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2011〕95号
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台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台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和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5号令)、《关于推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的意见》(江府办函〔2011〕20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下同)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闲置土地的处置。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土地储备、公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全市建立闲置土地自报和清查制度,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闲置土地台帐,查清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等有关情况,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建立闲置土地宗地动态档案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各镇自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开展处置工作。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
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分期开发的,核定闲置土地面积时,按照分期开发的范围核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开发建设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已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只进行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基坑支护等工程及未经依法批准建有简易厂房等临时建筑的,不视为已动工开发建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包括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已投资额是指用于工程建设已完成的投资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额为计算依据,不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总投资额是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国家机关的行为或土地权属纠纷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从该原因消失之日起计算开发建设时限及闲置时间。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国家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是指国家机关对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具体处理行为直接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土地权属纠纷,是指用地单位或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发生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而直接导致土地不能开发。
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有以下7种:
(一)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由闲置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延期申请,说明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期的原因,并提交开发建设计划、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延期开发建设的,在收取土地闲置费后,可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批准延长动工建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对不符合规划,或因政府规划改变原因造成无法按原批准用途开发建设形成的闲置土地。如土地使用者愿意继续按新规划开发建设且具备开发能力,在符合城乡规划、水利、环保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原用地者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按新规划用途开发建设。经批准后,原用地者应按市政府适用文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土地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
(三)安排临时使用。对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尚不成熟的,可由土地使用者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地块置换开发。原地块不适宜继续使用,无法选择限期开发,同时又有可置换的土地资源,可由政府为土地使用者依法置换其他等价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托管。凡已缴清土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并已办理用地手续,且不符合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地块置换处置方式规定条件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缴清土地闲置费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托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托管协议,再按《台山市土地储备出让及收支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台府〔2010〕7号)文件规定,由市土地储备部门办理土地储备。托管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储备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置。托管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处置后,土地成交总价款扣除必要的刚性支出后,按土地闲置时间补偿原用地单位。具体如下:
1.土地闲置3年以下(含3年)的,重新出让后的土地价款,扣除各项费用后,按原土地使用者60%,市政府40%的比例进行分配;
2.土地闲置3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重新出让后的土地价款,扣除各项费用后,按原土地使用者50%,市政府50%的比例进行分配;
3.土地闲置5年以上的,重新出让后的土地价款,扣除各项费用后,按原土地使用者40%,市政府60%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协议收购。凡已缴清土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并已办理用地手续,且不符合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地块置换或不同意按托管方式处置、但未达到强制无偿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其方式是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议收购。按照当前土地基准地价的30%给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
(七)强制无偿收回。非国家机关行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且闲置时间满2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并同时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撤销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1.土地使用者接到《闲置土地确认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前往市国土资源局协商闲置土地处理事项的;
2.土地使用者不按《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规定要求缴清土地闲置费的;
3.选择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期后,至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建设的;
4.申请改变用途后,土地使用者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建设的。
第十二条 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
(一)调查
市国土资源局初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通知书》,要求土地使用者提供该土地的文件和资料并作出说明。土地使用者应如实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闲置土地的面积、时间、闲置原因等内容及有关资料,接受调查处理。
(二)确认
经调查确认为闲置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确认书》。
(三)确定处置方案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收到《闲置土地确认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上述7种处置方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拟订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闲置土地已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四)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属商业、商住、居住用途的,台城地区20元/平方米,台城地区以外16元/平方米;属工业及其他用途的,台城地区16元/平方米,台城地区以外13元/平方米。
闲置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按日加收3‰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市国土资源局可按其拒缴金额,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
(五)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1.对土地使用者发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2.听取土地使用者的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3.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生效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即时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并以公告方式予以公示。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
(六)金融机构抵债、抵押土地的处置,按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处置方案处置完毕并出具完成处置证明后,市城乡规划局才能为用地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才能为用地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1999年7月20日印发的《台山市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台府〔1999〕40号)同时废止。如国家出台新的闲置土地政策则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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