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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台府办〔2019〕5号
  • 2019-04-25 02:17: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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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府办〔2019〕5号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

 


台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江府办〔2019〕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台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

一、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提升能力建设,推进项目工程。落实省医疗卫生“补短板”工程,推进我市四家公立医院升级建设及汶村镇中心卫生院二期工程,做好对既有建筑的“安全鉴定”及“加固补强”工作。2019年年底完成市人民医院石花分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汶村镇中心卫生院基建任务。(市卫生健康局、市建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列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规范医联体建设和发展。我市作为省级医联体试点市,人民医院-汶村镇中心卫生院、中医院-赤溪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水步镇卫生院等三个紧密型医联体要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省和国家对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的考核要求。(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

(三)完善医联体内人财物管理办法。完善医疗卫生市镇一体化、镇村一体化管理,建立医联体编制统筹使用机制,医联体内医务人员由牵头医院统筹使用,人员流动不受编制性质限制。医联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实行统一领导、独立核算,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药品耗材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允许牵头医院的院内制剂在紧密型医联体范围内流通使用。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等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比例应达20%。以专科协作为纽带,进一步发挥专科联盟的作用。推广“强基层、促健康”的医联体建设核心目标,以医保基金总额预付为主要利益导向机制。(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

(四)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等政策,拉开报销比例,发挥医保政策在分级诊疗建设中的导向作用,引导合理就医。(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五)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19年要完成签约服务方案修订,明确医保支持、费用结算、有偿签约推进、签约福利细化等,使家庭医生真正成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在稳定签约数量、巩固覆盖面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向提质增效转变,优先做好重点人群签约服务,提高签约服务质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区(健康驿站),优化服务流程,慢性病患者可以由签约医生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加强签约服务的考核与评价,签约服务费可用于人员薪酬分配。落实为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入住老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5月19日要开展“世界家庭医生日”集中宣传。(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负责)

(六)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探索和推动疾控机构、慢性病防治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供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制定《台山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和保障性待遇实施方案》,落实公益一类财政供给的保障责任,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七)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6月上旬完成优质服务基层行复评并向江门推荐6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年内完成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八)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加快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及时灵活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优化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中医服务项目价格不受调价总量限制,落实对儿科的倾斜政策。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全部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

(九)督促落实区域卫生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和床位数。(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推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市公资办、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十)研究制定公立医院财政投入保障办法,科学界定政府投入责任。(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十一)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二)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制定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推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明确医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健全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各自决策事项和范围。(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组织部负责)

(十三)提高医院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要率先制定章程,引导各级各类医院进行章程制订工作,章程应确医院功能定位、办医方向、管理制度以及举办主体、医院、职工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负责)

(十四)研究制定公立医院实行编制备案制、员额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公立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补助资金。(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十五)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将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住院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一档住院统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5%提高到65%,一档普通门诊统筹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80元/年提高到240元/年。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工作机制。(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

(十六)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全面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病种数不少于4000个。完善按病种分值付费的结算办法,着重提高创新技术的病种分值标准,将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范围,探索将符合条件的门诊术前检查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范围和对同病同效的中医治疗病例给予相同支付标准。(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

(十七)全面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政策,扩大定点机构覆盖面。(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

(十八)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为主要检查对象,以住院和门诊服务、药店购药服务为主要检查内容,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着力解决“挂床”住院、骗保等问题,科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

(十九)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十)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优化职工个人账户功能,支持职工医保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扩大职工医疗互助覆盖面,促进医疗互助健康发展。(市总工会负责)

四、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二十一)全面推行药品集团采购。在全市范围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通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有效途径,合理管控药品价格,降低药品费用。(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资办负责)

(二十二)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持续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十三)配合抗癌药降税政策,开展目录内抗癌药集中采购,落实国家谈判药品的报销政策。(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

(二十四)加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预警,建立短缺药品及原料药停产备案制度,制定市级短缺药品储备目录,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开展承储企业遴选及储备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十五)落实国家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和过度医疗检查的改革方案。(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执行国家医疗器械编码规则,探索实施高值医用耗材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推进医疗器械国产化,促进创新产品应用推广。(市科工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

(二十六)鼓励新药和仿制药研发,加快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积极组织推荐市内有关单位申报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以及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市科工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十七)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发展,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科工商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

(二十八)规范药品使用行为。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对辅助性用药实施重点监控。探索建立医院药师管理制度,完善药师管理政策。(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

五、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二十九)按照江门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协调机制和督察工作机制。(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

(三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利用全省医院和医师执业监管信息系统,执业医师实行代码唯一制,执业监管记录纳入对医师的诚信评价。(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三十一)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考核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负责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

(三十二)加强综合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对卫生健康领域被监督单位开展监督抽查,做到全过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推广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动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

六、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十三)实施高水平医院建设。贯彻落实江门市高水平医院“登峰计划”,市人民医院作为培育建设单位要积极组织编制建设方案,明确年度高水平医院建设目标和任务。支持市人民医院创建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加强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特色专科建设,着力提升市直医院的综合能力。加快汶村镇中心卫生院、赤溪镇卫生院二级医院标准的升级改造建设,打造区域医疗健康中心。(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

(三十四)完善国民健康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开展健康促进、体质监测、健身指导,完善健康保障,增强个人健康责任意识,努力让群众不得病、少得病。(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

(三十五)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60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质扩面。(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三十六)构建慢性病防治结合工作机制,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推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处方、运动处方。(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

(三十七)推进实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加强妇幼健康、精神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疑难病症诊治能力。(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八)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指导性文件,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山海关负责)落实国家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台山海关负责)

 (三十九)按照江门市新时代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推广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开展中医药诊疗技术重点攻关和成果转化。以市中医院为中医诊疗培育中心,统筹全市各级各类医院中医科、中医馆及社会办中医诊所的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完善中医专科专病防治体系,提高中医药疑难疾病诊治能力和水平。(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深入实施健康扶贫,继续做好大病专项救治,实施地方病、传染病综合防治和健康促进攻坚行动,采取有效保障措施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制定重点地方病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职业健康专项行动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民政局负责)

(四十一)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四十二)持续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支持市人民医院石花分院、端芬镇卫生院推行医养结合业务,鼓励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科,增加长期护理床位。实现50%左右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引入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市四大医院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四十三)实施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大力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个性化提醒、检验检查结果线上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七、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四十四)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落实国家、省健康产业发展行动纲要。研究建立健康产业统计体系和核算制度,开展健康服务业核算。(市卫生健康局、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四十五)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制定促进社会办医机构实施办法。允许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合作,通过医疗联合体、分级诊疗等形式带动支持社会办医发展。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诊所建设试点。(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开展中医诊所备案。(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四十六)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备案制管理。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覆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引导和规范护士多点执业、“互联网+”护理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发展。(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四十七)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配合推进江门市区域卫生计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江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医疗机构实现诊疗信息共享。完善健康医疗信息标准,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有序、高效汇聚应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智慧医院建设。(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按国家和省规定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四十八)医教协同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实施订单定向医学生五年行动计划,从2019年至2023年,每年定向招收医学类专业学生80名,本/专科学历各40人,计划五年培养400名本/专科医学生。继续推行“定向乡村医生、定向中医生”等政策实施;加大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力度,2019年,计划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聘19名具有较高学历的全科执业医师,引导和鼓励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九)落实江门市医联体建设和“三医联动”改革分工任务,明确台山市本级工作。完善汶村分院、赤溪分院两个紧密型医联体分院的基建工程和设备配置,完成县级公立医院升级建设、汶村镇中心卫生院升级建设项目基建工程。统一医联体总院与分院的法定代表人,完善医联体内部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医联体框架内双向转诊、检查结果互认、医务人员双向流动、就诊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医联体编制统筹使用机制。(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建管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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