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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 2020-11-30 15:42:22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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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图解: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台府办〔2020〕13号


关于印发台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业经台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4月28日印发的《台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台府办〔2017〕15号)同时废止。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 月17日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粤府〔2008〕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粤府函〔2014〕2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督办省政协重点提案暂行办法》(粤办函〔2014〕53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一把手”责任制的通知》(粤办函〔2016〕70号)、《广东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办法》(粤办发〔2018〕4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议,是指全国、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我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的提案是指全国、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与我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与闭会期间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进行督办,交由市政府组织办理的代表建议;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立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提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确定督办的政协提案。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市有关工作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和提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一名市分管领导主管综合协调工作,其他的市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内容分管相关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联合市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做好建议提案的交办工作;

      (二)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提案;

      (三)对市政府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  交办和接办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及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分别联合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台山市建议提案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

      上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上级政府交给我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办后,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台山市建议提案系统进行再交办。再交办的建议提案应当列明建议提案的标题、编号、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答复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点、核对和登记,并填写好接办表格,通过粤政易协同办公平台或粤政易(政务微信)提交至市政府办公室;如认为相关建议提案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承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逾期不提出意见视为该承办单位同意接收办理。

      对承办单位提出的书面调整意见,交办单位应及时研究,拟订处理建议意见,按程序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承办单位的调整工作应自收到书面调整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后,接办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办。


第三章 办理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持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将本单位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和负责具体联系工作的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名单有调整变化的,应及时重新报备。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制度,使办理工作的各环节有章可循,符合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要求。

      第九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十条  承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建议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牵头办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或请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接收建议提案后,承办单位应及时针对每一个建议提案制订办理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和办理进度,并严格落实。办理计划应在接收建议提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应在每月28日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送当月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在制定办理计划前,承办单位应当约见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约见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听取意见,了解代表、委员的具体要求。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电话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

      承办单位应将与代表、委员沟通的有关情况,在建议提案年度办理工作总结中予以列明。

      第十四条 实行市领导牵头督办重点建议提案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牵头领办建议提案工作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请市领导选取代表和委员关注、群众关心、事关全局、惠及人民,针对性、可行性强的建议提案进行领办,并开展重点督办。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重点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一把手”责任制的通知》(粤办函〔2016〕70号)要求,主要领导要亲自布置办理工作,亲自审定办理计划、答复意见和办理情况报告,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办理人员,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每年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分别领办1件以上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承办建议提案的情况,应在办理计划中列明。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市政府商市有关单位后发出通知,提出办理工作要求,进行重点督办,各承办单位按照有关督办要求,及时报告办理工作开展情况,确保重点建议提案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加强督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在办理时限结束后对全市全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本级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分办的本级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协办的本级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答复建议提案者。答复及会办意见均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答复还须抄送会办单位。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重点督办建议提案的答复,主办单位报市政府审批后,正式书面答复代表、委员。

      承办单位将答复或会办意见的纸质件抄送交办单位的同时,应将答复或会办意见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上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上级政府交给我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按前款规定综合会办单位意见,起草答复代拟稿,报市政府审批后上报。

      第十九条 答复意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建议提案的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代表、委员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件3)一式三份征询意见。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应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答复后要与代表、委员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对办理工作的反馈意见。

      《征询意见表》供代表、委员填写,分别寄送主办单位、交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

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分别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委员,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六个月;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委员,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六个月。涉及紧急事项的建议提案应急事急办。

      上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上级政府交给我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通知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答复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提案者及交办单位。

      第二十四条 建议提案者对办理答复不满意,或者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重新办理,并在2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20个自然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分别报送本年度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及《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同时分别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本年度跟踪落实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各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作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推进有关公开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考评结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没有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部门或经办人员的;

      (二)因答复或会办意见存在行文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内容空洞、马虎了事等情况,导致建议提案者不满意的;

      (三)不及时接办建议提案的;

      (四)接办建议提案后对交办单位确定的承办单位有异议,但又不按规定期限提出调整意见,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积压拖延,贻误工作的;

      (五)接办建议提案后无充分理由退回,经协调后仍推诿不办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答复的;

      (七)不按本办法规定制订及报送办理计划的;

      (八)不按本办法规定与代表、委员沟通的。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按规定将有关情况进行归集。

      第三十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和市直机关单位绩效考核,承办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市直机关单位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格式

               2.办理市政协提案答复格式

               3.征询意见表

               4.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格式

台山市  (办、局)

──────────────────────────

     函〔  〕号(A、B或C)

对市 届人大 次会议第 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附件2

办理市政协提案答复格式

台山市   (办、局)

───────────────────────────

       函〔  〕号(A、B或C)

对市政协 届  次会议第 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              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附件3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征询意见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代表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议

编号


承办

单位


建议

标题


 对承办

单位的

答复及

办理工

作的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请写明不满意的具体意见或要求:

说明:1.本表由承办单位连同书面答复一起寄送领衔提出建议的代表征询意见(一式三份);

2.请领衔提出建议的代表收到答复件后,征求其他代表意见,按此表各栏内容填写一式三份;

3.对承办单位答复及办理工作的意见,请在有关空格内画上“√”;如不满意,还要写明具体的意见或要求;

4.填写好后,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和承办单位各一份。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提案人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提案

编号


承办

单位


提案

标题


对承办

单位的

答复及

办理工

作的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请写明不满意的具体意见或要求:

说明:1.本表由承办单位连同书面答复一起寄送给提案人征询意见(一式三份);

2.提案人收到答复件后,如果是集体提案或委员联名提案,请征求其他提案人意见,按此表各栏内容填写一式三份;

3.对承办单位答复及办理工作的意见,请在有关空格内画上“√”;如不满意,还要写明具体的意见或要求;

4.填写好后,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综合科和承办单位各一份。


附件4

建议办理情况汇总表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建议

编号

建议人

建议名称

办理情况

办理结果

建议人

是否满意

与建议人联系情况

备注




























注:1.“办理情况”应说明采用何种方式、措施办理;

2.“办理结果”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或因条件所限留作参考等情况,用“A” “B”“C”标明;

3.“与建议人联系情况”指有无与人大代表联系沟通,以何种方式。


提案办理情况汇总表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提案

编号

提案人

提案名称

办理情况

办理结果

提案人

是否满意

与提案人联系情况

备注




























注:1.“办理情况”应说明采用何种方式、措施办理;

2.“办理结果”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或因条件所限留作参考等情况,用“A” “B”“C”标明;

3.“与提案人联系情况”指有无与政协委员联系沟通,以何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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