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府办函〔2021〕14号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台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台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我市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侨乡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101号)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4)《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5)《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通过修订)
(6)《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粤府令255号,2018年10月1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广东省地质灾害隐患点特征认定和灾害分级标准》(粤国土资地环发〔2014〕16号,2014年1月17日)
(8)《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5年4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进一步加强基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以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最大限度预防并减少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分级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依法规范、高效有序。市、镇(街,下同)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工作职责,高效有序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 突发地质灾害等级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及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地质灾害(Ⅳ级)、较大地质灾害(Ⅲ级)、重大地质灾害(Ⅱ级)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4.1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不含本数)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影响铁路、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1.4.2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直接影响铁路干线、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4.3 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及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4.4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及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及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台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质灾害作出应急处理,并速报上级主管部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武装部政委、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武装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林业局、市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武警台山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台山供电局、江门市台山公路事务中心、市气象局、财产保险台山市支公司、市自来水公司、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广东省江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指挥和布置小型地质灾害救灾工作,协调配合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救灾工作方案;
3.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指导各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5.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是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地质灾害工作的领导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2.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3.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及其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可参照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2.3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1)市武装部: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驻台山部队、辖区人武部和民兵人员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市政府办公室:突发地质灾害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协助市指挥部向有关国家驻华领事馆通报情况,协调处理有关涉外人员及相关事宜。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保障应急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4)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突发地质灾害涉及台港澳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协助市指挥部向有关港澳台地区机构通报情况,协调处理有关涉港澳台人员及相关事宜。
(5)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灾区价格监测,发现特殊情况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参与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等能源应急保障;负责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组织开展预警、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电力、煤炭、成品油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将应急救灾物资调配合、运送至灾区并协助发放;负责指导电力企业做好灾区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协调电力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公司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快抢通水毁铁路;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设备的紧急铁路运输;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地质灾害专项治理、救灾、重建基建项目的审批和资金计划下达;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指导各镇和相关单位监测、处置灾区监测、组织指导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指导石油天然气管道(城区除外)和附属设施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
(6)市教育局: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学校建设及基建安全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地质灾害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指导、协调、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托管机构在临灾前落实防灾避险措施;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知识教育。
(7)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各镇政府、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通信畅通;指导通信运营商结合区域灾害特点提高通信设施设备抗灾能力。
(8)市公安局:参与抢险救灾,配合镇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9)市民政局:组织协调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救灾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指导救灾志愿服务工作;妥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和家属的安抚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安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资金预算拨付。
(1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对地质灾害(隐患)及其等级、监测预防责任单位、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进行调查、认定;指导各镇、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12)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次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
(14)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城区燃气管道和附属设施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各镇和相关单位开展灾区燃气管道和附属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城镇燃气(天然气)管道和附属设施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负责城市道路沿线的地质灾害排查、应急和治理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设施沿线(城市道路除外)地质灾害的排查、应急和治理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受灾人员、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16)市水利局:负责水利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水利范围内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做好水利工程设施保障。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灾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负责农业救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农业渔业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传播;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8)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根据情况及时发布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限制旅游团队进入地区和路段,配合灾区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实时掌握全市旅游景区游客动态;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隐患排除,协调组织修复被毁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9)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报送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和指导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心理救助;调配医疗卫生物资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20)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协助有关单位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其他工矿商贸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提供防治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及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
(21)市审计局: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负责救灾物资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2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灾区市场价格,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3)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
(24)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安全技术和保障体系建设,并集约化管理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管理、分析和应急工作,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全市应急管理政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25)市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情监测;负责抗灾林木、木本花卉种子的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反映以及灾后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的修复;负责组织修复损毁的林业生产设施,支持、协助、指导灾区的林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6)市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负责协助播发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防灾救灾法规、政策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
(27)武警台山中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8)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救现场火灾和人员搜救工作。
(29)台山供电局:参与电力应急保障,负责及时修复灾区被损毁的供电设施、设备,保障灾区应急救援用电,及时恢复正常供电;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
(30)江门市台山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
(31)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镇政府报告。
(32)财产保险台山市支公司:负责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33)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抢修,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34)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广东省江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负责协助市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日常排查、巡查和核查、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与分析,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勘查及设计、治理施工提供技术支撑;及时组织、派出应急技术人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开展调查,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并参与灾害重建选址评估。
(35)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2.4 基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可参照市的做法,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领导和协调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各镇政府应当紧急调集应急抢险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
2.5 应急专家组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建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安全工程、应急管理、应急指挥、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1)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阶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社会危害。
(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自然资源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气象预测信息,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年初拟订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镇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3)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台山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工作。
(4)加强宣传培训。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5)发放“防灾明白卡”。各镇要将当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村委会主任,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并鼓励报灾报险,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信件、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向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有关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3.1.2 监测
(1)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各镇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工作需要,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险情实施动态监测。
(2)各镇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建设,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登记地质灾害隐患点并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处理并报告。每年汛期前,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3.1.3 预警
(1)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弱到强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很高,分别对应地质灾害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2)预警信息发布
当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黄色)及以上时,由市自然资源局对公众发布地质灾害预警,并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和预警所在地镇政府。
(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区域、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和有效时间等。
(4)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市自然资源局可通过台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专用账号或其他自有发布系统对市有关部门(单位)、各镇政府及公众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各镇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各种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转发给基层工作人员和受威胁群众。
(5)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所在地的镇政府、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并予以落实,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及时发现险情、灾情并报告。
(6)预警信息的调整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气象局结合预测气象信息和地质环境条件,适时调整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1)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镇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险情。接到报告的部门迅速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3)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镇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当地出现一般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0分钟内速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将情况报至市政府,40分钟内报至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4)发生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事发地镇政府接到当地出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电话上报,在20分钟内书面速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接报后立即电话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15分钟内书面速报至市政府,40分钟内书面报至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并随时续报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镇政府在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值班中心报告。经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预警信息,按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执行。
获悉地质灾害线索后,要及时、主动、全面调度核实,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报告要求立即报告,同时将事发现场的现场指挥官、现场联络员通讯方式一并报告。处置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全面掌握事态发展,及时续报重要进展情况。处置结束后,要第一时间做好终报。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后,按照国家、省和江门市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送工作。
(5)突发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现阶段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情况简述等。
(6)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外籍人士伤亡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并协助处置。
(7)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港澳台人员伤亡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故局),并协助处置。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现场,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信息。
对于初步判断为较大地质灾害、重大地质灾害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值班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四个等级。
(1)IV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市指挥部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江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III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市指挥部应立即启动III级、Ⅱ级、I级级应急响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江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III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2.4 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传达上级指示,督促并指导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及江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将有关信息通报市委宣传部,组织或配合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信息。
(2)事发地镇政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根据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并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具体承担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及安置等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采取其它应急处置措施。
(3)市指挥部其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现场指挥部综合信息报告市指挥部。
3.2.5 处置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采取以下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镇政府应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加强监测,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调用应急物资,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秩序及社会治安等。
3.2.6 响应升级(扩大)
(1)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指挥和协调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市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需要上级部门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报请江门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2.7 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市委、市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2.8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机构
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Ⅳ级),市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市委宣传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2)信息发布内容
发布的信息包括:地点、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监测预警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3)信息发布的方式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府微信等)、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家、广东省和江门市的有关部门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3.2.9 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经评估确定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停止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3.3.2 社会救助
市政府鼓励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保险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政府应当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单位、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相关单位应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3.3.4 调查评估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政府及江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3.3.5 恢复与重建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事发地镇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由事发地镇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各镇政府、相关部门应不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过针对性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专业水平及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台山中队和民兵是我市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等应急处置任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利用本市地质灾害救治专业技术单位充实应急力量,保证相对稳定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地质灾害监测、应急抢险等需要。
4.2 经费保障
市、镇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镇地质灾害应急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 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各镇政府等成员单位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各自应急职责分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的统筹规划、日常储备、监督管理和调拨分配等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全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监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护演练。
发挥市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等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4.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突发地质灾害时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营运交通运输工具。道路及交通设施(城市道路除外)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局应牵头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处置需要,市交警大队对地质灾害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
城市道路被破坏或毁坏时,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牵头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 治安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公安部门依据本部门应急预案维持地质灾害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集结警力,巡逻执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有序,阻止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4.7 人员防护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特点和自身应急工作职责,充分考虑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参与人员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伤害类别,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防护机制,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安全。
各镇政府应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明确紧急疏散行动的各级责任人。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确保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能及时有序疏散至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科工商务局协调各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调相关广播电视、公用信息网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传播。
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动态更新通讯录。
4.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和各镇政府等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分工,配备满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并做好管理和保障工作。
4.11 科技支撑保障
市科工商务局和市自然资源局,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市科研院校和企业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工程治理等方面的技术和研发,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4.12 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
4.13 其他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市指挥部、各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综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原则上每两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对应急演练进行系统评估。市指挥部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5.2 宣传教育
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3 培训
市指挥部和市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日常应急管理、现场指挥协调和专业抢险救灾的能力。
各镇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地质灾害识灾避险技能和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5.4 责任与奖惩
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瞒报、漏报、谎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及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政府和各镇政府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5.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台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台府办〔2017〕18号)自即日起废止。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突发地质灾害包括出现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险情。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可能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潜在或者已经发生但目前还不稳定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
本预案所称地面塌陷,是指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
6.2 预案管理
6.2.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镇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工作的部门,可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和备案。
6.2.2 预案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6.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制定和解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
各镇政府参照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镇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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