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2018〕12号
TSFG2018005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二、我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三、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0、12119、0750-5524940。
七、本公告自2018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8日。
特此公告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政策解读材料:【已失效】《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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