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2016〕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台山市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激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粤民发〔2015〕92号)和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加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的通知》(粤财农〔2015〕6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补贴,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比例为各村(社区)在职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所提供的补贴。
岗位补贴由基本补贴、社保补贴、绩效补贴、发展经济奖励、通讯费补贴、交通费补贴等构成,实行补贴总额定额制。享受岗位补贴后,单位及个人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等一切费用全部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本人承担。
各镇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镇政府)不得在上述岗位补贴范围以外以任何名义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发放其他补贴。
第三条 享受岗位补贴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单以各镇政府报市民政局确认同意的名单为准。
第四条 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是由村(社区)党组
织委员等兼任的,其岗位补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双重发放。
第五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村(社区)“两委”成员补贴标准的四分之一计算,即每人每月625元。该标准日后若有调整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公布。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在省、江门市提供的补助资金基础上,由市本级财政负责。
第七条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各镇政府负责。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由市财政局统筹省、江门市和市本级的补助资金,按月足额直接发放到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个人账户。
第九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由各镇政府按月足额直接发放到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个人账户。
第十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辞职、被罢免或被确认当选无效的,其岗位补贴应当从职务终止、辞职、被罢免或被确认当选无效的下月起停止发放。
补选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其岗位补贴从当选的下月起计发。
第十一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岗位补贴与评议和考核情况相挂钩。对评议和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岗位补贴标准的一半计发,并从公布评议和考核结果的下月起实行。下一年度评议和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或“基本称职”等次的,从公布评议和考核结果的下月起恢复全额岗位补贴。连续两年评议和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评议和考核结果,以及在届中的任职变动情况,各镇政府要向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每月应汇总备案情况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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