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2020〕15号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台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台山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及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8)《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9)《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
(10)《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1)《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
(15)《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台山市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协助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相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总体原则是统一领导,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有效应对;加强基层,正确引导。
(1)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台山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市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镇(街)政府(办事处)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加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4)依靠科技,有效应对。坚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积极推动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技术水平,建成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相结合的高科技支撑体系。
(5)加强基层,社会参与。提高基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应急处置、环境应急救援, 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新型机制。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事件分级依据引自《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内容。
1.6 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事故引发或自然灾害次生引发,或其他人为活动等导致的。主要涉及的情景包括以下方面:
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方面,企事业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非法倾倒、超标排放废水、废气或固体废物,造成大气、水或土壤污染。
生产安全事故次生引发方面,企事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件,或尾矿库垮坝、泄漏等事件,或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由于缺乏环保专业知识及设备,造成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交通运输事故次生引发方面,运输车船不符合运输条件,或违反运输规定违法运输,或车船驾驶员安全防范意识差,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或交通运输中断、阻塞,导致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泄漏,进而对大气、水或土壤造成污染。
自然灾害次生引发方面,强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长时间干旱、地质灾害、地震灾害以及上述事件诱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其他人为活动引发的事故方面,由于人为投毒、第三方违规施工、违规处理病死动物等人为活动,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大气、水或土壤污染。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台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一定危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市领导。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台山海事处、台山供电局、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等单位和组成。
台山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及时向江门市政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市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督促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我市新闻媒体机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
(2)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负责环境应急救援建设项目的立项。
(3)市公安局:协助市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危险化学物品的贮存、运输工作;协助市消防救援部门做好应急疏散和划定警戒区域的现场处置工作;指挥疏导现场周边道路交通或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故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4)市民政局:指导依法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
(5)市司法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市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7)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参与制订、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牵头负责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0)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因矿产等自然资源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因自然资源开发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1)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制定市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开展农业生态修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配合开展渔业突发事件调查。
(13)市科工商务局:负责配合全市应急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运输,保障经济安全运行和重要物资供应;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14)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15)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宣传和环境应急安全教育。
(1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1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或参与生产安全类、自然灾害类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应急处置时统一调度;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18)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与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0)台山海事处:负责辖区航道及流域交通运输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1)台山供电局:负责组织市内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22)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成立相应的环境应急工作组,负责市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3)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参与影响市内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2.2台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1)负责台山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协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工作,组织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准备,掌握应急资源信息;
(3)组织开展台山市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向台山市政府提出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向上级有关部门、台山市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会同市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6)保持与有关应急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咨询队伍。
2.3基层单位环境应急职责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设立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参与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镇(街)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到达事发现场开展人员救护、隔离现场和危险物品转移等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人员疏散、社会动员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环境风险企业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法备案;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防控措施,按需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情况,组织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2.4台山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
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市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1名,根据实际需要设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负责台山市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主要职责为: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并结合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5现场工作组
市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现场工作组,具体为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各现场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市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
(1)综合协调组
由总指挥、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环境应急工作。
(2)调查处置组
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台山海事处、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①组织调查人员赴现场查找事发原因和污染源,开展切断污染源和其它控制污染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②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发出预警建议,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判断事件级别和预警级别,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③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现场应急管理工作。
(3)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市现场应急指挥部按实际需要召集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应急处置、环境影响预测评估、土壤修复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①对事故风险源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等级;
②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程度、发展态势做出估计;
③为污染源控制、现场处置、应急监测等方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④指导事故后评估与应急科研工作。
(4)应急监测组
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局、台山海事处、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①制订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部署、实施与质量控制;
②统一协调现场应急监测工作,统一调配应急监测资源,统一管理应急监测数据,及时向市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组报告应急监测结果。
(5)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辅导;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保障组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科工商务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台山供电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科工商务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确定新闻发言人,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科工商务局、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监控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110指挥中心、道路交通监控系统、“12345”政府服务热线、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等信息收集平台,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执法,通过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以及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
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在内河通航水域内交通运输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台山海事处牵头负责。
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和市林业局等部门负责。
3.2 预警机制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地级市政府发布。
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市(县级市)政府发布。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流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突发环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审批。
发布Ⅰ、Ⅱ级预警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江门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在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江门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
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台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报江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发布内容。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发布应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预警发布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台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2.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台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落实以下措施。
蓝色预警: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根据预警内容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的应对措施准备工作等进行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必要时要求相关污染企业或环境风险隐患单位停止生产并做好相关环境风险物质的防控;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黄色预警: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应急指挥部有关工作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
橙色预警: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红色预警: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须措施。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实时终止相关措施,并报告台山市政府。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接报和报送
4.1.1信息接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和市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和市相关部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和市相关部门应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4.1.2 信息报送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台山市政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4小时内分别向台山市政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台山市政府、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分别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分别上报外,应同时向可能受污染影响的供水企业报告,以便水厂及早采取防范措施、迅速启动水质应急处置工艺,保障供水安全。同时应当告知饮用水源地流域的下游行政区域的应急指挥机构,便于下游行政区域应急指挥机构做好预警研判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台山市政府应当与下游行政区域的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建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1.3 报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续报和终报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格式的通知》要求格式报送。处理结果报告可使用公函形式报告。报送的环境应急信息必须要素齐全、事实清楚、真实准确、内容无误。
(1)初报: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性质、基本过程、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现场工作组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对于发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或通过紧急设置围堰、闸坝、围油栏等对污染物进行封堵和收集。
4.3 应急处置
4.3.1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报国务院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报省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报江门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台山市政府组织实施。
特别重大(Ⅰ级)级别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和江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重大(Ⅱ级)级别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省、江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较大(Ⅲ级)级别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江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一般(Ⅳ)级别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当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造成跨区域环境污染或需要由江门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江门市政府启动较大(Ⅲ级)响应。
4.3.2现场指挥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必要时,征用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有关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协调组、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障组、专家咨询组、医疗救护组和宣传报道组。
应急协调组: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发地现场,主要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组成。
应急监测组:主要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以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组成。负责环境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现场处置组: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污染物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主要由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和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共同组成。
安全保障组:维护事发地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疏散和撤离受影响的人群,主要由市公安局、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组成。
专家咨询组:参与事件处置、调查和评估,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等。由市政府应急专家库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应急专家库成员中按需临时抽调组成。
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事件发生的区域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主要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组成。
宣传报道组:负责统一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成。
4.3.3现场处置
市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1)调查研判。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涉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及气象、水文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件性质、污染程度、生态破坏和发展态势,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2)控制环境污染。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等,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对于水体污染物采取拦截、倒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消洗、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艺等方式处置污染物;对于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喷淋稀释等现场救援措施。
(3)现场应急处置。根据我市的环境风险分析与研究,针对我市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危化品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件共计4类情景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现场处置措施。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4.3.4信息发布与舆论应对
4.3.4.1 信息发布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坚持统一发布的原则,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市有关成员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未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或授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或者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的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4.3.4.2 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4.3 舆情应对
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发展变化,从舆论角度评估处置方法,当出现与突发环境事件事实不符的舆情时,及时发布事件权威信息,保证事件处置情况与信息发布同步同调,最大程度消除不实舆情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已引发不实舆情信息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要制定舆情应对方案,利用全媒体渠道和社交平台,针对特定区域和人群进行靶向信息发布与互动引导。
4.4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研判是否需要转移安置人员。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5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市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8社会动员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9 应急终止
4.9.1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实施。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江门市政府或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台山市政府或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4.9.2应急终止的程序
应急终止的程序:(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台山市政府批准。(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3)应急状态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台山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1)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单位或现场工作组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包括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3)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原因、性质、责任等调查工作,并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3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台山市政府应指导并要求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台山市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要按照国家、省、江门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不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市、镇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依托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化应急救援力量,组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具有应急处置能力及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的管理,建立完善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同时也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资金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经审核后执行。
应急专项资金专账核算,对应急处置经费进行预先支付,待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市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资金使用结算方案,对无法追讨的处置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6.3 物资装备保障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利用社会资源,探索多样化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建立市、镇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应急监测设施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及防护装备能力建设和物资储备。
6.4 交通与通信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台山海事处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航道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市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6.5技术保障
台山市政府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平台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加快引进生态环境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
6.6安全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要制定或建立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制度,确保紧急情况下周边人群安全、有序的疏散,保障应急监测人员、现场处置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6.7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防止和预防极端气候条件对应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
6.8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9 保险制度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7监督管理
7.1 演练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负责制定本预案应急演练方案,经台山市政府批准后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7.2 宣传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和环境安全教育月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手段,广泛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7.3 培训
市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教育,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8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9附则
(1)本预案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负责组织修订并解释。
(2)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市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台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台府办〔2015〕12号)自即日起废止。
(4)术语及定义
①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②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③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④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⑤应急响应: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⑥应急救援: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附件:1.台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2.常见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
3.常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措施
4.典型污染物应急处置技术
5.江门市环境应急专家组名单
附件1
台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常见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
附件3
常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措施
附件4
典型污染物应急处置技术
*部分资料及参考数据来源于《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净水技术指导手册》
【注1】——水质标准:本技术指导手册引用的水质标准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包括正文和附录A)、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体标准值,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地下水(GB/T14848-93)。
【注2】——反应条件:对化学沉淀工艺,提供使用铁盐混凝剂或铝盐混凝剂所需调节的pH值;对粉末炭吸附工艺,提供试验得出的水源水条件下的Freundlich吸附等温线方程=k1/n中的参数k、1/n,可由此根据污染物的原水浓度C0和处理后的目标浓度Ce求出投炭量C1,方程中污染物浓度和投炭量均为mg/L;对化学氧化工艺提供反应所需的pH等条件。
【注3】——基准投加量条件:污染水样按标准限制的5倍(超标4倍)配制,处理后浓度低于标准限值的50%。如各标准限值不同,原水浓度以最高者计,处理后浓度以最低者计。粉末炭投加量以l~2小时吸附时间(取水口投加,距水厂一定距离)计,如水厂内投加,应适当增加投加量。混凝剂投加量以正常混凝工艺时间计。曝气吹脱法给出了50%、80%和90%去除污染物所需的气水比。
【注4】——最大应对超标倍数条件:①对于粉末活性炭吸附法,按粉末炭最大投加量80 m/L,吸附时间大于120 min,出水达标计;②对于碱性化学沉淀法,只要能满足沉淀所需pH值,理论上可应对任何超标浓度,但是在当前的水处理技术条件下,仍存在一些物质难以去除,包括钼、铊、硼等,因此对于含这些污染物的污染源要特别加强监控,防止污染水源;③对于硫化物沉淀法,可应对的超标浓度取决于硫化物投加量,当硫化物投加量过高时需要在沉后加氯氧化去除硫化物,避免二次污染。
附件5
江门市环境应急专家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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