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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印发台山市异地招商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6-08-09 14:37:58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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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2016〕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异地招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台山市异地招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有效整合利用全市综合资源,解决部分镇(街)招商载体不足的问题,实现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一盘棋,统筹兼顾,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招商引资平台是指全市性工业平台(包括广海湾工业园区、台山工业新城、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土地及厂房)和镇级工业集中区(包括端芬友银龙山工业集中区、冲蒌红岭工业集中区、汶村西南工业集中区、四九长龙工业集中区、斗山聚龙工业集中区和广海大沙环保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落户方”)所拥有的土地及厂房等招商载体。

第二章 异地招商项目的界定标准

第三条 异地招商项目是指各工业园区、各镇(街)(以下简称“引进方”)根据全市主体功能分区发展要求,从市外所引进的项目需落户在异地招商引资平台,并经引进方、项目业主和落户方三方同意的工业投资项目或与工业投资项目相配套的服务类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工程建设及安装类)。异地招商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的产业发展政策,并符合异地招商引资平台的准入条件。

第四条 异地招商项目若发生下列情况的,需重新进行评审确认:项目的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新的投资主体仍由原引进方引入的除外);项目发生资产重组或被兼并的;属租赁厂房生产经营而中途发生转租的;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搬迁的;项目因其它情况而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引进方、落户方和属地镇的职责

第五条 引进方负责为异地招商项目提供从前期跟踪、投资政策咨询、手续代办到协助项目建设等全程代理服务,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招商费用,同时负责按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引资人实行奖励。

第六条 落户方负责异地招商引资平台建设的投资(包括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招商项目优惠政策的兑现,并加强与引进方的对接,做好项目引进的配合工作,以及项目有关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异地招商引资平台所在镇(街)(以下简称“属地镇”)负责平台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并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异地招商项目落户后的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和社会综治维稳等工作。

第四章 有关财税收入、经济指标的分成

第八条 异地招商项目产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库收入,由属地镇和市本级按5∶5的比例实行利益分成。

第九条 异地招商项目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属落户在全市性工业平台的,由引进方、属地镇、市本级按3∶2∶5的比例实行利益分成;属落户在镇级工业集中区的,由引进方和落户方按3∶7的比例实行利益分成。市财政和税务部门根据市政府对异地招商项目的确认批复文件负责做好税收缴入国库后的分成工作。

第十条 异地招商项目(包括项目增资扩产)所产生的招商引资、外贸进出口、固定资产投资、工业总产值等相关经济指标,属落户在全市性工业平台的,由引进方、属地镇、落户方按 3∶2∶5的比例实行分配统计;属落户在镇级工业集中区的,由引进方和落户方按3∶7的比例实行分配统计。为不影响有关指标的正常统计,市内日常统计报送由落户方负责,再由市统计局和市科工商务局按规定调整分解,纳入相应单位统计。

第五章 对引入重大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市各工业园区、镇(街)和部门单位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强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14〕71号)精神,设立引入重大项目专项支持资金,对引进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凡从市外引进重大项目并实现在异地招商引资平台落户的,给予引资单位重大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及后续跟踪服务支持资金。引资单位仅包括台山市各工业园区、各镇(街)、市直部门。

第十三条 支持资金标准。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15万元;5-10亿元人民币的项目10万元;1-5亿元人民币的项目5万元。

第十四条 本章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六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 异地招商项目的申请和审核

(一)市成立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领导为组长,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引进方、落户方和属地镇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市异地招商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对异地招商项目进行落地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异地招商项目评审确认需提交以下资料:引进方要求确认异地招商项目的申请;经项目业主、引进方和落户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及合同;项目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批准文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计划书;市招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专项支持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一)重大项目引资单位的认定。招商重大项目从开始联络时到市招商局登记备案的确认为引资单位,若引资单位在登记后6个月内项目无进展的,则取消引资单位资格。同一个引进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单位时,按一个项目标准给予支持资金。

(二)专项支持资金申请。凡在市招商局登记备案的引资单位,所引进重大项目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填写《重大项目支持资金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日期为当年12月20日至次年的1月20日。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追发支持资金。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市招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及审核。市异地招商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对引资单位的资格和支持资金标准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资金来源及兑付。引入重大项目专项支持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引资单位进行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的考察、论证、洽谈及后续跟踪服务。

(五)监督管理。市招商局负责初步审核引资单位资格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实项目的立项和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引进项目的用地情况;市财政局负责重大项目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申报材料的审核、复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支持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全部支持资金,并追究涉案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过去我市颁发的异地招商引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之前引进的异地招商项目仍按旧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鉴于本办法涉及财税收入分成问题,而今年是我市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实施的最后一年,为了不影响《台山市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台府〔2014〕18号)的执行,今年引进的异地招商项目,涉及本办法“第四条 有关财税收入、经济指标的分成”的,暂仍按旧办法实施,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政策相应调整。

 

附件:重大项目专项支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

重大项目专项支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

(签章)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引进项目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投资总额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营业执照登记代码

 

 


营业执照登记日期

 

正式投产(开业)日期

 


土地使用证编号

 

用地面积(亩)

 


项目指标

投资强度

万元/亩

建设期限



创税强力

万元/亩

建筑容积率



支持资金申请

项目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予支持资金 万元人民币,用于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及后续跟踪服务。


项目属地单位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市异地招商项目评审小组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市政府审批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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