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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 2018-03-30 07:46: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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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2018〕5号

TSFG2018004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空气质量,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下称《高污染燃料目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5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江环函〔2017〕930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台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禁燃区内燃烧设施的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将台山市城市建成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执行类别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即: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如: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以及工业废弃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按照高污染燃料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管理要求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设备。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应使用专用锅炉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五)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属地管理。台城街道办负责辖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拆除和改造工作,组织开展禁燃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集中整治行动,并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设施建设力度,优先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明确相关部门、台城街道办责任分工,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建立常态化的巡查监管机制,严厉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市发改、科工商、规划、环保、市场监管、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禁燃区管理工作将纳入全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内容及督查重点。

(四)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禁燃区划定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社团和公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共建共管共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五、附则

本通告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9日。市政府2014年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台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图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

 







文件解读:《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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