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自然
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府函〔2020〕45号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台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台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7年10月28修订后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016年11月7日修正后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修订后执行)
(6)《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12月19日下发实施)
(8)《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
(9)《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3月24日公布)
(10)《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5号,2008年4月27日公布实施)
(11)《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88号,2015年10月8日执行)
(12)《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人大常委会第39号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
(13)《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7月3日修订)
(14)《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粤府函〔2017〕53号,2017年3月10日)
(15)《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246号,2017年11月14日公布实行)
(16)《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2019年11月29日广东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17)《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府〔2007〕29号,2007年7月30日实施)
(18)《江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江府办〔2017〕41号,2017年9月27日公布实施)
(19)《江门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江民救〔2016〕17号,2016年2月18日执行)
(20)《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府函〔2020〕86号,2020年6月6日)
(21)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本市已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救助的,也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1.4.2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充分发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各成员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1.4.3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群众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市减灾委
2.1.1 根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台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导全市开展减灾和灾害救助工作。
2.1.2 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减灾委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及市财政局局长担任。
2.1.3 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市武装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资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广播电视台、市消防救援大队、中国邮政台山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台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台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台山分公司、台山供电局和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2.1.4 成员单位的职责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4.1 市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台山部队、辖区人武部和民兵人员参与抢险救灾、运送重要物资、协助维护避护场所秩序等行动;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积极参与抢险抗旱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组织协调市消防救援大队在灾区饮用水源遭到破坏时,向灾区运送市政用水。
2.1.4.2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协同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开展赈灾募捐宣传发动工作。
2.1.4.3 市委统战部: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支持我市的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机构开展赈灾募捐工作。
2.1.4.4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确保受灾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负责储备市级灾害救助物资,负责能源安全和协调灾区煤电油等重要物资供应保障;负责救灾粮食以及生活保障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1.4.5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托幼机构复学、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前监管和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各镇对学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学校的防灾减灾机制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临时避难场所的实施运行工作。
2.1.4.6 市科工商务局:支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灾区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必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重建、恢复工作;配合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受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对策;负责其他企业受灾收集统计以及损失评估工作,并协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协助市发展和改革局做好稳定灾期物资市场供应的保障工作。
2.1.4.7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维护避护场所秩序;落地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趁火打劫的人员。
2.1.4.8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及时接运和处理死难者;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慈善信托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机构开展赈灾募捐宣传发动工作;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
2.1.4.9 市司法局:负责做好救灾法规宣传的协调指导和受灾群众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1.4.10 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向江门市应急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申请上级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2.1.4.1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技校复学、恢复生产和因灾停工人员生活保障等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因公牺牲、伤残、工伤人员的统计、确认和落实政策工作;指导各镇对干部、职工、群众和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2.1.4.12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相关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负责海洋及其生态的灾后保护修复工作;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1.4.13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负责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灾害多发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2.1.4.1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监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疏散受灾群众;利用防空资源为受灾群众提供避护;协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损、倒塌房屋的核查评估工作。
2.1.4.15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组织抢修被毁的公路、码头和航道,核定管辖交通设施因灾损失情况和损失数据,并对责任工程进行分析和追究。
2.1.4.16 市水利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系统的灾后保护修复和对责任工程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1.4.17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督预警,制定防控对策,组织、指导开展防控工作;组织“菜篮子”物资、作物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2.1.4.18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助宣传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用多种形式弘扬先进人物和事迹,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机构开展赈灾募捐宣传发动工作;做好将体育场、剧场等场地作为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场地的准备和运作工作。
2.1.4.19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争取省内外的人力物力,做好灾区医疗救治、传染病管控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急救和药物管理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2.1.4.20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各镇(街,下同)、各部门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助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慰问工作;在市减灾委领导下,组织协调各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并督促指导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向江门市应急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申请江门市级救助补助资金,根据各镇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导、协调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
2.1.4.21 市公资办: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克服困难、渡过难关,并在灾期中对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主导、骨干作用。
2.1.4.2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灾期间规范维护灾区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指导查处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负责提供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配合做好救助物资质量把关检验工作;负责灾时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高空游乐设施故障和其他涉及人员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理。
2.1.4.23 市统计局:负责根据应急管理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向有关单位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应向市减灾委及时报告灾情统计和分析。
2.1.4.24 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办:负责协助政府不断拓宽灾害保险的覆盖面;负责协调金融系统参与灾害救助行动;打击利用灾害扰乱金融市场的事件。
2.1.4.25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灾害期间户外广告招牌、市政道路、桥梁、路灯、供水管道、燃气管道等公共设施存在险情的协调处理;负责指导市政道路、桥梁、路灯、照明、供水、燃气等设施设备的修复;负责指导公园树木倒塌和其他涉及人员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理;组织环境卫生的清理;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
2.1.4.26 市林业局: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林业及其生态的灾后保护修复工作。
2.1.4.27 团市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做好灾害救助志愿者的招募工作。
2.1.4.28 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救灾募捐和人道主义援助、医疗救护工作。
2.1.4.29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2.1.4.30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抢险施救工作;在灾区饮用水源遭到破坏时,按照市政府的统一指挥,负责向灾区运送市政用水;指导各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2.1.4.31 中国邮政台山市分公司:负责受灾期间救助物资运输保障。
2.1.4.32 中国电信台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台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台山分公司:负责汛期和灾害发生时的通讯保障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和抢修队伍。
2.1.4.33 台山供电局: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灾区电力供应。
2.1.4.34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1.4.35 各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市减灾委的指导下,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导本地区开展减灾和灾害救助工作。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农村受灾群众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减灾规划。
2.3工作小组
市减灾委设立8个工作小组,在灾害应急救助中实施协作联动。
2.3.1统筹协调组: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及时处理实施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灾害应急救助措施;救灾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交由市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2.3.2生活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团市委、市武装部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制定生活救助方案,调拨、发放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群众生活,并妥善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
2.3.3查灾核灾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灾情查核,实施灾情评估,按规定及时上报灾情。
2.3.4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组织急救、防疫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救护,加强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对灾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疫病发生。
2.3.5灾区维稳组:由市武装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管理,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3.6联络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台、中国电信台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台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台山分公司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开展救灾宣传,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2.3.7救灾捐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组成,牵头单位为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开展赈灾募捐,管理、分配捐赠款物,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实施监督。
2.3.8灾后重建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台山供电局、中国电信台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台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台山分公司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制订灾后重建规划,协调落实重建资金,指导重建工程设计和施工,对重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2.4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各镇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救助工作。
3 应急准备
3.1预警信息: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2地理信息:掌握全市地理信息数据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减灾委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
3.3准备措施: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镇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工商务局等部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灾害预警与信息管理
4.1灾害预警信息传递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江门市水文局的水情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应急管理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市林业局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迅速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
4.2灾情信息通报
灾害一旦发生,各镇及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将各自掌握的灾情通报市应急管理局。
4.3灾害信息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3.1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
4.3.1.1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背景。
4.3.1.2受灾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数、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4.3.1.3灾区需求情况。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伤病救济人口,需伤病救济资金;需恢复住房户数、间数,需恢复住房资金。
4.3.1.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借用住房、居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的人数;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和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资金,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4.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4.3.2.1灾情初报。各镇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各镇的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含10人)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20分钟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各镇的报告后,15分钟内报市政府,40分钟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4.3.2.2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各镇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于每天8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前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特大灾情随时报告。
4.3.2.3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各镇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4.3.2.4对干旱灾害,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气象局和各镇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4灾情核定
4.4.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协调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统计、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4.4.2专家评估核实。市应急管理、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5信息发布
4.5.1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正透明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5.2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动态及取得的成效、下一阶段安排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以地方政府为主。各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抓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生活安置,同时做好灾害监测和灾情调查、灾情评估及灾情报告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本级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3万人以上;
②因灾死亡10人以上,或失踪人口20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
(2)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需紧急实施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启动程序
(1)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2)启动Ⅰ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5.1.3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全市灾害救助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全力以赴,全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应急现场救援组及司机24小时待命。
(3)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灾情趋势,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
(4)迅即编发《重要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5)各镇在每日8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前将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6)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状态,按责任分工开展灾害救助各项工作,同时选派人员组成各工作小组赶赴灾区查核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开展伤病救护,根据灾区需要迅速提出救援建议。
(7)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建议:
①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②派出由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③召开抗灾救灾协调会,对灾区应急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④组织开展全市性赈灾捐赠活动。
⑤以市政府名义呼吁全省、全国或国际性赈灾援助或捐赠。
(8)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联合行文,向江门市应急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9)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
(10)迅速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灾情和救灾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5.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终止Ⅰ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②全市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失踪人口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2)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启动程序
(1)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2)启动Ⅱ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5.2.3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全市灾害救助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全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应急现场救援组及司机24小时待命。
(3)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灾情发展趋势,与灾区应急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
(4)迅即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5)各镇在每日8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前将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6)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状态,按责任分工开展灾害救助各项工作,同时选派人员组成各工作小组赶赴灾区查核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开展伤病救护,根据灾区需要迅速提出救援建议。
(7)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8)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报告,联合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江门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获得批准后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灾区。
(9)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灾情和救助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10)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向全省发出救灾援助呼吁;依法使用赈灾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5.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终止Ⅱ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响应启动条件
(1)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②因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失踪人口5人以上、1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2)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2启动程序
(1)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Ⅲ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下同)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2)启动Ⅲ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5.3.3响应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2)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灾情发展趋势,与灾区应急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灾情。
(3)迅即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4)各镇在每日8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前将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5)灾情发生后36小时内,协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选派人员组成各工作小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救助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7)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报告,联合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江门市申请紧急救灾资金,获得批准后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灾区。
(8)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9)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工作,依法使用赈灾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5.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4 Ⅳ级响应
5.4.1响应启动条件
(1)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②因灾造成死亡人口1人以上、3人以下,或失踪人口2人以上、5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在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2)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4.2启动程序
(1)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2)启动Ⅳ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领导灾害救助工作。
5.4.3响应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安排人员值班。
(2)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应急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
(3)各镇在每日8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前将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4)指导各镇做好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协调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前往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必要时,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救助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6)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会商财政部门下拨救灾应急资金或物资。
(7)视灾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报市政府、江门市应急管理局,或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5.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Ⅳ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后救助
6.1.1以下受灾人员可以作为灾后救助对象:
6.1.1.1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6.1.1.2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6.1.1.3生活困难的死难者遗属;
6.1.1.4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6.1.1.5有特殊困难的其他受灾人员。
6.1.2自然灾害救助标准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
6.1.3各镇每年9月上旬调查当年冬季及次年春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将台账于9月下旬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于10月15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及各镇需救助数据汇总表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6.1.4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核定灾情。
6.1.5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6.1.6根据各镇上报的灾情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对自救能力相对薄弱的受灾地区,适当增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6.1.7各镇向社会公告各镇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社会监督。
6.1.8通过调配救灾仓库储存物资、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
6.1.9各镇、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
6.1.10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协助开展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受灾群众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以及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生活困难对象提供帮助。
6.2恢复重建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受灾群众倒房重建由各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6.2.1组织查核灾情。灾情稳定后,各镇迅速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应急管理局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6.2.2根据灾情和各镇实际,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6.2.3根据各镇的请求,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镇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金融机构协助做好救灾资金发放工作。
6.2.4协调慈善机构向灾区提供灾后重建资金支持。
6.2.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镇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2.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2.7协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6.2.8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
6.2.9市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林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生产条件恢复,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10市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维护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工作。
6.2.11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指导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6.2.12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重点是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参与社区重建、生计恢复、心理康复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镇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市、各镇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用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7.1.2市本级财政根据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严重受灾地区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7.1.3根据灾害应急救助需要,开展赈灾募捐,扩大灾害应急救助资金来源渠道。
7.1.4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要动支预备费优先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7.2物资保障
7.2.1加强市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根据物资库存情况及实际需求及时购置和补充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常用救灾物资。
7.2.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采取签订采购协议方式,委托厂(商)家代储大宗救灾物资,为实施灾害救助提供充分保障。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5村(居)以上各级分别设立灾害避护站(点),明确管理办法,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7.3人力保障
7.3.1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对自然灾害的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救助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7.3.2应急管理部门要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形成覆盖市、镇、村(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
7.4通信保障
7.4.1本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托公众通信网络,全力为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提供应急通信支撑。
7.4.2市、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市、镇两级应急救助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7.4.3市应急管理局建立自然灾害基础数据库,搜集和掌握易发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地形地貌、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数据资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及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5交通保障
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公路、水运等部门做好灾区救灾和受灾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和设备的优先运输。
7.6设施保障
7.6.1市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保障。
7.6.2市、各镇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有效利用学校、公园、广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7社会动员保障
7.7.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7.7.2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规范救灾捐赠的实施过程。
7.7.3镇以上各级分别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做好社会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工作。
7.7.4完善社会救灾捐赠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捐赠氛围。
7.7.5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渠道和协调工作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在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其他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同,并向社会公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8科技保障
依托国家北斗导航系统应用示范建设和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减灾应用示范建设,建立灾害监测系统、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继续完善社区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1.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宣传、培训和演练
8.2.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深入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灾、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8.2.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定期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8.2.3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进行救灾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2.4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必要的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3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江门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8.4.1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应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8.4.2本预案随着国家、省、江门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的变化而更新,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8.4.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2011年印发的《台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台府办〔201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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