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函〔2020〕404号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年度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台山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2016年制定,2020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推动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督促各镇(街,下同)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台山市委办公室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市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的通知》《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各镇政府及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等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考核小组,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条 (遵循原则)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发布细则)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8月前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含考核项目),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执行。
第五条 (考核内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江门市、台山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加快完善统一权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落实“四有”(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两责”(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抽检责任)情况;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五)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
(六)各镇食品安全状况及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等情况;
(七)各镇对市政府提出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八)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等次)对各镇政府的评议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次。
综合评分排前8名且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考核等次为A级;考核等次未达到A级、综合评分得分80以上(含80分)的,考核等次为B级;综合评分得分8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C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考核成绩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判定考核等次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故意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考核等次)对市有关单位的评议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次。
综合评分排前5名且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考核等次为A级;考核等次未达到A级、综合评分得分80以上(含80分)的,考核等次为B级;综合评分得分8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C级。
第八条 (考核步骤)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镇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镇政府和市有关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资料评审。考核小组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对各镇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评议考核。
(三)实地检查。考核小组采用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和随机抽取检查点的方式对各镇开展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的检查结果作为扣分的依据。实地检查不用于对市有关单位的评议考核。
(四)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资料和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意见,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审核,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府通报各镇政府和市有关单位。
第九条 (结果运用)评议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镇政府和市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优秀、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明显的,由市政府予以表扬和通报。
第十条 (考核纪律)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逐级考核)各镇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解释权与施行日期)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台山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台府办函〔2016〕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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