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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台府〔2019〕14号
  • 2019-08-14 07:29: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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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2019〕14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4日

 

 

 

 

 

 

 

 

 

台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

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部署要求,结合《江门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8-2020年)》(江府办〔2019〕4号)、《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江府〔2019〕15号)和《台山市2019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台环委〔2019〕3号),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台山市2019-2020年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铁腕治污,坚持全面达标,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深化各类污染源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目标指标。到2020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达到92%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下,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六项基本指标年均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削减量达到江门市下达的任务指标内。

二、工作任务

(一)升级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

1.制定实施准入清单。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引导采用公路运输以外的方式运输。[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各镇(街,下同)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负责落实]

按照上级的部署,适时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共性工厂除外)。(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2.排查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全面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8〕152号)的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牵头督导,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资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江门台山供电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3.严控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产能。

深入实施传统支柱型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路线和行动计划,制定重点转型升级产业目录。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严格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技术方面的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进一批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清查钢铁、有色、水泥、玻璃、陶瓷、化工、造纸、印染、石材加工和其他涉VOCs排放等行业能耗、环保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科工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资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江门台山供电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坚决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及时退役服役期满煤电机组,推进运行时间长的煤电机组提前退役。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在省统筹安排下可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公资办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4.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

将VOCs省级、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重点推进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先进的行业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和设备。到2020年,全市累计推动50家以上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建立对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长效管理机制。(市科工商务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5.开展园区环保集中整治。

对工业园区进行环保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和有机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6.实施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全面推行循环生产方式,重点围绕园区公共服务类项目、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十三五”期间完成我市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国家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创建工作。(市科工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7.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科工商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二)优化能源结构,构建绿色清洁能源体系

8.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未完成年度煤炭总量控制目标的镇,任务结转累加至下一年度,并禁止新建耗煤项目。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全市城市建成区居民用散煤全部清零。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52万吨标准煤,力争全市一次能源消费煤炭比重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完成上级下达的控制目标。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685万吨,比2015年减少103万吨。(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公资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9.提高清洁能源供给能力。

扩大天然气供应规模。2020年年底前,推动粤西天然气主干管网项目阳江—江门干线台山段完成建设。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推进江门广海湾LNG接收站项目进一步加速建设投产。按供热需求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用气。(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公资办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展热电冷联产项目监督检查,合理安排热电项目机组发电。(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公资办、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10.加快燃煤工业锅炉替代及清洁改造。

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11.严格工业和建筑节能管理。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控制,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力争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能耗比完成上级下达的控制目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实时动态监测,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建管中心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三)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智慧绿色交通发展

12.提高铁路和水路货运能力。

完善铁路货运线网和港口航道规划建设,引导中长距离大宗货物和集装箱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水路运输,提高货物铁路和水路运输比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13.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依托港口、铁路、公路、航空货运枢纽,加快多式联运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公铁联运、江海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大力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加强集装箱等专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铁联运、铁水联运中转设施,加快末端配送服务设施配套,提升物流基地集散能力和服务效率。(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14.建设“绿色物流”片区。

在城市核心区域逐步试点设立“绿色物流片区”,全天禁止柴油货车行驶。优化城市公路货运站场布局,逐步清退城市中心区内的公路货运站场和商品批发市场,引导货运站场向城市外围地区发展。完善与货运站场能力匹配的集疏运公路系统建设,减少货运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行驶。以发展枢纽园区经济为导向,推进传统铁路货运场站向城市物流配送中心、现代物流园区转型发展,逐步改变中长距离用公路大规模转运货物的状况,优化公路货运运输结构和货车使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15.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2019年起,每年更新或新增公交车全面使用纯电动汽车,2020年年底前,全市公交全面实现电动化。2019年起,全市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市政、通勤、物流等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力争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占比达90%以上,其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50%,且逐年提高不低于5个百分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每年更新车辆优先选用纯电动汽车,且纯电动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95%。鼓励开展泥头车电动化替代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资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全市所有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对工程设计、验收阶段执行有关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对有安装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停车场、道路停车位和专用固定停车位,逐步增设充电设施。加快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配套充换电设施建设,公交站场、出租车和市政车辆集中停放地、物流集中区应优先配建充足的充换电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16.完善城市绿色出行交通网络。

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大力开展城市交通建设、交通结构、交通组织的优化工程。积极发展社区公交、支线小公交,构筑微循环公交系统,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不同公交体系之间的便捷衔接。完善步行和自行车等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和绿道建设,引导共享交通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市交通绿色出行比例。健全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优化城市交通信号灯设置和配时,着力缓解因施工、交通违法行为、红绿灯配时不合理等引起的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因拥堵而加剧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牵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四)全面深化工业源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7.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加强水泥、石化、平板玻璃等21个行业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排污许可规定排污等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202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所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纳入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措施的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纳入相关应急减排措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18.实行工业源达标排放闭环管理。

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等,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分布、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准确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要求,推行环境监测设备强制检定,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建立本辖区超标排放企业整改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和销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将企业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问题整治工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19.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

在钢铁、石化、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和工业锅炉逐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20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公用煤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和W型火焰锅炉发电机组)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20.继续推进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治理。

实施新修订的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自主选择关停。持续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整治工作,整治后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1中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限值的要求。严厉查处超标排放锅炉。未稳定达标排放的燃气锅炉要实施低氮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21.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计划,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参照《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全面实施玻璃行业烟气脱硝治理升级改造。(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推进建筑陶瓷行业整体退出及过渡期生产企业清洁能源改造工作。2019年12月底前我市陶瓷生产线启动改造工作;到2020年,全市建筑陶瓷生产线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自主选择关停。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陶瓷企业生产线脱硝设施建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加强在线监测,确保喷雾塔和陶瓷窑脱硝设施稳定运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22.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混凝土搅拌站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管控清单,2019年年底前完成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封闭、遮盖、洒水等治理。(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23.实施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减量替代。

全市建设项目实施VOCs排放两倍削减量替代,对VOCs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城市建成区严格限制建设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项目,新建石油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24.推广应用低VOCs原辅材料。

按照省出台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限值》的要求,规范产品生产及销售环节。在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实施原料替代工程。重点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到2020年,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的低毒、低(无)VOCs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大幅提升。(市科工商务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25.分解落实VOCs减排重点工程。

2019年年底前,完成市级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完成县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方案编制并开展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县级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对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制定园区VOCs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跟踪评估防治效果。重点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的原则,细化分解VOCs减排目标,梳理治理工程项目,形成重点行业VOCs排放治理项目清单,2019年和2020年累计完成减排治理任务量的75%和100%。对未纳入清单的VOCs排放企业场所和单位,各地要自行制定治理计划,并监督开展治理。到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削减量达到江门市下达的任务指标内。(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26.加强VOCs监督管理。

逐年滚动实施VOCs排放企业综合整治情况抽查审核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应用项目审核评估。公布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并实行联合惩戒。组织企业登录“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填报并逐年更新相关信息,摸清我市VOCs排放工业企业数量、分布、主要生产工艺装备、VOCs生产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等情况。(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深入推进污染协同防控

27.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2019年7月1日起,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全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全面落实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主动公开主体责任,加强对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合省开展对生产和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不一致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行为。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信息公开核查,2019年12月前,基本实现按规定进行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查验,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28.加强在用车排放管理。

按照省出台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要求,通过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现场核查等各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检测行为。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监管平台,实现排气检测信息与维修信息的互联共享,排气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须经维修竣工合格后才能复检,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排气维修行为。全面落实“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依法处罚超标上路行驶车辆。加大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强化对排气超标车辆的筛查和处罚。2020年年底前,根据机动车监管重点,布局遥感监测网络,完成覆盖重要物流运输通道遥感监测网络建设。鼓励提前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高排放汽油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和化油器摩托车。(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29.组织开展柴油车污染专项治理。

聚焦重点时段、重点道路,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OBD、排气状况和尿素加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车辆和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运行车辆,规范车用尿素加注。推动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用车的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加强对城际客运、物流、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等柴油车集中停放地的日常监督检查。鼓励以市政、邮政、环卫、建筑工程和城市物流柴油车为重点,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条件的柴油车,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开展柴油车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应用试点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加强对柴油车尾气排放状况的实时监控,探索实施在线监控稳定达标排放车辆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30.共享和应用机动车监管数据。

推进公安交管、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完善机动车监管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排气检验、遥感监测、超标违法、维修保养等数据信息的全面共享。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深入分析机动车污染排放特征和治理重点,对筛查有作弊嫌疑的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进行重点监管,筛查排放控制装置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的车型,推动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实施召回。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注册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车辆检测数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31.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监管。

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及在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2019年起,按照要求开展新生产和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全市各主要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要优先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机械。2019年6月底前,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工作;加强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消除冒黑烟现象。2019年年底前,完成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建成本行政区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并与省系统联网。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污监管。鼓励推动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提前淘汰报废或对排气后处理装置进行升级改造。(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32.加强船舶排放控制。

严格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力争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生产不达标船舶进入船舶检验。严格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依法将船舶排放控制区扩展至沿海重点水域。落实财政保障经费,加强船舶排气污染监测执法能力建设,推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主要港口配置低硫油快速识别和排气污染物远程监测仪器设备,强化船舶用油质量的监督抽检和排气污染状况的实时监控。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港口工作船舶和内河观光船舶。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内河船舶进入航运市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台山海事处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大力推进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2019年年底前,内河普货码头泊位岸电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全市已建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大力推广船舶靠港使用岸电,2020年年底前,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岸电使用率达到100%,主要沿海港口远洋集装箱船舶靠泊岸电使用率达到5%以上,鼓励客运船舶靠泊优先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台山海事处按职责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台山海关、市公安边防大队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33.加强油品的供应保障和销售监管。

全面供应国六排放标准车用汽柴油,且车用汽油蒸汽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2019年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对车用尿素、普通柴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照加油站、非法流动加油、销售非标油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添加、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组织开展油品、车用尿素、黑加油站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油品、尿素抽检和清除黑加油站油罐车。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开展油品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主要物流通道、施工工地等重点区域,组织对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用油和车用尿素进行抽查。进一步完善船用低硫燃油和柴油的供应保障工作,加强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市公安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台山海事处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34.加强油气回收监管。

落实成品油销售、运输、存储企业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将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作为闭环系统进行管理,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检测,每年要对所有加油站、储油库至少进行一次油气回收系统检测。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20年6月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城区内的所有加油站,年汽油销售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需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验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强面源综合防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35.精细化管控施工扬尘。

贯彻落实《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按省统一要求建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清单,每半年进行动态更新。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督促监理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确保扬尘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出入工地的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封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管理。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对在建建设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建设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管中心、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按职责负责,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建成全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控管理平台。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全部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牌照,建设工地土方作业期间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所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管理平台联网。完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机制,实现部门间共享,将监测数据作为扬尘超标监管、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停工、错峰施工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建管中心按职责负责,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36.全面深化道路扬尘防控。

推广应用全封闭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鼓励老旧运输车辆淘汰更新。2019年4月底前,明确车辆密闭技术要求;2019年9月底前,主城区内运输车辆实现全密闭化运输,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现运输车辆全封闭运输。定期对全封闭运输车辆的车容车貌和封闭性能进行验审,未实现全封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定期组织对运输车辆“扬撒滴漏”、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泥头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提高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积极推广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采取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遇重大节日和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在日常保洁基础上,按照《江门市城区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的要求,提高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加强道路绿化养护。(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37.排查整治堆场、矿山、码头扬尘污染。

2019年年底前,完成各类露天矿山、堆场、余泥渣土受纳场摸底调查,建立整治清单。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强化对露天矿山、渣堆、料堆、灰堆及裸露土地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抑尘措施落实到位。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裸露土地应植草复绿或覆盖防尘网。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治完成应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业整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负责,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继续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力争于2020年年底前全市煤炭、矿石码头实现挡风抑尘墙建设和运输系统封闭。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墙建设和封闭装卸、运输系统改造,未完成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的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港口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巡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38.加强生活服务业VOCs污染防治。

在汽修行业推广应用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定点汽修企业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城市建成区内未实现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的汽修企业,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大力推动干洗行业VOCs综合整治。2019年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干洗机保有使用情况清查建档。2020年年底前,淘汰所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渣废液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推行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和第三方治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每年至少开展1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确保全市建成区范围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且油烟治理和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39.严禁露天焚烧。

全市划为禁止秸秆、落叶等露天焚烧区域,严格落实市、镇、村三级控制秸秆禁烧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加强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堵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推动实现秸秆全量化利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40.积极防控农业面源污染。

启动大气氨排放调查。以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为重点,开展区域大气氨排放源调查。2020年年底前,建立和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大力推广科学施肥,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七)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41.稳步推进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和相关经济、能源问题的协调机制。深化“珠中江+阳江”经济圈内部环保合作,实现区域内城市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台账和在线监测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城市交界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组织秋冬季污染防控区域联合会商,开展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江门台山海事处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42.加强跨部门联合协作。

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多领域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台山海事处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43.修订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按上级的要求修订完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提高并压实污染应对减排比例。建立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清单,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将应急减排措施分解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和区域应急联动,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在保电网安全、保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污染区域内燃煤机组减少发电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采取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应急减排措施,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效果评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建管中心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44.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

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台山市精细化空气质量预报与精准化污染控制决策系统。当预测到区域出现大范围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实施区域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各相关镇、部门按级别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使污染过程缩时削峰。(市气象局牵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45.强化重点时段大气污染防治。

以提高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目标,狠抓秋季臭氧(03)及冬春季PM2.5污染防治。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防控实施方案,以建材、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及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为重点,督促相关排污单位落实错峰生产和强化减排措施。开展重点时段强化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建管中心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八)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决策能力

46.建立完善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

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机制和VOCs源谱调查机制,建设大气污染源动态管理平台,实现排放清单编制与更新工作常态化。2020年年底前,建立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台账式动态更新管理。鼓励以道路机动车排放为重点,绘制动态更新的移动源污染地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47.系统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

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和化工园区要配备VOCs釆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VOCs检测仪,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执法。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升级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实现超标、异常数据实时监控,对自主验收备案企业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指引和管理。所有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水泥、陶瓷、玻璃、钢铁、有色等行业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和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工业锅炉,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要建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2019年9月底前,完成1家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联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48.建设环境空气组分监测网。

优化、调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19年年底前,我市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按照省的统一部署,进一步优化调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逐步建设路边、码头等空气监测站。(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49.严格监测机构监督管理。

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对第三方监测机构实施严格管理,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50.加强重点领域数据共享。

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能源消费状况动态监控、统计机制。2019年年底前,实现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煤炭、燃料油、天然气和电力消费量,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销售量逐月统计制度。建立宏观经济、能源、产业、交通运输、污染排放和气象等数据信息的跨部门共享机制,深化大数据挖掘分析和综合研判。(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51.建立跟踪评估研究工作机制。

开展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和污染防治成效的跟踪评估,动态调整优化目标任务,着力提升对大气污染防控政策实施成效的分析评估能力。鼓励引进创新型大气环境立体监测技术设备及第三方综合服务,对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控措施的制定开展政策效果预评估,开展措施施行情况及政策实效的跟踪评估工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

配合上级组建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加强对大气污染形势研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组建跟踪研究技术团队,加强本地化特殊污染源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调查,按照《江门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8-2020年)》的要求,加强大气污染的针对性防治,开展持续性跟踪研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52.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攻关。

实施以PM2.5和O3协同改善为核心目标的蓝天保卫战科技攻关。积极开展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来源精确分析、建立VOCs污染源排放成分谱、大气污染排放强化控制与精细化管理、PM2.5和O3协同改善技术路径、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精准决策支撑、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市科工商务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

(九)凝聚全社会合力,提升共建共治水平

53.定期开展联合监管和督查执法行动。

通过联动检查与交叉执法、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执法等多种方式,重点监督检查“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和落后过剩产能清理整治、工业炉窑改气治理、VOCs企业排放控制、柴油车治理、施工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排放防控等情况。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保持污染源达标监管的高压态势。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监管执法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配合开展一次跨区域、多部门的大气污染联合交叉执法专项行动。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山海事处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54.深入推进环保信息公开。

积极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环保信息公开工作,配合内容包括:定期发布环境保护“红黑榜”,曝光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问题,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披露力度,定期公开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程度月度排名,全面披露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情况、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等方面环境信息。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告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决策和相关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动及时公布本地区大气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畅通的生态环境投诉渠道,鼓励开展市民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配合)

55.加强打赢蓝天保卫战宣传教育。

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宣贯,编制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控的环保技术指南和政策宣贯手册,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生态环境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干部教育和市民教育培训体系。(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配合)

加大蓝天保卫战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重大违法案件和损害群众健康、影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污染问题。灵活运用原创发布、微视频、在线访谈等形式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认同和支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委宣传部牵头)

56.广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

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环保涂料、低VOCs含量日用化工品等绿色环保产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推广公共交通、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减少日常生活大气污染排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镇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照各任务表,科学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各镇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考核激励。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当地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当地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各镇、各有关部门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压实工作责任。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四)完善经济政策。按照上级的部署,落实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研究制定“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健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项目减免和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市税务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配合)

(五)做好资金保障。做好蓝天保卫战的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确保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创新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和技术服务资金保障机制,探索通过各级财政与各类社会基金相结合的方式。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的地区,本级财政资金可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奖惩。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社会化治理。加大对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配合)

 

附件:1.台山市空气质量目标

2.台山市重点工作任务表

3.“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任务表

4.公交车电动化任务表

5.10-35蒸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清单

6.建筑陶瓷行业煤改气任务清单

7.陶瓷提标改造任务清单

8.生物质锅炉整治任务清单

9.台山市挥发性有机物市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任务清单

10.台山市挥发性有机物县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任务清单

11.VOC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企业清单

 

 


附件1

台山市空气质量目标

 

序号

AQI达标率

PM2.5

(微克/立方米)

PM10

(微克/立方米)

NO2

(微克/立方米)

2019

2020

1

90%

92%

35

58

36

备注:达标率不低于给出值,PM2.5、PM10、NO2年均浓度不高于给出值。

 

 

 

 

附件2

台山市重点工作任务表

 

“散乱污”

工业企业

整治任务

(家)

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淘汰搬迁任务(家)*

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个)

10-35蒸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台)

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台)

建筑陶瓷行业煤改气生产线

(条)

陶瓷提标改造任务

(家)

生物质锅炉整治任务

(台)

 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任务

(家)

VOC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任务

(家)

关停

搬迁

483

4

0

4

1

28

17

1

 

 









附件3

“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任务表

 

序号

关停取缔企业数量

(家)

整合搬迁企业数量

(家)

升级改造企业数量

(家)

合  计

位于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的数量

(家)

1

41

2

440

483

474

 

 

 

 

 

 

附件4

公交车电动化任务表

 

截至2018年年底现状

2019-2020年电动公交车数量(辆)

公交车总量

(辆)

纯电动车总量

(辆)

非纯电动车总量

(辆)

截至2019年

(全市电动化率80%)

截至2020年

(全市电动化率100%)

99

50

49

80

99

 

 

 

附件5

10-35蒸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清单

 

序号

镇(街)

使用证编号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

锅炉规模

(t/h)

1

大江镇

锅粤JT3288

广东恩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台山市大江镇东江工业园区8号

20.0

2

大江镇

锅粤JT0417

台山市傅诚纺织厂有限公司

台山市大江镇潭江工业区80号

15.0

3

白沙镇

锅粤JT0430

台山市骏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台山市三八镇工业开发区

15.0

4

大江镇

锅粤JT3251 

台山市翔隆纸业有限公司

台山市大江镇潭江工业区

15.0

 

 

 

 

 


附件6

建筑陶瓷行业煤改气任务清单

 

序号

镇(街)

企业名称

生产线数量

(条)

完成时间

1

汶村镇

广东金特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4

2019年完成20条生产线改气工作,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煤改气工作或自主选择关停。

 

 

 

 

 

 

 

 

 

 

 

附件7

陶瓷提标改造任务清单

 

序号

镇(街)

企业名称

1

汶村镇

广东金特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附件8

生物质锅炉整治任务清单

 

序号

镇(街)

使用证编号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

锅炉规模

(t/h)

1

台城街道

锅粤JT0464

台山市华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台山市台城西湖工业区龙胜路7

10

2

大江镇

锅粤JT0474

江门嘉年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

台山市大江镇公益谭江工业区

6

3

川岛镇

锅粤JT3229

台山市川岛镇上川兴劲辉海产品加工厂

台山市川岛镇上川稔坪村118

4

4

水步镇

锅粤JT3258

台山市永城达塑料泡沫厂

台山市水步镇宝兴工业开发区8号之一

4

5

台城街道

锅粤JT0300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台山市台城北坑工业区

4

6

冲蒌镇

锅粤JT3240

台山市台林化工有限公司

台山市冲蒌镇红岭种子园

2

7

水步镇

锅粤JT3278

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

台山市水步镇文华井岗区5

4

8

大江镇

锅粤JT3252

台山市大江镇新达木厂

台山市大江镇潭江工业区

2

9

大江镇

锅粤JT3251

台山市翔隆纸业有限公司

台山市大江镇潭江工业区

10

10

台城街道

锅粤JT3253

台山市奇香食品有限公司

台山市台城北坑工业大道23

2

11

冲蒌镇

锅粤JT3250

台山市嘉乐城食品厂

台山市冲蒌镇红岭工业区环城北路四十巷1

0.95

12

海宴镇

锅粤JT3293

台山市优良饲料厂

台山市海宴镇沙栏洞安前进小学

0.3

13

四九镇

锅粤JT3289

台山市四九镇富华酒店用品服务部

台山市四九镇洞美工业区10号之2

2

14

三合镇

锅粤JT3296

台山市双鹏木业有限公司

台山市玖炬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锅炉房内

2

15

工业新城

锅粤JT3308

台山市侨家香保健食品  有限公司

台山市水步核园一路9

2

16

川岛镇

锅粤JT3301

台山市川岛镇上川壹衣洗涤中心

台山市川岛镇上川飞沙滩农贸市场3

1

17

白沙镇

锅粤JT3299

台山市甘蔗林糖业有限公司

台山市白沙镇三八圩新联南路50-2

10

18

端芬镇

锅粤JT3300

广东普溢风味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台山市端芬镇凤山工业区第1

6

19

白沙镇

锅粤JT3309

台山市骏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台山市白沙镇三八工业开发区

11.42

20

大江镇

锅粤JT3314

台山市大江镇浓达木厂

台山市大江镇铁6

2

21

都斛镇

锅粤JT3311

江门粤海饲料有限公司

台山市都斛镇工业园17

15

22

海宴镇

锅粤JT3234

台山市超源食品厂

台山市海宴镇永和五村

1

23

川岛镇

锅粤JT1016

台山市川岛镇下川丽岛洗涤中心

台山市川岛镇下川联南村委会南澳上高村

0.5

24

大江镇

锅粤JT3257

台山市大江镇光大辉煌纸品厂

台山市大江镇来安管理区对面

3

25

台城街道

锅粤JT3273

台山市富达木业有限公司

台山市台城镇北坑工业区

4

26

水步镇

锅粤JT3263

台山市水步镇东力木制品厂

台山市水步镇工业开发区B4-5

2

27

广海镇

锅粤JT3281

台山市众信水产有限公司

台山市广海镇烽火角河东192

1

28

大江镇

锅粤JT3313

江门嘉年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

台山市大江镇潭江工业区

10

 

 

 

 

 

 

 

附件9

台山市挥发性有机物市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任务清单

 

序号

镇(街)

单位名称

行业名称

完成时间

1

水步镇

台山广安霖化工有限公司

化工

2019年年底前,完成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工作

2

大江镇

台山市金桥铝型材厂有限公司

金属表面涂装

3

台城街道

台山市绿岛风通风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金属表面涂装

4

台城街道

台山市冠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金属表面涂装

5

台城街道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金属表面涂装

6

冲蒌镇

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

涂装

7

台城街道

台山市仁丰五金有限公司

金属表面涂装

8

台城街道

台山市冠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金属表面涂装

9

台城街道

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

金属表面涂装

 

附件10

台山市挥发性有机物县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任务清单

 

序号

镇(街)

单位名称

行业名称

完成时间

1

广海镇

台山市广一皮业有限公司

皮革鞣制加工业

2019年年底前,完成完成 “一企一策”方案编制并开展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工作。

2

广海镇

台山中惠皮业有限公司

皮革鞣制加工业

3

斗山镇

台山市合富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塑料制品业

4

斗山镇

台山市和顺塑料有限公司

塑料制品业

5

斗山镇

台山市达利塑料有限公司

塑料制品业

6

斗山镇

台山市银通电子塑料有限公司

塑料制品业

7

斗山镇

台山市新海塑料有限公司

塑料制品业

8

四九镇

台山市广益塑料有限公司

塑料制品业

 

附件11

VOC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企业清单

 

序号

镇(街)

单位名称

行业名称

完成时间

1

台城街道

台山市友顺化工有限公司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2019年9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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