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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台府办〔2019〕13号
  • 2019-08-14 07:40: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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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2019〕13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4日

 

 

 

 

 

 

 

 

 

台山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46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江府办〔2017〕4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结核病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目标

到2020年,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及早发现结核病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进一步减少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全市肺结核病发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一)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二)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以上。

(四)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五)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

(六)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七)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八)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九)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台山市结核病防治所为台山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争取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结核病防治所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结核病防治所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继续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结核病综合防治新模式。鼓励大胆创新防治模式,提高防治效果。(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无牵头部门或单位的,以部门排序依次排列,按职责分别负责,下同)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结核病防治所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监(所)、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疫情高发的镇(街)、村(社区)按规定开展肺结核普查。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的发现力度。结核病防治所负责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市卫生健康局、台山海关、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医疗保障局、各镇(街,下同)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负责]

(三)规范结核病诊疗行为。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结核病防治所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发现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及时转诊至上级结防机构。结核病防治所为儿童结核病防治机构,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按规范要求督促患者定期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将服务质量纳入考核内容,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估。结核病防治所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避免患者失访。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及全程规范管理率,减少耐药发生。(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支付范围。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要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一是教育部门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将结核病检查列入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项目。完善学校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二是结核病防治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为新发现和随访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提供结核病问卷筛查和检查服务,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病人及时提供相应的治疗和随访管理服务。三是卫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防治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在65岁以上老年人年度体检和糖尿病患者季度随访中,积极落实结核病症状筛查工作,发现可疑病人及时转介。五是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宾馆、影剧院、候车室、酒吧及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微小气候监测,降低公共场所人群的健康隐患。六是公安部门开展监管场所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做好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转介治疗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分别负责)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过省政府招标采购平台公开招标。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医联体联合采购。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病案信息一体化管理,实现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分别负责)

(九)大力开展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市委宣传部将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纳入政府的健康教育计划,组织制订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健康教育策略。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多部门合作,加强新媒体运用,有效促进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核心信息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氛围。二是卫生部门加强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结合《健康台山》栏目,建立多维度、立体式的结核病健康促进体系。三是教育部门是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负责)

(十)加强科学研究与合作。协助上级推进结核病生物样本资源库及生物遗传大数据库建设。加强结核病快速检测试剂盒、新型微生物、分子及免疫检测自动化设备等的研发和产业化。结核病防治所要加强开放合作,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结核病防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防治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将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的落实,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确保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的投入,配备必要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员和仪器设备,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加强建设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使其具备开展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积极申请、争取国内和国际赠款,广泛发动和争取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三)落实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市卫生健康、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重大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和红十字会等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四)加强监督执法,严格依法管理。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对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执法,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结核病传播和流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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