保障,事故所涉供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指导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26)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灾后重建等工作;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7)事发单位: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向事发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工作。相关涉事周边单位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

  (28)市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3.4.1现场指挥部

  我市发生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现场指挥官: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救援。

  现场副指挥官: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应急的副局长(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事发地镇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同志(组织本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救援负责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前沿指挥部指挥工作)担任。当发生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事故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分管负责人同时担任现场副指挥官,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装备等应急资源参与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事故应急处置;发生道路运输事故时,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同时担任现场副指挥官,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装备等应急资源参与道路事故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保障组、舆情新闻信息组、后勤保障组、环境气象监测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工作组共11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官指定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3.4.2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镇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涉及多个领域、跨镇级行政区或影响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市委、市政府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如下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1)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全力实施应急救援;

  (2)划定事故影响范围,设置安全警戒线;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财产;

  (4)调集和配置有关应急救援资源,切断事故灾害链;

  (5)组织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工作,组织事故善后处理;

  (6)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进展情况;

  (7)做好事故经验教训总结和救援评估工作。

  3.5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3.5.1应急救援专家组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由消防、危险化学品、机械电气、应急处置、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医疗救护等专业专家组成。

  3.5.2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专业处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3.6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3.6.1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建立,是台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力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企业根据企业特点自行组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组成。

  3.6.2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扑救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前沿指挥部指挥工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交通、卫生、燃气、建筑工程、通信保障、电力、给排水等专业救援任务处置工作,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加强日常训练与考核,提高实战技能,发挥救援队伍在预防性检查、安全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本单位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预防检查档案;按照编制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协助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 运行机制

  4.1预防、监测与预警

  4.1.1预防

  (1)本市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回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

  (2)市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3)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建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1.2监测

  (1)市应急管理局以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为基础,形成政府监督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通过平台获取企业基本信息,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的动态监控,实现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2)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监控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向所在镇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4.1.3预警

  4.1.3.1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应急指挥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当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程序向适用范围的企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督促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4.1.3.2预警信息发布

  对经评估可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镇政府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台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职能部门网站和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1)Ⅱ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发布。

  (2)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江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发布。

  (3)Ⅳ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发布。

  4.1.3.3预警响应

  (1)蓝色等级(Ⅳ级)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预计事发地的镇政府、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预计事发地镇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Ⅳ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市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对事态发展做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黄色等级(Ⅲ级)、橙色等级(Ⅱ级)、红色等级(Ⅰ级)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Ⅲ级、Ⅱ级、Ⅰ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4.1.3.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增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扩大至较大级别甚至重大级别、特别重大级别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4.2应急处置与救援

  4.2.1信息报告和共享

  4.2.1.1事故信息报告

  (1)获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立即拨打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向事发地镇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4.2.1.2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当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事发地镇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电话报告。事发地镇政府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0分钟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15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中心书面报告信息。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2)当重大(Ⅱ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力争在确认事故级别后15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中心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接到市委市政府值班中心要求电话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委市政府值班中心。

  (4)涉及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通报市委统战部。

  (5)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通报市政府办公室。

  (6)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省、江门市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及有关要求,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江门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4.2.1.3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事故类型,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4.2.1.4应急值班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4.2.2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2)事发地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镇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遇险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救治;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的研判,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交通管控,事故现场隔离、秩序维护,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

  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的依法发布等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4.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的镇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4.2.3.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有关部门牵头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分析判断事故是否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2)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程序,将事故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若超出Ⅳ级响应条件时,应立即报请上级部门响应。

  (3)成立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到位,按应急职责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①指导、协调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监测、避险疏散、保卫警戒、医疗救护等工作;

  ②协调相关专家及专业人员参与救援;

  ③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如有需要,协调增加应急救援力量。

  ④指导协调相关善后工作,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⑤符合应急救援结束条件时,终止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4.2.3.2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江门市、省、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本市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江门市、省、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2.4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4.1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措施

  (1)及时掌握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3)必要时协调武警台山中队应急增援;

  (4)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4.2.4.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采取措施

  (1)将有关事故信息通报市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2)协调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3)协调镇政府、市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4)及时掌握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4.2.4.3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采取措施

  (1)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根据现场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处置;

  (3)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4)组织人员疏散和现场受伤人员救护;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应急指挥部请求提供相关支援。

  4.2.4.4事发地镇政府主要采取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本辖区内社会稳定;

  (3)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4)当事故可能扩大影响范围时,及时组织受影响的群众安全疏散;

  (5)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4.2.4.5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采取措施

  (1)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应急装备等应急资源参与事故应急处置;

  (2)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3)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4.2.5处置措施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订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人员疏散。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发地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事发地镇政府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市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事发地镇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医疗卫生救援。市、镇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4.2.6应急处置要点

  4.2.6.1粉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

  (2)灭火时,应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

  (3)若燃烧物与水接触能生成爆炸性气体,不应用水灭火。

  4.2.6.2中毒和窒息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救援队员进入事故现场前,对自己所用的仪器要进行自检、互检,佩戴好呼吸器和有毒气体报警仪,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现场。

  (2)实施救援时安排专人监护,防止事故扩大。

  (3)对中毒场所进行隔离,疏散被围困人员,将染毒者转移至上风向或侧上风向空气无污染区域,并进行紧急救治。

  (4)经现场紧急救治,伤势严重者立即送医院观察治疗。

  4.2.6.3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首先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切勿盲目施救。

  (2)救援前切断危险源,如切断电源,关闭阀门,消除可能存在的危险状态。

  (3)应急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4)实施救援时安排专人监护,防止事故扩大。

  (5)对救出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

  4.2.6.4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根据火灾发生位置、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市交通运输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2)调集相应的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制定灭火方案,现场指挥部组织企业、专家及各应急救援小组制定灭火方案,制定灭火方案时,应根据燃烧物料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方法。

  (4)实施灭火,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5)现场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6)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

  4.2.6.5机械伤害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发生机械伤害事故,抢救的重点放在对休克、骨折和出血上进行处理。

  (2)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应马上组织抢救伤者,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处于休克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3)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4)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招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搬运过程,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5)发现伤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运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位置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刺伤肌肉,神经或血管。

  (6)遇有创伤性出血的伤员,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员保持在头低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暖。

  (7)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及时把伤者送住邻近医院抢救,运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

  4.2.6.6车辆伤害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遇险人员救出后转至安全地带,及时进行紧急处理。

  (2)救援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遇险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将遇险人员送院救治。

  (3)险情发生后,应封锁现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发生意外。

  (4)发生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品泄漏,应采取措施堵塞泄漏,避免发生爆炸事故。

  4.2.6.7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及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化学爆炸,则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种。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种。救援人员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枪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露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4)调集相应的消防救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5)如是化学爆炸,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

  (6)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7)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

  4.2.6.8其他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其他事故按照镇级和企业级处置程序处理。

  根据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2.6.9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救援人员应具有救援资格或经专业培训人员,必须佩带好个人防护器具,确保安全情况下才可以参与救援。

  (2)救援人员应熟悉抢险救援器材使用,或者由有使用抢险救援器材经验者带领。

  (3)科学施救,不可自作主张,先救人后保设备、先急后缓、尽量降低事故损失。

  (4)应急救援集中疏散后应及时清点人数。

  (5)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4.2.7响应升级

  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部门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中心。

  如果预计生产安全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相关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报请江门市委、市政府及省委、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4.2.8社会动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政府、镇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4.2.9救援暂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2.10信息发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的发布,由事发地镇政府具体负责。

  市委、市政府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将市委、市政府发布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播报。

  4.2.11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4.3后期处置

  4.3.1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

  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镇政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事发地镇政府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灾后重建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4.3.2社会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4.3.3保险

  市应急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江门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4.3.4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江门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发生一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3.5事后恢复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的镇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5 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建立市、镇二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有关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武警台山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市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突击力量,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技术领域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辅助工作。

  (5)应急专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处置办法提供技术支持。

  5.2经费保障

  (1)市政府、镇政府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市、镇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各种形式的支持。

  5.3物资保障

  (1)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不同行业、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2)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应急物资。跨部门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部门及镇政府应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以本级政府的名义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涉及周边城市的物资调用的,由市政府向江门市政府提出物资调用的申请。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5.4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2)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5.5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援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2)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发放应急车辆的应急通行标志。

  (3)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5.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5.7人员防护保障

  各镇政府、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及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个体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5.8通信和信息保障

  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有关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5.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其中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负责配备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装备和器材,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道路运输事故倒罐槽车及运输车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保障事故中涉及的起吊特种设备。

  5.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使用室内应急避难场所。

  各镇政府、市有关部门按要求在室内避难场所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并储备必要的物资和制定应急预案。

  5.11科技支撑保障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配合,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5.12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5.13法制保障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5.14其他应急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据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6 预案管理

  6.1应急演练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市级综合应急演练。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至少每2年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6.2宣传教育

  (1)各镇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与应急意识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6.3培训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监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4)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6.4责任与奖惩

  (1)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及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6.5预案修订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6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台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参照本预案,各镇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6.7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印发的《台山市生产安全灾难事故应急预案》(台安委办〔201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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