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函〔2019〕264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
台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104号)要求,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
各有关单位及小区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 21号)、《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江府〔2018〕32号)以及《台山市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5)》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将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市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其他部门按自身职能协调配合。
对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或虽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原因,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补救措施,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依标配建幼儿园。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的区域,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求。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及各镇(街,下同)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以下相同)
(二)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各有关单位及小区要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依标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或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未按标准建设或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各镇政府。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根据《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2015年12月31日印发)和《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江府〔2018〕32号,2018年12日24日印发),我市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方式作出如下界定:2016年以前购地开发的住宅小区达到配置幼儿园标准要求的,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建成后可由开发商自主或合作、出租举办民办园,也可移交政府部门办园;2016年以来购地开发的住宅小区达到配置幼儿园标准要求的,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建成后需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统筹举办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
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于2019年6月前移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粤教基〔2015〕 21号文件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施策,按前款配建要求进行界定。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收回及补偿办法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市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开发商拒不移交的,相关项目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各镇政府。
(四)确保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市教育部门后,将由市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江门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规划和要求,依标准配置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办学资源;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及时核定机构编制事项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市教育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教职员配备管理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以及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市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镇政府。
二、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
组织市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全面整改
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对台账中登记的城镇住宅小区的幼儿园配建情况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或已移交但使用不到位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租赁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
对各有关单位和小区的排查、整改等工作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成立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治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市领导担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委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和小区要落实好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二)落实责任分工
各有关单位和小区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9〕3号文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自职责,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治理保障
市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台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有关单位和小区要严格按照市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要求,及时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排信息报送市教育局,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更新信息,填报相关表格,报送市教育局汇总上报。邮箱:tsjjg@163.com,传真:5501639。联系人:颜校强,电话:5516141;谢彩红,电话:5511532。
附件:1.台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统计表
3.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
附件1
台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内职务 | 姓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备注 |
组 长 | 灵 君 | 副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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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 | 胡洁明 |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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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石凑 | 市教育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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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文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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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员 | 吴振文 | 市教育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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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富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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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娟 |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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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卓高 |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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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林 |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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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冬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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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耀 |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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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其它组员由各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
附件2
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 地区 | 达到规划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个) | |||||
总计 | 其中,已建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 | 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 | 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 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 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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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 县(市、区) | 城镇住宅小区名称 | 地址 | 规划立项时间 | 竣工时间 | 规划户数和人数 | 应配建幼儿园规模和班额 | 已配建幼儿园规模和班额 | 幼儿园产权归属 | 举办幼儿园类型 | 是否需要整改 | 整改类型(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 | 整改措施 | 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工作进展 | 预计总投入(万元) | 预计完成整改时间 | ||
户数 | 人数 | 总投入 | 其中,政府投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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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台账登记的对象为依据国家、省和地方相关规划标准,达到规划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城镇住宅小区(包括单个或连片城镇住宅小区);2.幼儿园产权归属包括教育部门、开发商、举办者等;3.举办幼儿园类型:指幼儿园现状,包括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他幼儿园;4.整改类型如下:一类,已建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二类,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三类,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城镇小区;四类,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城镇小区;五类,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的城镇小区。5.具体整改措施包括:办理移交、回收、置换、购置、租赁、补建、改建、新建等,6.恒富江湾小区、荣汇世家豪苑小区根据《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均未达到配套幼儿园标准要求,根据小区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配套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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