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2018〕28号
TSFG20180010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山咀港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川岛镇人民政府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台山市山咀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山咀港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港区道路交通和水域安全管理,整治港区各种乱摆乱卖、拉客争客的行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港区道路交通和水域安全有序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咀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咀港范围内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川岛镇政府是山咀港的属地管理机关,市公安、交通、环保、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协同川岛镇政府加强对山咀港的管理。
第四条 进入港区的车辆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临时停车区域,严禁乱停乱放。
第五条 进入港区内装卸货物的车辆,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按序进行。
第六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装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七条 船舶进入港区水域,应注意避让,以安全航速行驶。
第八条 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山咀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 船舶进出山咀港,应服从山咀港务局管理。船舶在港区码头内停泊时,应服从山咀港务局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按指定泊位停泊。
第十条 船舶在港区内停泊,应按规定安排船员值班,以确保安全和应急调动。
第十一条 禁止在港区水域进行船舶试航、练习驾驶、游泳、垂钓、从事捕捞作业及养殖生产或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遮挡、损毁港区内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未经批准,不得在港区内从事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堆物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未经许可,不得在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港区整洁,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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