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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1-01-13 17:19:29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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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台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府办函〔20217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台山市地震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5





台山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830日通过,自200711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12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5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101号)

4)《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2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自199541日起施行)

5)《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8月)

6)《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粤府令255号)(2018101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11日起施行)

7)《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6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8)《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79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7111日起施行)

9)《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2月)

10)《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20137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下同),以及相邻地区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镇(街,下同)、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2 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后,经市政府批准,立即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总指挥:市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市武装部政委、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武装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林业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武警台山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台山供电局、台山海事处、市气象局、人民银行台山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台山监管组、中国电信台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台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台山分公司、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市武装部: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协调驻台山部队、辖区人武部和民兵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2)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籍外国公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4)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港澳地区公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5)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负责灾区价格监测,发现特殊情况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负责协调广东省盐业集团江门有限公司做好食盐的储备、投放。参与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等能源应急保障;负责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组织开展预警、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电力、煤炭、成品油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负责指导电力企业做好灾区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协调电力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将应急救灾物资调配、运送至灾区并协助发放;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协调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公司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快抢通水毁铁路;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设备的紧急铁路运输。

6)市教育局: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学校建设及基建安全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地震灾害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指导、协调、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托管机构在临灾前落实防灾避险措施;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知识教育。

7)市科工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科技计划,加大对地震预测、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相关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协调保障市指挥部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商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协调通信运营商结合区域灾害特点提高通信设施设备抗灾能力。

8)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9)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主管行业、社会组织的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困境儿童、孤儿等重点人群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救灾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指导救灾志愿服务工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

10)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1)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管理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督导技工学校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指导技工学校组织开展师生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和演练工作。

1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配合开展海洋防震减灾工作,及时转发国家海洋局对我市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影响程度的预测及海啸灾害预警信息。

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各镇组织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组织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隐患;配合指导施工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坏交通设施(城市道路除外);负责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地震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16)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灾区安置区紧急用水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抢修工作;严密监控全市各大、中型水库、江河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统计上报水利设施灾情、损失等情况。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8)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19)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协调伤病员转运和疾病预防控制,灾区防疫消杀工作,报告伤病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20)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开展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指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灾害;指导协调全市做好灾害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提出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本级政府救援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指导协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筹组织应对我市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灾情收集、核定及统一发布工作;分配救灾捐赠物品。

21)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负责救灾物资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2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协助相关单位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监督和调控灾区市场价格,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3)市医疗保障局:协调地震灾害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

24)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灾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及户外广告等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按分工组织落实做好相关市属公园(绿地)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城市道路;指导灾区做好城市燃气保障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抢修受损市政公用设施。

25)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安全技术和保障体系建设,并集约化管理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管理、分析和应急工作,保障市指挥部、全市应急管理政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26)市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情监测、森林火灾防火管理、监测工作。

27)团市委:负责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志愿者队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

28)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等工作;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所需要的物资、资金。

29)武警台山中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30)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救现场火灾和人员搜救工作。

31)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引发的次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2)台山供电局:参与电力应急保障,负责及时修复管辖范围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33)台山海事处:负责协助转移受灾群众、在江门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开展水上救助与抢险打捞、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34)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做好地震灾区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35)人民银行台山支行:负责协调货币专项资金的调动,维护灾区金融稳定;组织、协调、处置灾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36)江门银保监分局台山监管组:负责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恢复营业,保障灾区金融服务,及时安排信贷资金支持救灾。

37)中国电信台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台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台山分公司:负责恢复受破坏的固定电话及无线电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38)市自来水公司:组织指导城市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

39)各镇(街,下同)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镇(街)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镇(街)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维护,组织建立健全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和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演练;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地震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等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地震灾害Ⅳ级以上响应后,负责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抗震救灾的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地震工作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贯彻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市指挥部文电工作,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指导。

2.4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地震应急工作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3 运行机制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报告

我市各类地震监测台网的地震监测信息要及时报送,由上级地震部门监测中心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1.2预测预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调查核实,上报上级地震部门。当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我市行政区域全部或局部处于预报区时,预报区所在地的镇政府加强应急防御措施。

3.1.3预防行动

当我市全部或局部处于省政府临震预报区内,预报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

当我市境内发生M3.0级以上地震(或者相邻市县发生M4.0级以上地震对我市造成明显影响),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地震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收集震情资料,报上级地震部门进行研判,根据上级地震部门提出的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灾情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后,灾区所在地的镇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市政府。市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电力等有关部门和通信运营商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发现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所在地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发现港澳台人员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所在地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2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地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市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提出援助请求。

3.2.3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加入上级地震部门的地震现场工作队,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立即对震情和灾情进行初步评估研判,向市政府提出应对措施建议,由市政府向有关单位发布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江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组织指挥本市的抗震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逐级报告江门市政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立即对震情和灾情进行初步评估研判,向市政府提出应对措施建议,由市政府向有关单位发布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江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组织指挥本市的抗震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逐级报告江门市政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经市政府同意,报请江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2.5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市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3.2.6社会动员

市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区域合作

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内外相关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3.2.8应急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恢复重建

3.3.1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省、市、县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3.2调查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派人参加由上级地震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的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等。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调查。

3.3.3征用补偿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4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3.4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按规定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地震灾害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4 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各镇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镇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要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4.2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各镇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4.3物资保障

各镇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各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避护场所保障

各镇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护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基础设施保障

市科工商务局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组织通信运营商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必要时,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单位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台山供电局等单位要指导、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修复管辖范围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台山海事处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6平台保障

市地震工作机构应建立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至少每三年一次。

各镇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按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2宣教培训

各镇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4)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预案修订和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3预案管理

各镇政府、市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印发的《台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台府办〔20153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7.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7.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7.4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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